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上,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地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们时代的某些落后国家里,一切产权取决于公约,而不取决于明文法律。如这种公约可冠以确定的名称并用现代商业用语表示,则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于个人,而是归于合伙企业,其中一个或一群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而另一个或另一群合伙人(也许是一个家庭)是任事合伙人。①
①隐名合伙人可能是一个乡社;但是最近的一些研究,特别是西博姆先生的研究,曾使人有理由相信乡社往往不是“自由的”、最后的土地所有者。关于乡社在英国史上所起的作用的争论摘要,读者最好参阅艾希利所著《经济史》第1章。土地所有权分割的原始形式如何阻碍进步,曾在第1篇,第2章,第2节中有所说明。
隐名合伙人有时是国君,有时是享有为国君征收田赋的权利的私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觉地变成多少有些确定、绝对的地主权利。如果他仍有向国君纳贡的义务,如一般的情况那样,则合伙就包括三个合伙人,其中二个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②
②该合伙企业可以因这样一个中间人的加入而获得进一步的扩大,他向许多耕作者收款,并在扣除一定的份额之后,将余额交给企业的首脑。他不是英国普通所指的中间人;这就是说,他不是在一定期间收账完毕后而往往被解雇的一个承包人。他是企业的一员,对土地拥有和主要合伙人同样实际的权利,尽管他也许居于次要地位。比这甚至还有更加复杂的场合,在实际耕作者和直接从国家领有土地的人中间可以有许多的中间持有者;而实际耕作者就其利益而论,也有很大的不同,有的人有权坐收固定的地租(完全不能增加),有的人有权坐收只是在某些规定条件下才可以增加的地租,而有的人年年都是佃农。
隐名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之一,普通叫做业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如他受法律或习惯(它具有和法律同样的强制力)的约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种者所缴的报酬或其他手段使他丧失土地。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权并不只归于他一个人,而归于整个合伙企业,他只不过是企业中的一个隐名的合伙人而已。而任事合伙人所交纳的报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伙企业的组织条例规定他缴的固定数额或总收益的一部分。倘规定这种报酬的法律或习惯一成不变,则地租理论很少有直接应用的余地。
第二节 但如英国近代史所证明的,习惯比表面上显得更富有伸缩性。把李嘉图的分析运用于现代英国土地问题和早期租佃制度的时候,必须谨慎从事。其中合伙条件模棱两可,具有伸缩性,且在许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觉地加以修改。
但事实上习惯所规定的各种课赋,往往带有不十分确定的性质;而留传下来的记载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确,或充其量用一种不很科学的词句加以表述。①
①梅特兰教授在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关于国家档案的一个条目中说,“除非对这些档案加以反复研究,我们将永不会知道中世纪佃农的佃权是怎样的朝不保夕”。
甚至在现代英国,我们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户所订的契约上察觉到这种模棱两可的影响。因为这种契约往往借助于习惯来解释,而这种习惯为了适应历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变化之中。我们改变我们的习惯,比我们的前辈快得多,而且对于这种改变较为自觉,并较愿把我们的习惯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它们一致。①
①例如,1848年众议院溥西委员会报告说,“在英国各郡和各区长期以来就有使外出佃户从事各种农活的不同惯例……当地的这些惯例都载入租约,……除非租约明文规定或暗含地否定了这项要求。在英国的某些地区,曾出现了一种现代惯例,即有权使外出佃户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不是完成上述各种农活……这种惯例似乎是从需要大量资本支出的改进了的农业制度发展而来的……这些(新的)惯例逐渐为某些地区所公认,直至它们在那里最后被认为是全国的习惯为止。”其中许多现在已由法律来实行。参阅以下第10节。
现在,虽然立法极详,而所订的契约也十分认真,但地主在维持和扩大农场建筑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资本的数量仍有很大的伸缩性。在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户所发生的直接货币关系一样,地主显得慷慨得浑厚;而对本章一般论证所特别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户所分担的农场经营费用的调整,如货币地租的变动一样,往往可以使佃户所缴纳的真正纯地租也发生变动。例如,有些团体和许多大地主往往使他们的佃户年年照旧经营,从未企图使货币地租随着土地的真正承租价值的改变而改变。有许多不是租借的农场,它们的地租,在1874年农产品价格膨胀及其后的衰退期间,名义上仍保持不变。但是,在早期,农场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资修建排水道或新的农场建筑物,甚或进行修理,在计划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对地主有所迁就。而现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户,为了保佃,契约上没有规定的许多事情,他也是愿意做的。因此,货币地租没变,而实际地租却有所改变。
