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题目的详尽探讨,最好从我们研究的过程引向的特定方面开始:这个国家和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附加在婚姻契约上的诸般条件。结婚是社会给妇女指定的目标,是妇女成长起来的前景,所有妇女均应寻找结婚的对象,除非是相貌太不招人喜欢没有男人会选之为伴侣的女人。人们可能认为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使条件尽可能对她们合适,认为她们可能没有理由不满意没有选择其他的权利。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以及最初在其他各种问题上,社会宁愿用险恶的而不是公正的手段达成其目标,可是甚至到今天,社会依然坚持这样做,这是唯一的事例。原先是用武力抢夺妇女,或由她们的父亲正式地把她们卖给其丈夫。欧洲直到近代历史以前,父亲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和爱好处理女儿的婚事,毫不考虑女儿的心愿。确实,教堂迄今是忠于较好的道德,在婚礼仪式上要求女方正式的答称“是”,但没有什么可以表明她的同意不是被迫的。如果父亲坚持,女儿实际上不可能拒绝听从,除非她或许已下决心去进行修道起誓,从而获得宗教的保护。古时候(在基督教以前),婚后男人操妻子生死之权。她不能对他诉诸法律,男人是她唯一的裁判和法律。长时间以来,他可以责骂她,而她对丈夫却无同样的权力。按英格兰旧法,丈夫被算作“妻子的权贵”,实际上他被看作她的最高统治者。妻子谋杀了丈夫就被称作叛逆(有别于弑君或叛国的小叛逆),对她的惩处是烧死,较诸对通常的叛国更为残酷。因为诸如此类的酷刑已终止使用(大多并未正式废除,或直到已长期停止实行才废除),男人就认为,关于婚姻契约,现在一切正常。我们不断地被告知,文明和基督教已恢复了妇女的正当权益。当时,妻子是丈夫实际上捆绑的仆人,就法律义务而言,不比通常称作奴隶的好些。在神坛上她宣誓对他终生顺从,法律规定她一生要信守誓言。诡辩者可能会说,在参与犯罪时就要停止顺从的义务,但它肯定延伸到其他一切事情上。没有丈夫的允许或至少是默认,她什么也不能做。除非为了他,她不能获得财产;从财产成为她的那时起,即使是继承来的,财产实际上就变成他的了。在这方面,英格兰的不成文法比许多国家关于奴隶的法律更坏。例如,根据罗马法,一个奴隶可以拥有私产,在一定范围内法律保障其独自享用。在这个国家里较高等级的人避开法律通过特殊的契约给她们的女人以类似的方便,如男人给妻子或女儿以零用钱等等。既然父亲的父女之情比他们同性的等级感情要强烈,通常父亲总是偏袒自己的女儿而不是陌生人女婿。通过协商和解,富有者通常总是设法把妻子继承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从丈夫的绝对控制下抽出来,但也无法使之处于她的支配之下,她们最多能做到的是防止丈夫挥霍,同时阻止其合法的拥有者使用,财产本身是双方都够不着的。至于从财产得到的收入,对妻子最有利的和解方式(被称作“归她独用”)不过是排除丈夫替代她本人获取:必须经她之手。但是如果在她取得这笔收入时,丈夫以个人暴力强行夺取,他既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被强迫归还。这就是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下,最有权力的显贵能给予自己女儿对付其丈夫的一点保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达不成和解的:因为一切权益、一切财产以及一切行动自由被完全合并。为了推论出她的一切就是他的,夫妻二人被称为“法律上的一个人”,但是永不会做出平行的推论,他的一切都是她的。这个格言不是用来反对男人的,只是使他为妻子的行为对第三者负责,犹如主人要为他的奴隶或牲畜的行为负责一样。我远非讳言通常妻子受的待遇并不比奴隶好,但是没有一个奴隶像一个妻子那样是竭尽一切所能的奴隶,是体现了“奴隶”这个字眼的全部含意的奴隶。除了直接同主人本人直接相联的奴隶外,几乎没有一个奴隶是时时刻刻的奴隶;通常,奴隶像士兵一样,有他固定的任务,当任务完成之后,或当他下班时,他在一定限度内支配自己的时间,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主人很少干预。在第一个主人属下的“汤姆大叔”在他的小屋里有自己的生活,几乎相当于任何一个离家外出工作的人,可以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但是,妻子不可能这样。最重要的是,(在基督教国家里)一个女奴隶有公认的权利,而且被认为有道德上的责任去拒绝主人的极端亲昵。