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宗教自由,才能避免迫害——自由才有保障。
政教分离对自由来说是必要的。如果二者联合,国家是不宽容的;如果二者分离得过分,宗教就不宽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是必要的。
早期的基督教只要求一种自由——所有自由之母——宗教的自由。
《南特敕令》标志着一个宽容、进步时代的到来,也就是说,在自由史上,它是所有现代历史的精髓。
法律或习俗不可能主张宽容,因此,它引进了抽象权利的新因素。
宗教自由并非与公民自由同步前进。
如果强迫遵奉的话,迫害是不道德的,因为把迫害作为宗教动力的话,强迫性宗教就是无能的。但压迫性宗教却并非是无能的,相反,它比成功的并受到国家支持的宗教更加有效。每一种宗教也许都被真诚地信仰着,但那种剥夺别人合法自由的人却不是真诚的。因此,在自由与权力的斗争中就存在激情的暴力。
强制性遵守与自由的本义相反,但自由对每一个现实国家来说则不是本质的。它是政治教化的最高成果,是政治德行的珍贵奖赏。它的特征标志和表现是自治;并且它只能是伴随着宗教强制,完全是自然而然并且不可避免的。
在基督教的历史上,没有—个时代,宗教自由是一种创新。这从很早的时候起就是一个大家所熟悉的原则,然而它被故意排斥了。无所不胜的无知并没能保护迫害者,人们没有要求被宽容的权利,宽容是有条件的。如果他们是迫害者,只有当他们没有产生危害时才会受到宽容的对待;如果他们大到足以给他人造成麻烦、使他人生命不安全,他们就不应该是自由的。因此,人们被宽容不是由于他们是血肉之躯,而是因为他们对社会不构成危险。’
没有人鼓吹绝对和普遍的宽容。古代迦南人把他们的子女处死以送给火神莫洛赫;墨西哥人在一次纯粹的节日上处死八万人作为对神的献祭;英国人在印度实行种族灭绝,所有这些行为都无权要求宽容。显然,所有这些都是道义上的舆论,与社会现实不一致,国家必须决定应从何处理出个头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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