这一事实是下述一般命题的重要例证,即经济学上的地租理论,即有时叫做李嘉图的理论,如不在形式和内容上加以许多的修正和限制,就不适用于英国的土地租佃制;把这些修正和限制进一步扩大,将使它适用于中世纪和东方各国任何私有制下的一切租佃制,其中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第三节 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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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程度上的区别,悬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时代和落后国家里,习惯势力很大,往往无容争辩;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没有科学的历史条件下,寿命短暂的人,无法确定习惯是否在暗暗地改变着,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虫无法察觉它所栖息的草木的生长一样。但主要的原因是,合伙的条件定得不确切,往往难以计量。
因为合伙企业中地位高的合伙人(或简称地主)所得的份额,一般包括有征收某种劳役、课赋、过路税和礼品的权利(不论有没有分享一定部分产品的权利);而在这几项下他所得的数量,此时与彼时不同,此地与彼地不同,且此地主与彼地主亦各异。如农户完成各种负担之后,除维持自己和家属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习惯上所规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余,则地主势必利用他的权势来增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负担。如果主要的负担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则他就会增加该数量。但是,因为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宁愿增加各种小课赋的种类和数量,或坚持土地必须精耕细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须种植费很多劳动的,从而具有极大价值的作物。这样,变化的进行,像钟表的时针一样,大体上是稳当的,平静的,几乎是不知不觉的;但在长时期内这种演变却是十分彻底的。①
①例如,一定日数的劳动的价值部分地取决于劳动者被召至地主草地而离开自己草地时的那种敏捷性,和他的劳动强度。他自己的权利,像砍柴权或掘炭权都是有伸缩性的;而他的地主的那些权利也是如此,这些权利使他必须允许地主成群的鸽子肆无忌惮地吞食自己的庄稼,磨谷必须要用地主的磨坊,通过地主的桥和利用他的市场时必须交过路钱和市场税。其次,向佃户征收的罚款或礼物,或印度的一种国家土地税(“阿布瓦布”〔abwab〕),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征收的场合上,都是多少具有伸缩性的。在蒙古人统治下,大佃户除缴纳名义上规定的产品份额外,还往往必须缴纳许多这样的课赋。他们在加重这些课赋的负担并加上他们自己的课赋以后,把它们转嫁于小佃户。英国政府未曾征收过这些课赋;虽然作过多次努力,但是并没有能够使小佃户免于其害。例如,W.W.亨特尔爵士在奥里萨的某些地区发现佃户除缴纳他们的传统地租外,还必须缴纳三十三种不同的苛捐杂税。在他们的一个儿子不论什么时候结婚时,他们要纳税,在请假去修河堤、种甘蔗,以及参加偏净天节时,他们也都要纳税(《奥里萨》,第1章,第55—59页)。
即使就这些负担来说,习惯所给予佃户的保护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他总是十分清楚,什么时候应该满足什么需要。他周围的一切道德观念,不论是高尚的、或卑贱的,都反对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认为惯常的负担、课赋、税和罚款;因此,习惯使改变的锋芒顿挫。
但是,的确,这些不确定的可变因素,一般只占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见的场合,其中货币地租在很长的时期内,固定不变,佃户曾占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润,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土地纯价值上涨时他得到地主的宽容,另一方面也由于习惯和舆论力量的支持。这种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和支持雨点于窗架下端的那种力量相似,在窗户剧烈振动以前,它们安闲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动,则同时下落。同样,地主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隐而不显,而在巨大的经济变革时期,却有时突然发生作用。①