妻子则不然。不管她不幸地被一位多么野蛮的暴君拴住——虽然她可能知道他恨她,虽然他可能把折磨她当做每天的享乐,虽然她可能感到不能不厌恶他——他可以违反她的意愿,强制她进行人类最堕落行为,以她为发泄兽欲的工具。当她被拴在最恶劣的奴役中时,对于她和主人有着共同利益的孩子,她的地位怎样呢?按照法律,孩子是丈夫的。只有他一人对孩子有合法的权利。除非经他授权,她对孩子或关于孩子不能有任何行动。即使他死后,她也不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除非他在遗嘱中给了她这种权利。他甚至可以把孩子送走,剥夺她同他们见面或通信的手段,直到有了萨金特·塔尔福尔德法,男人的这种权利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这就是她在法律上的地位。她自己是无法从这种地位脱身的。如果她离开她的丈夫,什么东西她都不能带走,包括她的孩子或合理地属于她的东西。如果他愿意,可以根据法律或用体力强迫她回来。他可以把她挣到的或她的亲友赠给她的任何东西攫为己用,以满足自己。只有法庭判决了合法离异,她才得以另外居住,不被愤怒的狱卒带上手铐送回去,或者判决她有权使用自己的所得,她才不必害怕或许有朝一日二十年未见面的一个男人突然跳出来抢走她的一切。直到最近,法庭不允许这种合法的离异用于较高等级以外的任何人。即使今天,也只准许用于遗弃或极度残暴的案例。然而,每天都有人抱怨允许离异太容易了。当然,如果一个妇女除了当暴君的个人的肉体仆役外,生活没有其他机遇,她的一切指望就是有机会找到一个不只是把她当成做苦工的而是倾向于喜欢她的人。若是只准许她试一次,只能更残酷地加重她的恶运。事态的这种状况的自然的结果和必然结果就是:既然她的全部生活取决于获得一位好的主人,就应该准许她一次再次地更换,直至找到一个好的为止。我并不是说,应该允许她有这种特权。这是统统不同的考虑事项。包括再婚自由含意的离婚问题不是我着手研究的目的,我不拟论及。现在我说的是,对只被允准服役的人说来,自由选择其服役就是唯一的安慰,虽然这种安慰是很不够的。拒绝给予自由选择就使妻子同奴隶——并非最温和的奴隶制下的奴隶完全一样了。因为在一些奴隶法规中,奴隶在某种虐待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强迫主人把他出卖。但是,在英格兰,不管怎样虐待,如无外加通奸行为,做妻子的是不会从她的折磨者手中获得解放的。
我无意夸大,也不需要对这种事情加以夸大。我叙述的是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不是她的实际待遇。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比执法的人坏得多。许多法律之能保持为法律只是因为它们很少或从未被执行过。如果单从法律上看,结婚后的生活像法律期待的那样,那社会将成为地球上的地狱。幸运的是,在很多男人中已排除了的情感和兴趣,极大地缓和了导向暴虐的冲动和习性,在这些情感方面,使男人与其妻室结合的纽带,在正常状态下都提供了无可比拟的强有力的例子。在整个接近中间,这根在他和他的孩子之间的唯一纽带,除了特殊的情况以外,是趋于加强第一个纽带,而不是与之相冲突。正因为这样,又因为男人如果执行他依法获得的所有暴虐的权力,一般地并不使妇女遭受痛苦,妇女也就不忍受那样的痛苦。现存制度形式的捍卫者认为,它的一切不公正都是正当的,任何对它的抱怨不过是在同为了每一件大好事而付出代价的邪恶争吵。但是实践中的缓和同在充分的合法的暴力中保持这种或其他种类的暴行并非不相容,它并不为暴政辩护,只是证明人类在反抗最恶劣的制度时具有何等力量,证明人类天性中善和恶的种子以何等的生命力在传播和繁殖。可用于家庭的暴虐的辞汇,无一不可用于政治暴虐。专制帝王并不坐在窗前欣赏被他迫害的人的呻吟,也不撕去他们最后的一件破衣服,把他们赶到街上去使他们发抖。路易十四世的暴政不是菲力普·勒·贝尔或纳迪尔·沙阿①的暴政,或卡利古拉②的暴政。但要为法国革命辩护,甚至宽容其恐怖也是够槽的。如果诉诸妻子和丈夫之间的强烈情感,对家庭奴役也同样可以这么说。在希腊和罗马,奴隶宁死于酷刑而不背叛其主人是相当平常的事。在罗马内战时的判刑布告中指出,妻子和奴隶都是英勇地忠诚的,而儿子则通常是背叛的。不过,我们知道许多罗马人是多么残忍地对待奴隶。事实上,这种强烈的个人感情在任何地方也达不到像在最罪恶的制度下那样丰富的地步。在人的身上被唤起的人类天性似乎对其易受影响的、最强烈的忠诚感恩之情,倾注于那些有权力彻底摧毁人的存在而又自愿地放弃使用此权力的人,这也是一种生活的嘲弄。如果要问在多数男人中这种饱满的情感即使在宗教虔诚中占多大位置,这也是有点残忍的。我们每天见到他们对苍天感恩,多么像是由他们的同胞的希望激起的,而上帝对这些人并不像他对他们自己那么仁慈。
