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英]笛福《笛福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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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民法庭



  请穿律师服的有学问的先生们注意,如果我在本章中提到商人发生争执请律师打官司时受到的种种奇怪待遇,因而对律师有所失敬,务请海涵,因为我并没有存心侮辱他们。我亲耳听说过许条名律师在商人和他的代理商争讼的案件上弄得焦头烂额,当两造各执一词争论什么兑换、贴现折扣、拒付证书、过期停泊费、租船契约、运费、入港税、保险费、船舶抵押契约、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流通账目、佣金账目、公司账目等等时,律师既拟不出一份诉讼事实摘要,诉讼代理人也摸不着头脑。一个年轻的教区牧师忘了带笔记就走上讲坛,他那时要讲清楚经文的窘劲儿,还不及一个我见过的诉讼代理人在讲清楚两个商人争讼的案件时那样狼狈;譬如,我记得有人打过这么一件糊涂官司,有两个商人为一笔集商业中一切微妙症结之大成的佣金账目打起官司,双方都对自己的律师千嘱咐,万叮咛,要他们硬把曲说成直,最后,双方都发现自己在这方面说了不少荒唐可笑的废话,于是不再继续打官司,同意请仲裁人公断;结果仲裁人不取分文,只花一个星期就结束了他们以前在那上面花了不少冤枉钱的一切争执。

  不,就连法官本身(我这样说并不等于指责他们不学无术)在向陪审委员团发指示的时候也结结巴巴,不知说些什么,陪审委员更是如堕五里雾中;因为陪审委员并不永远是(说实在的,并不经常是)最聪敏的人,当费尽唇舌、想尽方法以后,他们在复杂到连法官和律师本身也都很难弄清的这种案件中,肯定仍然不能做到明镜高悬。

  商人的事务随着环境的变更和时间的推移而千差万别,日新月异,迥异寻常的偶然情况层出不穷,充斥着错综复杂的微妙纠纷,并且,由于各国风俗民情的不同而变化无常;所以,我们发现要想制订出一套无所不包的法律实在很难做到;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本身也默认了它在这方面的无能为力,因为它准许在棘手的情况下,可以把商人的习惯看成是法律的一种准绳。

  所以,据我看来,最合情合理的做法是:这类事务的争执应该交由久干对外贸易而对它的习尚惯例经验丰富的、因而当然最善于判断它的人去听取和审理。

  除了上述理由充足的论点以外,还因为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下,在许多案件中,原告不可能讲清事实,而被告也不可能作出答辩(当他的证据在国外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因为任何拒付证书、执照或委任状在我国的法庭上都不算是证据;我们的法律诉讼程序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弥补这些情况,议会可以批准建立一个由六名裁判委员组成的法庭,授权该法庭在“商民法庭”的名义下象衡平法院①一样听取和裁决案件。

  ①英国早年一种排解民间纠纷的司法辅助组织。——译者

  这种法庭的诉讼程序应该简单,审判应该迅速,收费应该微少,使每一个受屈的人都可以立即得到补偿。因为在商务诉讼中,案件的性质常使衡平法院冗繁的诉讼程序带来的害处比其他案件遇到的尤大,因为商务案件一般牵涉到问题的变化比其他案件更大,例如影响到国外亟待指示的雇员、拖延了停泊期的船只和船员、支付等等。

  这六名法官应该由王国最知名的商人中选出,他们常驻伦敦,有权通过委任办法召集商人议事会,议事会在听取两造的理由以后对一切案件作出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该六名法官上诉。

  王国各大港口也可以通过委任办法委派性质相同的低级商人议事会。六名法官只作为接受上诉的法官;一切案件都由商人议事会审理,方法和程序力求精简。议事会宣誓秉公断案,其人员每年由本城主要商人中挑选。

  这里的诉讼程序不应该拖延时日,原告采取摘要方式陈明诉讼事实,被告提出答辩,然后立刻指定审理时间。被告对开庭时间可以申请推迟,但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否则,不予延期。当开庭的时候,两造可以尽情讲明自己的理由,或者请任何人代为出庭。

  凡依照规定获得和按应有格式签署并经鉴定的、从外国发来的任何证明和拒付证书都可以作为证据;在王国领土境内于当地治安推事面前依相同方式按照规定格式提出的宣誓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不服的一方可以向前述六名法官上诉,委托律师得在法官面前提出辩护,一经这六名法官判决即不得再上诉。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弭止无数争执,也可以温和地排解许多纠纷,省却了目前不可胜计的麻烦,使商务纠纷以一种商人的方式根据人所习见的商业惯例和风尚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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