①在印度,我们现在看到各种不同的租佃形式有时在同一种名义下,有时在不同的名义下并存着。有些地方,小佃户和大佃户给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款后,就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那里小佃户不仅没有被逐的危险,而且也不会由于害怕迫害而被迫交给大佃户的生产者剩余的份额比习惯所严格规定的多些。在这种场合下,他所缴纳的,如已经指出的,只不过是把按合伙时口约的属于另一个合伙人的那份收入交给他而已。那决不是地租。不过,这种租佃形式只存在于孟加拉一带的地方,那里人口最近没有很大的变动,那里警察机警而正直,足以防止大佃户来压迫小佃户。
在印度的大多数地方,耕作者直接向政府租地,租佃条件可以随时修改。租佃依以实现的原则(特别是在正在开垦的西北部和东北部)是,使耕作者每年缴纳的数量和根据当地的一般标准扣除他的生活必需品与少量奢侈品后土地的可能剩余产品相适应(假定他耕作时所用的精力和技术是当地正常的精力和技术)。因此,像在当地人与人之间那样,这种费用具有经济租的性质。但是因为在肥力不同的两个地区,其中甲地是由身强力壮的人所耕种;乙地是由体质脆弱的人所耕种,而收取的费用将不相等,所以它的调节方法,像在各个不同地区一样,是租税的,而不是地租的调节方法。因为租税是按实际上所赚的纯收入分担的,而地租却按具有正常能力的人的所得分担:一个成功的商人比占居同样便利的铺面和支付同样租金的邻人的实际收入多十倍,他所纳的租税也将多十倍。印度的全部历史很少记载有像英国乡村自从战争、饥饿和瘟疫不再侵袭我们以来所具有的那种安定。大规模的骚动似乎总是在产生着,部分原因是由于饥馑的频繁(如印度统计地图所示,本世纪未曾受过一次严重饥馑袭击的地区是很少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征服者相继加于这一有耐心的民族的那种毁灭性的战争;其次的原因是由于最富饶的土地迅速变成茂密的丛林。曾供养绝大多数居民的土地,一旦人烟绝迹,就很快地变成野兽、毒蛇的出没之处,和瘧疾的淵薮。而这些就使那些逃难者不能重归他们的家园,并且往往使他们在定居以前到处流浪。当土地上的人口离散以后,管辖该地者,不论是政府,还是私人,总是以极其有利的条件从别处来吸引种地的人;招引佃户的这种竞争,大大地影响了周围一带种地者和大佃户的关系;因此,除了不断发生着的那些习惯上的租佃关系的变动以外(虽然这些变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捉摸的),差不多在各个地方也还有许多时期,其中甚至以前的习惯也被打破了,相继而来的是尖锐的竞争。
战争、饥馑和瘟疫这些扰乱因素,在中世纪的英国是屡见不鲜的,但是它们的为害较小。此外,在印度,几乎各种变动的进行速度比一代人的平均寿命像在英国寒冷气候下那样长时要大些。因此,和平与繁荣能使印度的居民较快地摆脱他们的灾难;各代所保有的它那租业的传统,在较短的时期内又重新抬头,因此,较新形成的习惯往往被认为是有古代的根据的。变化不被认作变化;就能够进行得更快。
现代分析可以适用于当代印度和其他东方国家的土地租佃关系,我们可以反复分析有关它的那些证据,以便阐明关于中世纪土地租佃关系的那些残缺不全的记载,这些租佃关系的确是可以分析的,但是不能加以对证。当然把现代的方法运用于原始状态是有很大危险的。误用它们易,而正确运用却难。但是完全不能加以利用的这种论断,似乎是建立在与本章和其他现代专著毫无共同之点的那种分析的目的、方法和结果的概念之上的。参阅《经济学杂志》(1892年9月)中的《一个答复》。
第四节 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益。
就英国与印度来说,佃户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应以货币计算,抑以实物计算这一问题,是饶有趣味的。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置之不论,而讨论“英国的”租制和美国所谓“分成制”与欧洲所谓“分益农制”①之间的根本区别。
①分成制一词原来只适用于地主对半分成的那些场合;但是通常被用于各种分成的场合,不论地主的分成若干。分成制必须与垫资制相区别,在垫资制下,地主至少供给一部分资本,佃户自理农场,自负盈亏,每年给地主的土地和资本缴纳固定的报酬。中世纪时这种制度在英国十分流行,而分成制似乎也并不是不为人所采用(见罗杰斯:《六百年来的劳动与工资》第10章)。
在欧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国家里,土地被分成好多块租田,佃户用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未耕种他的佃地,有时(虽然很少)也雇用少数雇工协助。而地主即供给房屋、耕牛、有时甚至供给农具。在美国,则各种租佃制都很少见,但这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块佃地,租给白人中的较贫阶层,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据这种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分产品。①
①1880年美国74%的农场由其主人耕种,18%或余额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农场出租分成,只有8%的农场是按英国制度出租的。不由主人耕种的大部分农场是在南部各州。在某些场合下,地主——当地叫做农场主——不仅供给骡马,而且也供给饲料;在那种场合,佃户(在法国不把他叫做分益农,而是叫做maitrevalet)几乎处于雇佣劳动者的地位,酬以其所收获的一部份;如渔业中的雇佣工人,他的工资只是一部分所捕获的鱼的价值一样。佃户所得份额不等,有的是三分之一,有的是五分之四,在前一场合,土地肥沃,作物所需劳动极少;而在后一场合,需要大量劳动,同时地主又供给少量资本。从研究分成契约所依据的许多不同的租佃制中,可以获得很大的教益。