①纳迪尔·沙阿(1688—1747)伊朗统治者。1739年与印度交战进入德里掠夺大量财物回伊朗。为人生性残暴,后为部下暗杀。——译者
②卡利古拉(12—41)罗马皇帝,本名盖约·恺撒,37—41年在位。亟为残酷,嗜杀成性。——译者
不论要捍卫的是奴隶制、政治极权或是家长的专制主义,我们总应从其最好的实例去加以判断。我们所见到的是两种图景,一方面是权力的亲切的执行,另一方面是对之亲切的服从——高级智慧为依附者的最大利益提供一切,因而博得他们的笑容和祝福。如果任何人佯称根本不存在好人,这一切就很得要领。谁人怀疑在一个好人的专制政府中可能有很好的美德、很大的幸福和强烈的感情?同时,法律和制度要求适合于坏人,而不是适合于好人。婚姻并非为挑选的少数人设计的制度。并不要求男人在婚礼之前以品格证书证明他们适合于被委托去行使专制权。一般的社会感很强的人,同妻子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和责任的纽带是很强的,许多对其他社会纽带并不敏感的人亦如此。但是,对社会纽带有各种等级的敏感性和不敏感性,正如男人中有各种等级的善良和邪恶,直到最低级的任何纽带都不能约束的那些人,社会对他们不能采取什么行动,只有通过最后手段即法律的惩处。在这种下降的阶梯的每一级上,男人都有作丈夫的一切合法权力。最可恶的罪犯都有一些不幸的女人与之结合,他对她除杀死外可施任何暴行,如果干得谨慎,就能够不受到法律惩处的危险。每个国家的最下层等级中有多少万男人,在其他方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因为他们的侵犯行为到处遭反抗,他们便放纵自己对倒霉的至少是成人的妻子,实行最厉害的习惯性的肉体暴虐,她既不能抵抗又不能逃避其暴行。女人过份的依赖激起了他们卑鄙野蛮的天性,他们对于将生命完全寄托在他们的仁慈之上的女人,没有一点大度的耐性,没有一点出于尊敬的行为检点,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把她当做他们的东西交给他们,任他们随意使用,对她并不需要像对待其他人那样的关照。直到最近,法律对家庭压迫中即使是极端的暴行实际上并未处罚,其间几年只做了一些加以阻止的无力的尝试。但尝试无效,也不可能期望有多大效果,因为可以设想,当受害者仍处在行凶者的暴力之下时,要能够真正地制止暴行,是同理性和经验相违背的。直到判决人身侵害罪,或无论如何在第一次判罪后又重复再判,实际上才使女人有权离婚或至少是法庭裁决的离异,若以法律的处罚制止此类“严重侵害事件”,将因无原告或无证人而失败。
在任何一个大国内,不知有多少比禽兽略胜一筹的男人,可以无阻挡地通过婚姻法获得一个牺牲品,单是以滥用这个制度的方式造成的人类悲剧其广度和深度已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不过,这些只是极典型的例子。它们是最深的深渊,而在够着它们之前,存在一个很可悲的深而又深的系列。家庭的暴虐犹如政治暴虐,这类专制恶魔主要地说明了制度,只要暴君愿意,在他统治下什么恐怖都可能出现,从而开始让人看清了略轻些的残暴必然是以如何可怕的频率在发生着。专制恶魔犹如天使一样罕见,也许更稀罕些;有点人性的凶恶的野蛮人仍然是常有的。在他们同可敬的人类代表的宽广间隔之间,存在着多少形式和多少类别的兽行主义和自私自利,它们时常在文明乃至在有教养的外表掩饰下,同法律和平共处,在非它们统治下的所有人中保持值得称赞的外表,但常足以对所有在它们统治下的人的生活构成一种折磨,一种负担!重复关于男人一般地不适宜有权力的老生常谈令人厌烦,经过几个世纪的政治讨论,每人都会背诵,但简直无人想到把这些格言运用于那样一种情况:即在其他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运用的权力,并非交给随便一个男人,而是赋予所有成年男性,直到最卑下最残忍的人。并不因为一个男子未被发现违反圣经的十诫,或因他同他不能强迫与之交往的人打交道时保持了可敬的性格,或因他对无义务容忍他的人不发脾气,人们就可以估计他在不受限制的家庭里怎样行动。即使最普通的人在他无力对抗的人们中间,也会收敛其性格中的暴躁、闷闷不乐和不加掩饰的自私的方面。优越者和依附者的关系是恶劣性格的温床,无论它存在于其他什么地方,也是从这个根子蔓延出来的。一个人对与他同等的人脾气很坏或暴躁,肯定他曾在比他差的人中间生活过,他可以恐吓他们或使他们服从。如果像通常所说,最好状态的家庭是一所同情、温存、可爱的忘我的学校,对于一家之长,它更经常地是一所任性作威作福、无限制的自私放纵和根深蒂固的理想化的自私的学校,其中,奉献只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对妻子和孩子的关心,仅仅是作为男人自己的利益和财产的一部分来关心他们的,为了他最小的爱好,他们在各种形式下牺牲了个人的幸福。在现存制度的形式下,还能找到什么更好的事例呢?我们知道,人类天性中的坏习性只是在无机会沉溺时才受到约束。