中华文明的思考:国史十六讲


樊树志 

 

李世民与武则天(2)



  君臣们同心同德缔造的贞观之治,确实大有可观之处。

  一是完善三省六部制度。中央政府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的议事机构,一切重大事务,都由政事堂会议讨论,经皇帝批准后颁行。三省的首长——中书省的中书令、门下省的侍中、尚书省的左右仆射——都是宰相,此外,凡是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如参知机务、参知政事,也是宰相,人数多至一二十人。内藤湖南在《中国近世史》中谈到唐朝三省制度时说:“中书省为天子的秘书官,司掌起草诏书敕令、批答臣下的奏章。这些诏书的颁发或敕令的下行,要取得门下省的同意。门下省有反驳的权力,若中书省起草的文稿有不当之处,门下省可以批驳,甚至将其封还。因此,中书省和门下省须在政事堂上达成协议才成。尚书省是接受上述决议的执行机关。……当然,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的要员,皆系贵族出身,而贵族并不完全服从皇帝的命令。因而天子对臣下的奏章批示时,所用的文字,都很友好温和,决不用命令的口吻。”钱穆在《国史新论》中纵论汉唐宰相制度的差异时也有类似的议论:“汉代宰相是首长制,唐代宰相是委员制。最高议事机关称政事堂,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者,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画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没有政事堂盖印,即算不得诏书,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在唐代,凡遇军国大事,照例先由中书省中书舍人(中书省属官)各拟意见(五花判事),再由宰相(中书省)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门下省,由给事中(门下省属官)一番复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因此必得中书、门下两省共同认可,那道敕书才算合法。……皇帝不能独裁,宰相同样不能独裁。”

  二是完善科举制度。贞观元年,唐太宗通过科举考试选取才士,常举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六科,明法、明书、明算是关于法律、书法、算学的专门科目,取士有限,而且难以进入政界;秀才科须博学的人才能应考,唐太宗时几乎濒于废除;真正成为常举科目的是明经与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帖经、经义及时务策;进士科主要考时务策、经义,唐高宗时加试杂文(诗赋),唐玄宗时改为考诗赋为主。进士科日益受到重视,大多数官员出身于进士科,因此当时的官员多擅长诗赋文章。贞观晚年,唐太宗扩大进士科,提高进士的进身之阶,起到了推动作用。唐太宗在金殿端门看到新进士鱼贯而出的盛况时,情不自禁地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三是完善法制建设。唐太宗即位后,多次组织名臣研究立法,采纳魏征的建议,确立宽仁、慎刑的宗旨。他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法律,写成《唐律》(即《贞观律》)五百条,涉及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法律。唐高宗时,由长孙无忌领衔,对《唐律》条文加以注疏,编成《唐律疏议》十二篇三十卷。《唐律疏议》对当时的高句丽、日本、安南等国有重大影响,也是宋、明各朝法典的范本。

  唐律体现了唐太宗宽仁、慎刑的宗旨,以死刑条目为例,比前朝法律几乎删减了一半,也比号称简约的隋朝《开皇律》更为宽简,把斩刑减为流刑的有92条,把流刑减为徒刑的有71条,还废除了鞭背等酷刑以及断趾等肉刑。断狱律还规定,徒刑以上罪,断案后,如果罪犯不服可以提出再审;死罪则必须经过“三复奏”,三日后才可以执行。法律的本意是为了制止犯罪,宽仁慎刑是一个很高的境界。据说,贞观四年,判处死刑的全国总共才二十九人。法简刑轻,成为太平盛世的标志。贞观一代,君臣上下守法成风,正如《贞观政要》所说:“由是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

  晚年的唐太宗为接班人问题所苦恼,为了避免玄武门之变的悲剧重演,他以长子李承乾有“谋反”嫌疑,而废掉了他的太子身份。四子魏王李泰有文学才华,深得唐太宗喜爱,但是由于他图谋夺取太子地位,断断不能立为皇储,否则将为后世所仿效。尽管九子晋王李治软弱无能,唐太宗还是选择他作为接班人。这就是贞观二十三年即位的唐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