这种制度使本身没有资本的人能使用资本,且使用资本的代价比在任何其他条件下要低些,同时比他当一个雇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责任心;因此,这种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红制和计件工资制这三种现行制度的许多优点。②但是,分益农虽较雇工有更多的自由,然与英国农民相比,则自由反少。他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监督他的工作上必须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必须收取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种费用虽然用别的名称,其实是管理上的报酬。因为当佃户必须把他每次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之半数交给他的地主时,如投资的总收益少于作为他的报酬之数的两倍,则于他不利,他决不从事这种投资。如果任他自由耕种,则他耕作的集约化程度远比英国制度下的为低。他所投的资本和劳动,以能给他两倍多的报酬为限,因此,他的地主在该报酬中所得的份额,比在报酬固定制下要少些。①
②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红利对分”制关系,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分成制下的地主和分益农的关系。
①这可以从第4篇,第3章所用的图解中清楚地看出来。作一佃户份额曲线,位于OD与AC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处;此曲线以下的面积代表佃户所得的份额,曲线以上的面积代表地主的份额;OH和以前一样,是使佃户投一宗资本有利所需要的报酬;如果听其自愿,则他将不把他的耕作扩大到佃户份额曲线与OH的交点以外。因此,地主在较粗放经营的报酬中所得的份额比在英国制下要少些。这种图解可以用来说明李嘉图对决定土地的生产者剩余的原因所作的分析,如何适用于英国以外的租佃制。略加改变,将使它们适应于波斯的习惯,那里土地本身的价值很小;“收获分成五份,其分配如下:土地、灌溉用水等、种子、劳力、牛,各得一份。地主一般占有二份,因此,他获得五分之二的收获”。
这是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佃户实际上有固定的佃权;从而,只有通过经常的干预,地主才能使佃户在他的农场上保持一定的劳动数量,并制止他用耕牛从事于田间作业以外的工作,这种工作的报酬归佃户所有,地主无权过问。
但是,即使在那些变化最少的地区,习惯上规定地主所供给的农具的数量和质量,总是无形中改变着,以适应变化着的供求关系。如果佃户没有固定的佃权,则地主可以任意安排佃户所供给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和他本身所供给的资本数量,以适应各种特殊场合的需要。①
①在美国和法国的许多地区已经实行了这一点。有些明辨者认为这种办法可以大大推广,并使不久以前被看作垂死的分成制获得生机。如果实行得彻底,它将使耕作的程度与对地主所提供的收入,和该地主在英国制下用肥力和位置相等,并配备有等量资本的土地,以及在租用农场者具有正常经营能力的那些地方所能达到的耕作程度和所获得的收入相同。
关于法国分成制的弹性,请参阅希克斯和兰贝林在《经济学杂志》(1894年3月)所发表的论文;和波流的《财富的分配》第4章。
如在前注中一样,设在OD线上截取OK线段代表地主所供给的流动资本。那末,如果地主按照自己的利益自由地控制着OK数量,并能与佃户订定他所用的劳动数量,用几何就可以证明:他将把它调节得使佃户所进行的耕作集约程度恰如有英国制下那样;而他的份额将和在英国制下一样。如果他不能改变OK数量,但仍能控制佃户的劳动数量,则产品曲线将具有一定的形状,耕作的集约程度将比英国制下大些;但是地主的份额将有所减少。这种矛盾的结果虽不无科学趣味,但实际上却不重要。
很显然,分益农制的优点很多,如果佃地面积很小,佃户很穷,而地主对于许多琐事也不厌其烦的话。但是,它不适宜于那些大得足以发挥有才能的负责的佃户所具有的企业心的佃地。这通常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我们将在下节中加以讨论。
第五节 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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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可以为所欲为,既不受地主的干扰,也不怕自己勤务的果实为他人所得。土地所有权给予他以自尊心,和坚定的性格,并使他勤俭持家。他几乎没有闲过,而且很少把自己的工作视作苦役;这一切都是为了他所心爱的土地。
杨格说过,“财产如魔术,能变沙成金”。在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特别能力的许多场合下,这无疑是真的。但是,如果这些人不把自己的视野局限于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狭隘范围,则他们也许有同样或更大的成就。因为这件事的确还有它的另一面;人们常说,“土地是劳动者的最好的储蓄银行”有时它处于最好中的次要地位,而首要地位是他和他的子女的能力。小土地所有者对他们的土地是如此专心,以致往往不务他事。甚至他们中间许多最富的人,也精打细算,省吃省用。他们常以房屋和家具的排场而自夸;但他们为了经济而居住于厨房之内,实际上他们的食住条件远不及英国农民中较富裕的阶层。他们中间最穷的人,工作的时间很长,所费的辛苦很大,但是,他们所完成的工作却不多,因为他们吃得比英国最穷的工人还要差些。他们不知道,财富的效用,只是谋求真正幸福的手段;而他们为了手段却牺牲了目的。①
①“小土地所有者”一词是一个很含混的名词:它包括许多通过幸运的婚姻而把几代辛勤劳动的果实和长期储蓄操于自己手中的人;普法战争后,法国有些小土地所有者能够自由地向政府贷款。但一般农民的储蓄却为数有限;十有八九他的土地因缺乏资本而荒芜:他也许有少量的货币,或投资,但没有适当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大量的货币或投资。