我们知道,几乎每个被旁人服从的人,是出于感情冲动和习惯而非出于确定的目的,不断地侵扰旁人直至他们被迫起来反抗为止。这就是人类天性的通常倾向。现在的社会制度给予一个人对至少是另一个人的无限权力——那个人同他住在一起,经常接受他的赠予——这种权力从他天性最偏僻的角落找出并唤起了潜伏的自私自利的萌芽,把它最微弱的火花和闷燃的余烬煽了起来,许可他放纵原来天性中的那些特点,这些特点是他在其他各种关系中发现必须加以抑制或隐藏的,而对它们的这种抑制将会适时地变成他的第二天性。我知道,问题还有其另一面。我承认,妻子如不能有效地拒绝,至少可以报复,她可以使男人的生活极度不舒适,并用这种能力能够使她应该有的和不应该有的许多特点占据优势。但是这个自我保护的手段——可以称之为斥责者的权力或脾气暴躁的制裁——有致命的缺点,它对不那么暴虐的上司最有效,又有利于较少得到帮助的依附者。它是易怒的任性的女人的武器,它是一旦有权就滥用权力的人以及通常利用权力干坏事的人的武器。和善的人不能使用这样的手段,品格高尚的会鄙视它。在另一方面,它最有效地对付的是较温和的、不那么惹人讨厌的丈夫,是那些即使挑动也不会被诱导去粗暴地使用其权力的丈夫。妻子不讨人喜欢的能力通常只是建立一种相反的暴虐,并且主要轮到不那么倾向于当暴君的丈夫做牺牲品。
那么,真正地减轻权力的腐蚀作用并使之与我们实际看到的大量善行相容的是什么呢?单凭女人的甜言蜜语虽在个人事例中有重大影响,却对改变态势的一般趋向效果甚微,因为她们的能力只持续到当妇女是年轻诱人时,即常常只是在她的魅力很新鲜、其光彩不曾因亲密而减损时;而对许多男人来说,任何时候也无多大影响。减轻权力的腐蚀作用的真正原因是:随着时间的增长,男人的天性易受感动的程度和女人的性格能够同他非常情投意合地去刺激爱情;他们对孩子的共同关心以及对第三者的一般共同兴趣(虽然有很大限制);妻子对他日常的舒适享受的真正重要性以及为了他个人利益而赋予她的价值,这对一个能够替他人着想的男人就奠定了关心她的基础;最后,几乎所有的人都自然而然地受到接近他们的那些人(如果不是不讨他们喜欢的)的影响,他们通过直接恳求以及其感情和性情的不易觉察的影响的蔓延,除非被一些同等强烈的个人影响抵销,是经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左右其上司的行为的。通过诸如此类的手段,妻子经常对男人甚至使用过多的权力,她能够在她可能并无资格长久地影响的事情上影响他的行动,她在这些事情上的影响可能不仅是落后的,而且使用在道德的错误的方面。如果由他自己去行动,他会做得好些。但是,在家庭事务或政府事务中,权力都不是丧失自由的补偿。她的权力常带给她的是她无权享有的东西,但并不使她得以确保自己的权利。一位苏丹的得宠的奴隶,下面拥有众多奴隶,她向他们施暴虐。但是最好是她不应有奴隶,她自己也不当奴隶。一个妻子把自己的生存完全寄托在丈夫身上,在有关夫妻共同关系的所有事情上,只有丈夫的意志没有她的意志(或者使丈夫相信她没有自己的意志),把笼络丈夫的感情当做她毕生的事业,她依靠这些可以从影响或很可能是败坏丈夫的行动得到满足,在他的对外关系方面的行动,她是从未具备资格加以判断的,或者她自己是全然受一些人的影响或受其他偏爱和偏见的影响。如前所说,现在事情就是这样。那些对妻子最和善的事,在延伸到家庭之外的一切利害方面,常被妻子的影响搞坏。人们告诉她说,她与家庭以外的事无关,因此她对它们很少有什么正经的和认真负责的意见,所以她从来不是为了任何正当的目的而通常只为了某种利益的目的才干预它们。她既不知道也不关心在政治上哪个是正确的方面,但她懂得,什么事情能给她带来钱财和请柬,能给她的丈夫带来头衔,能给她的儿子以职位,或使她女儿获得佳偶。
但是,人们会问:没有政府任何一个社会能存在吗?犹如一个国家中一样,在家庭中,必须有一个人是最后的统治者。在夫妻意见分歧时,谁来作决定呢?双方不能各行其是,而决定必须按这样或那样的方法做出。
在两人之间所有自愿结合上,若说其中一人必须是绝对的主人,这是不对的。更不对的是,法律必须决定他们中的哪一个人应该是绝对的主人。最常见的自愿结合的事,是次于婚姻的商业上的合伙,并不以为或者认为在每个合伙关系中必须规定为法律:一方对商业具有完全控制权,其他人必须服从他的命令。无人会在这样条件下进入合伙关系,这些条件将使他承担一位首长的责任,而只具有办事员或代理人的权力和特权。如果法律像对待婚姻一样地对待其他契约,它将规定,一个合夥者将像对自己的商行那样去管理共同的公司,其他人只应有授权的权力。这个合夥者应由法律的一些一般假定指定,例如作为最年长者。法律绝不这么做:经验也并不表明在合伙者之间有必要存在任何理论上的不平等,或者合伙关系在他们的协议条款之外应该有什么其他条件。但是,承认独享的权力在商业合伙中比在婚姻关系中似乎对居劣势者的权利和利益较少危险,因为他有自由退出联合从而取消这种权力。妻子无此权力,而且即使有,她也应在这样做之前,试用一切其他手段,这几乎是永远合适的。
确实,必须每天决定的事情,不能自身逐渐调节的或者不能期待一种妥协办法,应该依靠一个人的意志,必须有一人是唯一的管理人,但是并不意味着应该永远是同一个人。自然的安排是两人分掌权力,每人在各自分管的行政部门有绝对权力,任何制度和原则的变更需双方同意。分工不能也不应该由法律预先规定,因为分工必须依据个人的能力和适合性。如果两人愿意,可以在婚约上预先约定,譬如金钱的安排现在常是预先约定的。由双方相互同意决定这类事情应很少遇到困难,除非婚姻是那类不愉快的事情之一,以至于一切其他事情以及这件事情成了争吵和争论不休的问题。权利的分配将自然根据义务和职责的分工,那是经过同意已经做了的,无论如何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通常的习惯,由双方乐意修改过的或可以修改的习惯。
对于事务的真正实际的决定,谁有合法的权威,即使在今天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资格的比较。单是他通常是最年长的这个事实,将在大多数情况下给予男人以优势,至少直到双方已达到年龄的差距并不重要那样的生活时期。不管哪一方得到了支持的手段,这一边就有较多的潜在声音,这也是很自然的。由此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并不依靠婚姻法而是依靠现在形成的人类社会的一般条件。一般的或特定的智力优势的影响以及性格上的较优决断的影响必然是很大的。目前总是如此。这个事实表明,以为生活伙伴(犹如商业的合伙)不能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满意地解决权力和责任的分配,这种忧虑是多么没有根据。它们经常是这样地分配的,除了婚姻制度中失败的例子。事情总不会发展到一方具有完全的权力而另一方只能服从的地步,除非双方的结合全然是个错误,而解除了关系对双方都将是个幸福。有些人可能会说,使分歧得到友好解决的唯一的因素是众人皆知的隐藏着的法律的强制力量。人们服从仲裁,因为背后有法庭,他们知道他们会被迫服从。但是,为了使事情达到对应的目的,我们必须假定法庭的规则不是审问原因而是永远为一方、例如替被告一方作出判决。如果果真如此,原告的动机就是服从几乎是它的任何判决,而被告则恰恰相反。法律给予丈夫的专横的权力可能是使妻子同意权力实际上在两人之间分享的任何妥协的一个原因,但它不可能是丈夫同意的原因。在行为正当的人们之间总是有一种实际的妥协,虽然其中之一至少不是生理或道德需求方面的,这种妥协表明,天然的动机导致以双方都可接受的方式自愿地调整两人的共同生活,就总体而言,除不顺利的事例外,是占优势的。如果法律的条例规定,自由政府的上层建筑将建立在一方专横跋扈和另一方服从的法律基础上,如果暴君所做的每一个让步,只要他高兴,不必事先预告,即可收回,那么,事情肯定是得不到改善的。此外,当掌握占有权在如此不确定的条件下时;当法律向一个天平盘投入如此巨大的重量,自由的条件也不大可能是最公正时;当调整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其中一人被宣称给予一切,另一人除了当前者正在享乐时以外,不仅一无所有,而且在最沉重的道德和宗教的义务下,对任何过分的压迫都不去反抗时,自由也就没有多少价值。
被推向极端的一位固执的对手可能说,丈夫确实是愿意讲理的,不需强迫就向妻子作出公平的让步,但妻子却不然。如果允许她们有自己的权利,她们便不承认任何旁人的权利,从来不愿在任何事情上让步,直到她们迫于男人的一点权威而让出一切。几个世纪之前许多人会这么说,那时讽刺妇女是流行的风尚,男人把侮辱妇女,说她们系男人创造,视为聪明之事。但是,现在无一值得答理的人会这么说了。当今的信条已不是妇女不如男人对友好情感不敏感,不是不如男人对以最强有力的纽带联结的人考虑那么多。相反,人们总是对我们说,女人比男人好,说这样话的人是完全反对这样对待妇女的:好像她们是那么好。因此,这个名言已成了令人厌烦的口头禅,意欲在伤疤上贴金,又像《古利弗游记》①中小人国的国王总是在公布最残暴的法令前举行庆祝皇家仁慈盛会。如果妇女有什么优于男人的话,那必定是她们为自己家庭的成员作出的自我牺牲。只要妇女普遍地被教导说,她们生来就是为着自我牺牲的,我就不大强调这一点。我相信权利的平等会减弱被夸大了的自我克制这个目前人为的女性性格的理想,而且我还相信,一位好的妇女不会比最好的男人更富于自我牺牲精神。但是另一方面,今后男人将比目前更不自私、更富于自我牺牲精神,因为不会再教导他们去崇拜自己的意愿,似乎那是多么伟大的东西,以致它实际上成了另一有理性的人的法律。没有什么像自我崇拜是男人那么容易学会的,所有有特权的人和有特权的阶级都有自我崇拜。我们越是下降到人性的阶梯上,自我崇拜就越强烈,最强烈的是那些不曾被、也永远不可能期望被提升到除了不幸的妻子和孩子之外的任何人之上的人们。值得尊敬的是按比例地比几乎任何其他人类弱点方面更少的例外。哲学和宗教不是去制止这种弱点,而是通常被唆使去维护它。除了人类平等、即基督教义理论的实际情感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控制它,而基督教义永不会实际地教诲,而只是认可建立在对一个人比对另一个人武断的偏爱基础上的制度。