决不应该忘记,英国劳动者代表了英国制度的失败,而不是它的成功。他们是那些人的后代,这些人在几代以来都没有利用那些机会,这些机会曾使他们那些精明强干而富于冒险性的邻人在国内飞黄腾达,而更重要的是,在国外获得大量土地。英国民族成为新世界的主人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那种进取心,这种进取心曾使一个富得足以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人,一般都不满足于农民生活的单调和收入的微薄。而助长这种进取心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不受某种诱惑之害,这种诱惑就是等待小遗产,和为了财产而不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这种诱惑往往使那些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方的青年在能力发展上受到限制。
部分的原因是由于缺乏这种诱惑,所以美国“农民”虽然是劳动者阶级,用他们自己的双手耕种自己的土地,但和“小土地所有者”却不相同。他们在发展本身和自己子女的能力上所用的收入很多,且极其明智。而这种能力就构成他们资本的主要部分,因为他们的土地只具有很小的价值。他们的思想往往很锐敏,虽然他们中间很多人都缺乏农业技术知识,但是,他们的锐敏和机变使他们有可能善于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几万无一失。
一般说来,问题在于农业上所得的产量和所消耗的劳动相比时较多,虽和他们所拥有的大量土地相比却较少。不过,在美国的某些部分,土地正在开始获得稀有价值,而靠近有利市场的地方,使耕作的集约化也逐渐有利可图,耕作和租佃方法正在按照英国的方式改变着。近几年以来,美国人有把西部的农场交给欧籍新移民经营的趋势,像他们把东部的农场和很久以前把纺织工业交给他们一样。
第六节 英国制度有可能使地主提供那部分他运用自如和对之负责的资本。它给予各种选择以很大的自由,虽然比在其他工业部门中的自由少些。
让我们再来讨论英国的租佃制。这种制度在许多方面是有缺点的,而且也是苛刻的。但它对企业心和精力却有所刺激,有所节用,这种企业心和精力,辅以英国地理上的有利条件和不受破坏性战争的影响,使英国在加工工业、殖民事业和农业(虽然程度上较差)方面成为世界第一。英国在农业上从许多国家特别是荷兰学到一些经验。但总的说来她所教给人的比向人学的要多得多。现在,除荷兰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肥地的亩产量方面能和她相比。欧洲也没有一个国家相对于所消耗的劳动来说,能获得这样高的报酬。①
①虽然有些可疑,但英国优等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甚至比荷兰似乎要高些。荷兰在工业进取心方面比任何其他国家对英国的启发都大;而这种进取心通过它那些密集的城市而传播于全国。但是这种公认是有错误的,即荷兰所维持的人口同英国一样稠密,可是仍有余力来输出大量的农产品。因为,比利时输入它的大部分粮食;甚至荷兰输入的粮食也和它的输出一样多,虽然它的非农业人口很少。在法国,农作物,甚至马铃薯,平均只有英国本土的一半重;法国就其面积而论,牛羊的体重也只有一半。相反地,法国的小农户在家禽、园艺和适应其温和气候的其他轻工业部门方面却占有优势。
这种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它使地主有可能对那部分而且只对那部分财产负责,这部分财产的管理,既不费自己的很多操劳,也不给佃户带来许多麻烦。它的投资虽然需要企业心和判断力,但无须在细节上加以经常的监督。他的那部分就是土地、建筑物和永久的改良设备,而这些东西在英国平均等于农户所必须自备的资本的五倍。他愿意把这样大的资本充作事业中自己的股份,所得的纯地租,鲜有达到资本利率三厘者。没有其他一种企业,其中人能以如此低的利率借得所需要的资本,或不论按任何利率,总能借得如此多的资本。的确,分益农所借的资本甚至比这还多,但是,所付的利率要高得多。①
①就长时期来说,地主可以被看成是企业中的一个积极的主要合伙人;而就短时期来说,他却处于隐名合伙人的地位。关于地主的企业心所起的作用,请参阅阿盖耳大公所著《看不见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第374页。
英国制度的第二个优点,部分地由于第一个优点而来,是它给予地主以极大的自由来选择有能力而富于责任心的佃户。就和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土地经营而论,英国对出身的重视,远不及欧洲其他国家。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在现代英国,在获得各种企业中的主要职位和参加自由职业,甚或工艺行业中,出身也是十分重要的,而在英国农业中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地主的长处和短处结合起来,使他们不能按严格的商业原则来选择佃户,而他们也并不经常更换佃户。②
②意见仍有很大分歧(1907年)的是,地主的习惯和现行的租佃制结合起来,在什么程度上阻止了新的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它给一个聪明的劳动者提供了独自创业的机会,像技工在五金或其他商品部门中创立零售商店和修理企业一样的容易。
第七节 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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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会把农业技术推进一步的人是数众多。因为农业各部门在一般性质上的区别远逊于工业,如有一种新的方法,则各部门会迅速采用,而得到普遍传播。但是,相反的话,进步却比较缓慢。因为大多数有进取心的农业家都流入城市,而留在农村的人却过着多少孤单的生活;由于自然淘汰和教育的关系,他们的心眼往往不如城里人活动,多不愿提倡甚或采用新的方法。此外,虽然厂商在采用他的同业行之有效的那种方法方面几万无一失,但农户却不然。因为各个农场都多少有它自己的特点,因此,盲目采用周围行之有效的那种方法,势必归于失败;而这种失败促使别人更加相信,墨守陈规乃为上策。