①《古利弗游记》是英国最杰出的讽刺作家约纳森·斯威夫特(1667—1745)的名著,写于1721—1725年。《小人国》是假想的一个国家,那里的人高仅六英寸左右。作者通过《小人国》等寓言小说讽刺时政。——译者
毫无疑问,有些妇女,也有些男人,不能满足于体贴的平等,他们只有自己的意愿,若要考虑任何别人的意愿或希望时便无宁日。这类人正是离婚法的恰当对象。他们只适合独居,不应强迫什么人与之在生活上结合。但是法律的属僚倾向于认为这类人物中常常是妇女多些而不是少些。如果男人使用其全部权力,自然是妇女被压倒;但是,如果放纵她,又允许她掌权,就没有什么规则去限制她的侵犯行为。法律不决定她的权利,但在理论上不允许她有任何权利,实际上则宣称,她能够设法得到的就是她有权利使用的手段。
夫妻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是使这种特定关系能够做到对双方公正并有助于双方幸福的唯一方式,但它是使人类的日常生活在任何高级意义上成为道德修养的一所学校的唯一的手段。尽管这个真理可能未来的几代人感觉不到或不被普遍承认,唯一的真正的道德情操的学校是平等的人之间的社会。迄今为止,人类的道德教育主要地来自强制的法律,并且几乎只适应暴力创造的关系。在社会不大发展的阶段,人们差不多不承认与他们对等的人的任何关系。对等就是敌手。社会从它最高的位置到它最低的位置是一条长长的链条,或更确些说,是个阶梯,每个人不是在他的近邻之上就是在近邻之下,他不能发号施令时,他必须服从。因此,现有的道德主要地是适合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然而,命令和服从只不过是人类生活中不幸的需要,平等的社会才是它的正常状态。在现代生活中,而且随着它日益进步地改善,命令和服从已经是,并且越来越成了生活的例外之事,而平等的联合则是它的常规。早期时代,道德是以服从权力的义务为依据,以后的时代,是以弱者的权利受强者容忍和保护为依据。一种社会和它的生活方式能多久满足于为另一种社会设立的道德呢?我们曾有过服从的道德,侠义和宽厚的道德,现在已到了公平的道德的时候了。在以前的时代,当对社会的平等有任何接近时,公平就断言它是美德的基础。古代的自由共和国就是这样。但是即使在那时最好的共和国里,平等也只限于自由的男公民,奴隶、妇女以及无公民权的居民则在强制法律的统治下。罗马文明和基督教义的联合影响消除了这些区别,在理论上(如果只是部分地在实践上)宣称,人的这类要求较诸对于性别、阶级或社会地位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曾开始被拆毁的障碍又被北方的多次征服再次筑了起来。全部现代历史就包含着从那时以后它们被逐渐削弱的缓慢过程。我们正进入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公平将再度成为主要美德,如以前基于平等一样,现在也基于同情心的联合。它的根不再植于平等者自卫的本能而植于他们之间存在的有教养的同情心。现在,平等的手段施予所有的人,无一被漏掉。人类不能清晰地预见自己的变化,其情绪是适应于过去而不是即将到来的时代,是不足为奇的。能看到物种的未来永远是知识精英的特权或向他们学习的人的特权,具有未来的情感,曾是罕见的精英的特征,同时也是通常的殉葬品。制度、书籍、教育、社会都在新事物到来之后很久仍在为旧的事物训练培养人,当新事物正在到来时,尤其如此。但是人的真正的美德是适合作为平等的人一起生活,他们自己都无所求,只求自由地承认其他人,把各种命令视为例外的需要,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一项暂时的需要,并且只要可能就赞成那种领导和被领导可以轮流或者互换的社会。对于这些美德,像在现在形成的生活中,没有什么通过训练给以培养。家庭是专横暴虐的学校,在那里,暴虐的美德,但还有它的邪恶,得到大量地培养。自由国家中的公民身份,部分地是社会平等的学校,但公民身份在现代生活中只占很小的位置,并不接近日常习惯或深处的情操。公正地组成的家庭将是自由的美德的真正的学校。它也一定足以成为一切事情的学校。它将永远是孩子顺从的学校,是双亲发号施令的学校。需要的是,它应该是同情平等的学校,是共同生活在爱的之中的学校,没有一方有权另一方服从的现象。父母亲之间应该是这样。它将实行这些美德,每一种美德都要求他们适应其他一切的交往,要求他们成为孩子们的感情和行为的楷模,这种楷模是他们用顺从的手段进行暂时的训练以期成为孩子们的习惯的,因而也是自然的。人类的道德训练永远不能适应人类一切其他进步为之准备的生活条件,直至在家庭里实行同样的适合于人类社会的正常结构的道德规则的条件。一个成为最接近最亲爱的人的绝对主人的男人,他身上能有的任何自由的情操,不是真正的或基督教义的热爱自由,而是古代和中世纪的一般的热爱自由,即对他自己的人格的尊严和庄重的一种强烈的情感,使他蔑视对他的羁绊,不管他对它没有抽象的憎恨,但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炫耀自己,他仍充分准备把它强加于旁人。
我欣然承认(这正是我的希望的基础),有不少结了婚的人即使在现行法律下(在英格兰的上层阶级可能是多数)也生活在平等的公正法律的精神中。如果没有道德情操优于现行法律的一些人,法律将永不得改进。这些人应该支持这里所提倡的原则:原则的唯一目标是使一切已婚的夫妇同这些人的现状相似。但是,即使有相当道德价值的人,除非是思想家,很容易相信,他们本人没有体验过的邪恶的法律或实践并不产生任何邪恶,而(如果似乎是普遍地赞同)大概是有益的,并相信反对它们是错误的。然而,对这类结了婚的夫妇去作猜想就是一个大的错误,因为在一年之中他们一次也不曾想到使他们结合的纽带的法律状况,因为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和感觉好像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还因为只要丈夫不是讨厌的恶棍,其他结了婚的夫妇同他们是一样的。如果这样推想,无异于表明对人类天性和对事实同样地无知。一个男人越是不适于拥有权力,就越少有可能被允许对任何人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去实施其权力,就更加窃喜地意识到法律给予他的权力,要求其合法权利到习惯(像他那样的男人的习惯)可容忍的程度,并且仅仅为了活跃其愉快的拥有感,高兴地运用其权力。更有甚者,在下层阶级的那一部分天生最野蛮和道德上未受过教育的人中间,由于合法的奴役妇女,有点把妇女当成工具,使她们仅在肉体上屈从男人意愿,这就使得他们感到对自己的妻子有种不尊重和轻蔑,这种不尊重和轻蔑是他们接触其他任何女人或任何旁人所感觉不到的,因而它们使她似乎成了男人的各种轻蔑的适合的目标。找一位对感情征兆有敏锐观察力又具有必要的机会的人,让他判断事情是否是这样的。如果他发现是这样,他就可以毫不奇怪地感到对制度的厌恶和蔑视的任何份量,因为是这些制度自然而然地把人类的心力引导到这种败坏状态的。
或许有人会对我们说,宗教强加于人的是服从的义务,当每个确定了的事实坏到无任何辩护的余地时,总是被说成是宗教的训谕。诚然,教堂在仪式书里对之有训谕,但是,难以从基督教中得出诸如此类的训谕。有人对我们说,圣保罗说过:“妻子们,服从你们的丈夫。”但他也曾说过:“奴隶们,服从你们的主人。”激励人们反抗现行法律,不是圣保罗的事,也同他宣传基督教教义的目标不一致。使徒照原样接受所有社会事业机构,不能被解释为不同意在适当时候加以改进的尝试,这并不亚于他的宣言“权力注定于上帝”使军事暴虐得到了他的批准,而且仅批给作为基督教政治统治的形式,或命令对它的消极服从。借口基督教而企图使现存的政府和社会定型化,并且保护它们反对作改变,就是使基督教降低到伊斯兰教或婆罗门教的水平。正因为基督教没有这样做,它已成了人类中进步的那部分人的宗教,而伊斯兰教、婆罗门教等等则成了人类中不变的,或更确切地说(因为真正不变的社会是没有的事)成了衰退的那部分人的宗教。在基督教的各个时代,很多人试图把它变成同类的东西,使我们转变成一种基督教回教徒,把圣经换成可兰经,禁止一切改进。他们的权力很大,许多人为抗拒他们牺牲了性命。但是,他们是被顶住了,抵抗使我们成了如今的样子,并且将决定我们的未来。
在谈了关于服从的义务之后,再谈点什么包含在一般之中的较特殊之点——一位妇女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几乎就是多余的了,因为我并不希望这篇论文对那些对妇女继承的遗产或赢利在婚后应像以前一样为她自己所有这个观点还需进行说服的人造成什么印象。规则是简单的:未婚前属于男女双方各自的东西,婚后应由他们独自管理,这些东西同留起财产不用为孩子保存的权力不相干。有些人感情用事地被在钱财上有各自的利益的观点吓住了,认为是同两个人的生命理想地融合为一不一致的。就我个人而言,当财产拥有者的感情完全一致时,一切东西均为两人共有,我是共有财产的最强烈的支持者之一。但我不喜欢基于我的就是你的,而你的并不是我的这个信条的财产共有,我将拒绝同任何人达成这样的契约,尽管我可能是从中得益的。