其次,农业上的各种细节很繁,使农业会计精确至感困难。其中有许多连带产品和许多副产品,以及各种作物和饲养方法之间的借方和贷方的关系又是如此复杂和变动不居,以致一个普通的农户即便对会计的喜好像他事实上那样厌恶一样,除非用猜测的方法,很难确定什么价格才值得他来增加一定的额外产量。他可以相当精确地知道它的直接成本,但他很少知道它的真正总成本,这就增加了及时吸取经验教训,从而借助它来取得进步的困难。①
①在小土地所有者方面这种困难甚至更加严重。因为资本主义农场主无论如何是用货币来计算主要成本的。但是用自己双手耕种的农户却往往尽量把劳动投于他的土地,而不仔细计算其货币价值与其产品的关系。
此外,农业和工业在竞争的方式上也有区别。如果某厂商的能力薄弱,则别人可以起而代之。但是,如地主不能按最好的方法来发展他的土地的资源时,则他人除非引起报酬递减趋势的作用,是不能弥补这种缺点的;因此,他的缺乏聪明和进取心,⒇就使边际供给价格较高。①但工农业在这方面的区别,的确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因为任何工业部门的发展,由于从事该业的各大厂缺乏能力和进取心而受到阻碍。农业上的主要改良,是由地主进行的,他们本身就是城里人,或和城里人至少有很密切的联系,此外农业的辅助行业的厂商也曾进行了这种改良。②
⒇虽然小土地所有者在他们比用较少的报酬所雇用的工人要劳动得更加谨慎方面,和其他的小业主相同;但是他们不同于工业中的小业主的是,他们往往不雇用额外的劳动,即使这样做使他们有利可图。如果他们和他们的家庭不足以照顾他们的土地,则土地一般得不到正常的耕耘,如果照顾有余,则土地往往超过有利耕作的界限。一个普通的准则是,把自己主要工作的业余时间从事于其他工业的那些人,往往把他们在这种工业中的所得(虽然很少)看作是一种额外收入。他们有时甚至在达不到对依靠该业维持生活的那些人来说是最低的工资时,也情愿工作。当副业是用不完全的工具耕种一小块土地(部分原因是为了消遣)时,这点尤其适用。
①见第6篇,第2章,第5节,与该处所述之论点。
②在普罗瑟罗:《英国的农业》第6章中,提供了一些长期抗拒这种改变的事例,并继续指出,英国必须至迟在1634年通过一项“反对用一列人耕地”的法案。
第八节 大土地占有制和小土地占有制。合作。
虽然自然所提供的报酬,随着一定效率的劳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但所增加的报酬却不能同劳动量的增加成比例;然单就人而论,在工业和农业中,一般都适用报酬递加规律(亦即总效率的增加超过工人人数增加的比例)。③不过,这两种场合下的大规模生产的经济却截然不同。
③见第4篇,第3章,第5、6节。
首先,农业必须占用广阔的地面,原料可以运给厂商来用,而农业家非自己寻找工作不可。其次,农业劳动者必须按季节工作,很难在一年四季专门从事一种工作。因此,即使在英国制度下的农业,也不能向着工业生产方法的方向迅速前进。
但是,种种巨大的力量,有使它向着那个方向发展的趋势。发明上的进步,不断增加着用途很广而价值昂贵的机器的数量,所谓昂贵,因为其中大部分机器小农只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使用。他可以租用某些机器,但是许多机器,只有他和邻人合作,才能加以使用。而天气的无常,往往使他在实践中不能顺利地实现这种计划。①
①畜力较之汽力或手工劳动,在英国比在其他国家要贵些。英国在农业机器的改良方面领先。畜力的便宜一般对中型农场(和很小的农场相比)有影响;但是汽力和汽油动力等的便宜,除农业机器可以随时廉价租用外,对很大的农场有影响。
再其次,农场主为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就非摆脱他和他父亲的经验所得来的结果不可。他必须领悟农业科学和实践的发展,且足以用来改良他的农场。要适当地进行这一切,就非有机变之才不可。有这种才能的农场主,会腾出时间来决定几百亩甚或几干亩土地的管理上的一般方针。而专管工作上的细节,是一种和他不相称的工作。他应该担任的工作和大厂商所担任的工作同样困难,这个厂商不会把他的精力消耗在琐碎的监督上,而这种监督是他很容易用雇员来做的。能做这种高级工作的农场主,除非他所雇的许多工作队各队都有监工负责,则从事不值得他做的那种工作,势必浪费他的精力。但是,能发挥这种才能的农场不多,因此,使真正有能力的人从事农业企业的诱力并不大。国家最有才能的人,一般都回避农业,而从事工商业,在工商业中,具有头等能力的人有机会只做高级工作而不做其他工作,且高级工作做得很多,从而获得管理上的高额报酬。①
①经营大规模农场的试验是困难的,而且是费钱的,因为它需要农场用房和特别适合于这种目的的交通工具;它也许要克服许多不完全是属于不健康的习惯和情操方面的阻力。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在这些场合下,那些创办者往往失败,虽然他们的路径一旦走通以后,也许证明是一条捷径。
我们关于许多争论点的知识就会大大增加,并且可以作为未来的借鉴,如果有些私人或股份公司,或合作社试办少数所谓“工厂农庄”的话。根据这种计划,有一个中心建筑群(或一个以上),从这个建筑群有公路或轻便电车轨道通四方。在这些建筑物中,要运用工厂管理的既定原则,机器专用化并且合乎节约原则,避免原料的浪费,利用副产品,尤其是要运用精湛的技术和管理才能,但是只用于其所应用之处。
如果假定,像现代的方式那样,农场主不常和他的雇工共同工作,也不以他的亲赴现场来鼓励他们,则为了生产上的经济似乎最好的办法是,农场应当在现有租佃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扩大,以便有机会来使用极其专门的机器,和施展农场主的才能。但是,如果农场不很大,如果像一般的情况那样,农场主的能力和才智并不高于工业中的优等工头,则为了别人和最后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许最好是沿用旧方法,和他的雇工一道工作。他的妻子也许也参加村里村外的某些轻便工作,而这些工作习惯上是由她来做的。它们所需要的是谨慎和判断,它们同教育与文化也并不是不相容的。同这些结合起来,它们不仅不降低,反而提高她的生活旨趣和他的社会地位。有理由认为,物竞天择原理的严酷作用,现在正淘汰着那些农场主,他们既无做艰难的脑力工作之才,又不愿从事体力劳动。他们的地位正在由那些高于一般天赋能力的人起而代之,这些人由于现代教育的帮助,逐渐脱离工人队伍;他们对于处理一个模范农场的日常工作是颇为胜任的;并且他们给予农场以新的生命和精神,因为他们是和他们的雇工一道工作,而不是吩咐他们去工作。极大的农场既已不见,则英国农业最近的将来似乎寄寓于按照上述原则经营的小农场了。小佃地具有很大的优点,只要那里的作物必须加以小心保护,而机器则无能为力。但是,现代科学方法的应用,使专门技术所带来来经济日形重要,如在雇有几个工资优厚的助理以培植珍贵花草和果类的苗圃中所见的那样。
第九节 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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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地主怎样为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规划佃地的规模以适应人民的实际需要。小佃地比大佃地按其亩数来说,往往在房屋、道路和围墙上所需费用较大,给地主带来的操劳和附带的管理费用也较多。拥有一些优等土地的大农场主,能善于利用劣等土地,而小佃地除非土质优良,一般就无法繁荣。①因此,小佃地每亩的租金(毛租)总是比大农场高些。但是,可以断言,特别是当土地上住宅密集时,地主除非见到小佃地的地租除对他们的开支提供高额利润外,还能给予他们以巨额保险基金,以防佃地的重新合并,则他们决不愿负担再分农场的费用。国内许多地方小佃地(特别是只有几亩地的)的租金是极其高的。有时地主的成见和优越感使他断然拒绝把土地卖给或租给那些在社会政治或宗教问题上同他持有不同的见解的人。似乎可以肯定,这种弊端往往只发生在少数地区,而且是在日益减少,但确实引起很大的注意;因为各个地区公众既需要大佃地也需要小佃地,用以耕种和修建花园;且一般都需要小得可以由有其他职业的人来兼营的小佃地。①
①这个名词因当地情况和个人需要的不同而解释各异。在靠近城市或工业区的永久牧场上,小佃地的利益也许最大,损失最小,对小块耕地来说,土壤不应该是松散的,而应该是坚固的,土质越肥越好;而这在佃地小得只能多用锹铲的场合下尤其是如此。小农在土地丘陵起伏之区,也往往能支付他的地租,而毫不费力,因为在那里他由于不用机器而遭受的损失极小。
①它们增加了在野外工作的人数:它们给予农业劳动者以进身之阶,使他不致为了寻求发挥自己野心的机会而被迫离开农业,从而,制止了最勇敢能干的农村青年不断流向城市的这种奇灾大祸。它们打破了生活的单调,把人们从室内生活解放出来,它们提供了使个人生活丰富多彩的机会;它们是低级趣味的挡箭牌,它们往往能使家人团聚,而在其他情况下势必分离;在顺利的情况下,它们大大改善工人的物质生活状况;并且减少因他们日常工作的不断中断而产生的损失和焦虑。
《小佃地调查委员会上的作证》(1906年,第3278号)极其详尽地讨论了小佃户所有制的利弊;多数意见显然是反对这种所有制的。1904年,英国的统计材料是,一至五英亩的有十一万一千户,五至十英亩的有二十三万二千户,五十至三百英亩的有十五万户;三百英亩以上的有一万八千户。同上书,附录二。
最后,虽然小土地所有制不适合于英国的经济条件,她的土壤、气候和她的民性,但是,英国仍有少数小土地所有者,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得很幸福。还有少数其他的人,他们会购买小块土地,甘以务农为生,如果他们在需要时仅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他们的性格是,倘不服侍他人,则他们甘愿勤劳和节俭度日。他们喜欢安静,而不喜欢激动。他们对土地有无限的热爱。应该给这些人以相当的机会,使他们用自己的储蓄购置小块土地,在这些土地上,他们可以用自己的双手来种植相宜的作物;至少应当减少目前因转让小块土地而收的那些苛刻的法定手续费。
合作制在农业中似乎大有发展前途,并把大生产的经济和小生产的快乐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它所需要的是彼此信任,推诚相见。而遗憾的是,最勇敢有为而最为人所信赖的乡民都先后移入城中,所留下的农人却多疑善感。但是,丹麦、意大利、德国以及爱尔兰,曾领导了大有前途的合作化运动,如在乳制品的经销,牛油和奶饼的制造,农民必需品的采购和农产品的销售方面都组织了合作社。英国正在仿效它们。不过运动只局限于狭隘的范围,它几乎没有涉及田间工作本身。
如合作制可以兼容一切租佃制的优点,则爱尔兰的佃农制往往包括所有的缺点;但是,其中的弊害及造成这些弊害的原因,几已绝迹,而问题的经济因素此刻正为政治因素所蔽。因此,我们不得不略而不论。①
①一般对英国立法者在十九世纪上半期因力图把英国租佃制强加于印度和爱尔兰所犯错误的指责,大部分是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所不应当承担的。理论的本身只讨论那些决定任何时候土地所提供的生产者剩余的数量的原因;而在为英国的英国人读的著作中,把生产者的剩余当作地主的份额是没有很大害处的。那是法律上的错误,而不是经济学上的错误,这种错误使我们的立法者给孟加拉的收税人和爱尔兰的地主提供了取得垦殖公司全部财产的种种便利,在爱尔兰的场合,这个公司包括地主和佃户,而在孟加拉的场合,包括政府和各级佃户;因为在大多数场合下,收税人并不是公司的一个真正成员,而只不过是它的一个差役而已。不过爱尔兰政府和印度政府现在都有了较明智而公正的认识了。
第十节 决定正常价格和正常收成的困难。佃户进行改良和获取改良果实的自由。