这种对妇女的特别不公正和压迫比其他各种邪恶更明显地引起了共同忧虑,它不必牵涉任何其他邪恶便可治愈,因而不必怀疑,它将是最早得到治愈的邪恶之一。在美利坚合众国的许多新的州和几个老的州里,甚至在成文宪法中写进了条款,保障妇女在这方面的权利平等,从而在婚姻关系中在物质上改善了那些妇女的地位,至少这些有财产的妇女没有因签字而失掉一种权力工具,并且也防止了可耻地滥用婚姻制度。当一个男人为了得到她的钱这个唯一的目的,设圈套使一个姑娘在没有聘礼的情况下与之结婚,这个制度是作了恶的。当一个家庭并非靠财产而是靠赚得的钱维持生活时,通常的安排是男人挣钱妻子管理家庭开支。据我看来,一般地这是两人之间最合适的分工。如果在生孩子的生理痛苦以及初期抚养和教育孩子之外,再加上为了全家的舒适,妻子要仔细而经济地使用丈夫赚来的钱,她不只是承担了她那公平的一份义务,而且经常是较大的部分,即为他们的共同生存而需要作出的体力上的和精神上的努力。如果她再承担追加的部分义务,也难以从原来的部分解脱,只会妨碍她把事情做好。她自己不能照料孩子和家务,就无人代替她。存活下来的孩子,他们可能很好地成长,然而家务的管理可能很糟,即使从经济上考虑,妻子赚得的钱,其价值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我想,在一种不公平状态下,让妻子用劳动所得增加家庭收入不是可取的习惯,她这样做可能对她有用,使她在法律上的主人男人眼中有更多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使他更加滥用他的权力,强迫她去工作,让她负担家庭生活,而他则用大部分时间去饮酒或闲荡。能挣钱的能力对妇女的尊严是重要的,如果她没有独自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姻是平等的契约,不包含服从的义务,如果其结合已不再压迫那些认为结合纯系灾难的人,而在道德上应享有在公正条件下分手(我现在不谈离婚)的资格的任何妇女可以获得离异,如果在此之后她发现一切值得尊敬的职业像对男人一样地对她自由开放,那么,她在婚期内就没有必要为了保护自己而把能力用于这个特定的用途上。正如男子挑选职业时一样,当一位妇女结婚时,一般地说可以理解为她是选择了管理家务、生儿育女作为她努力的第一个目标,为此目的,可能要求她花费她生命的许多岁月,然而她并不拒绝其他目标或职业,只是拒绝与第一个目标的要求不协调的职业。根据此原则,经常地或定期地进行实际的户外职业,或从事诸如不能在家中进行的职业,将实际上排除多数已婚妇女。但是,把一般规则运用于个人的适合性应有最大的灵活性。不应有什么东西阻碍特别适合于其他职业的能力,尽管是结了婚也不要阻碍服从其才能。在她执行其全部家庭主妇的日常功能方面,应做相应的准备,以弥补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短缺。一旦舆论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导向,这类事情可以完全妥善地留给舆论去调节,无需法律干预。其价值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我想,在一种不公平状态下,让妻子用劳动所得增加家庭收入不是可取的习惯,她这样做可能对她有用,使她在法律上的主人男人眼中有更多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使他更加滥用他的权力,强迫她去工作,让她负担家庭生活,而他则用大部分时间去饮酒或闲荡。能挣钱的能力对妇女的尊严是重要的,如果她没有独自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姻是平等的契约,不包含服从的义务,如果其结合已不再压迫那些认为结合纯系灾难的人,而在道德上应享有在公正条件下分手(我现在不谈离婚)的资格的任何妇女可以获得离异,如果在此之后她发现一切值得尊敬的职业像对男人一样地对她自由开放,那么,她在婚期内就没有必要为了保护自己而把能力用于这个特定的用途上。正如男子挑选职业时一样,当一位妇女结婚时,一般地说可以理解为她是选择了管理家务、生儿育女作为她努力的第一个目标,为此目的,可能要求她花费她生命的许多岁月,然而她并不拒绝其他目标或职业,只是拒绝与第一个目标的要求不协调的职业。根据此原则,经常地或定期地进行实际的户外职业,或从事诸如不能在家中进行的职业,将实际上排除多数已婚妇女。但是,把一般规则运用于个人的适合性应有最大的灵活性。不应有什么东西阻碍特别适合于其他职业的能力,尽管是结了婚也不要阻碍服从其才能。在她执行其全部家庭主妇的日常功能方面,应做相应的准备,以弥补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短缺。一旦舆论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导向,这类事情可以完全妥善地留给舆论去调节,无需法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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