英国租佃制度在爱尔兰的失败,曾显示了它所固有的那些困难,而这些困难在英国之所以得到隐蔽,是由于这种制度同人民的企业习惯和性格相合;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导源于这一事实,即这种制度在本质上是竞争的制度,而甚至英国的农业条件都给予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作用以极大的阻力。首先,在确定竞争作用所必须根据的事实方面,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如上所述,使农业会计精确,至感困难。此外,还必须估计到,农场主关于使他值得负担的那种地租的计算,往往因难于确定正常收成和正常物价水平而受到阻碍。因为丰年凶年如此交错,以致提供一个可靠的平均数非需要许多年不可。②而在这些年代里,工业环境势必有很大的变动;当地的需求,使他能在遥远市场销售自己产品的便利,和使远地竞争者能在他的当地市场出售产品的便利,也许都有所变动。
②比较图克和纽马奇:《物价史》,第6卷,附录三。
地主在决定收取多少地租方面,也遇到这种困难,和另外一些因国内各地农场主的能力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困难。农场的生产者剩余或英国的地租,是该农场的产品所提供的收益超过包括农场主正常利润在内的耕作费用的差额,其中所假定的是,农场主的能力和企业心,就该地该类农场来说,是正常的。所述困难在于决定该地二字应作如何解释,作狭义解抑作广义解。
很显然,如果农场主的能力在他的本地区的标准能力以下,如果他的唯一长处在于齗齗讲价,如果他的总产品很少,而他的纯产品甚至地比例上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如地主把农场交始一个更有能力的佃户,他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纯产品也多得多,并能支付较多的地租,则他的行动代表了大家的利益。反之,如当地的正常能力和企业心的标准不高,地主尽量设法从达到该标准的农场主攫取大于他所能交付的地租,则从伦理的观点来看显然是不对的,在长期内同地主的利益也是不相容的,即使他从能力标准较高的地区移入农场主即可获得那种地租,这事也有欠妥当。①
①这种困难实际上是通过妥协来解决的,而这种妥协是经验认为可行,并且合乎科学地解释“正常”一词的。如果当地佃户显示了非凡的能力,则地主被认为贪得无厌,他以引用新佃户为威胁,力图索取一种高于当地正常农民所能支付的地租。相反地,一旦农场脱租后,如果地主所接纳的新佃户给当地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并且和地主大致均分他的能力和技术(虽然严格地说不算特殊,但仍高于当地标准)所带来的额外纯剩余,则他的行动就被认为是合理的。比较本章第3节末段脚注中所指出的印度移民局就质量相同的土地由健壮种族和体弱种族耕种时所采取的措施。
和上述问题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佃户应有自由来发掘土地的自然潜力,并自担风险,条件是,如他成功,则他可以获得大于正常的企业利润。就各种小的土地改良来说,长久租据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困难。苏格兰在这方面看作了许多,但是,它们也有自己的缺点。如人们所常说的,“英国佃户,即使当他没有租权时,总像有租权似的”,“即便在完全英国式的租佃制中,也有一些分益农制的痕迹。”当年成和市场对农场主有利时,他付给全部地租,并避免向他的地主提出要求,而这种要求也许使他认为地租是否不应有所增加。当年成极其不利时,地主一方面由于同情,另方面也作为义务,暂时减免地租,并承担修理费用,而这种费用通常是由农场主负担的。可见,在地主和佃户之间,虽然名义地租不变,其实有许多的互相迁就现象。①
①参照尼科尔森:《佃户的利益,而非地主的损失》,第10章。
习惯常常使英国佃户对他所作的改良的补偿得到部分保证。立法方面最近与习惯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习惯。现在佃户实际上不受由于他所作的相当改良的增产而增加地租的威胁。当他离开时,他可以对改良设施未耗尽的价值要求赔偿,数额由公断人决定。②
②1883年的农业土地法案施行了普西委员会所赞扬的,但不拟实行的那些习惯。许多的改良一半由地主出资,一半由佃户出资,地主供给原料,而佃户供给劳动。在其他场合下,最理想的是,地主应该成为改良的真正担当者,负担全部费用,自冒风险,并实现全部利益。1900年的法案承认了这一点;部分地为实行简便起见,它规定:只有在取得地主的同意下所进行的改良,才可以对这些改良要求赔偿。如果要进行排灌工程,佃户必须把自己的意图通知地主;以便他有机会来承担风险,并获得部分受益。关于施肥和某些维修工程等,佃户有权自行处理,而无须同地主商量,不过他只冒着这样的风险,即仲裁人将不认为他的开支有权要求赔偿。
在1900年的法案下,仲裁人给新进的佃户所指定的赔偿,在扣除代表“土地潜力”所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后,大体上等于改良的价值。但是这种扣除为1906年的法案所勾销;地主的利益被认为有了充分的保证,原因是它有这样的规定:即在可以引起潜力的那些场合下,需要他的同意;同时也因为给予他以在其他方面冒险的机会。
第十一节 关于建筑物、空地和其他方面的公私利害的冲突。
最后,就城中空地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还必须说一说。威克菲尔德和其他美国经济学家曾教导我们说,人稀的新地区,常以新来的人的降临而致富。反面的原理是,人稠的地区,每因增建一所房或多盖一层楼而致贫。新鲜空气和阳光的缺乏,为各种年龄的人和儿童游戏所需要的室外休息处的缺乏,耗尽那些不断流入大城市的最优秀的英国人的精力。允许在空地上任意建筑,从企业的观点来看,我们就犯了严重的错误。因为为了一点物质财富,我们耗费了作为一切财富的生产要素的人的精力。我们牺牲了那些目的,而物质财富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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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个问题将在附录七中进一步加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