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第3期

从告密的起源谈起

作者:陆 昕




  我主要从事法律文化和思想史的研究,所以想从这个角度谈些看法。
  告密如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始于两千多年前的法家,称之为“告奸”,也称“告讦”。法家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恶”,而“人性恶”的特点就是“好利恶害”。具体内容表现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以此为出发点,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人人不惜铤而走险危害他人。君主实际上时时处于奸民与奸臣的包围之中。
  那么君主如何保护自身?法家除了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外,还施行了许多具体措施,如利出一孔,驱以赏,劫以兵,重刑主义,判案只看结果不考虑动机,告讦和连坐制度的建立即其中之一。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增加了告奸和连坐的制度。在军队中的规定有“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在民间,则要求“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明”,“民人不能相为隐”。并在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制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即一家藏“奸”,与投敌者受同等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齐治罪。
  由此可见告奸是极权主义专制制度的产物。因为不形成一个人人自危的局面,专制君主就很难坐稳江山,法家把它赤裸裸地发展到了极端。但是这种情况在秦以后发生了变化。
  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赞扬文景之治时,说:“惩恶亡秦之政,议论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意思是文帝、景帝和他们的大臣们憎恶导致秦朝灭亡的政令并引以为戒,因此讨论政事力求宽恕仁厚,以谈论别人的过失为耻辱。教化在天下施行,揭发别人隐私和短处的习俗得以改变。
  在汉以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法家学说及其种种手段并未就此消失,而是以一种隐性状态存在并被统治者运用于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一正一反一隐一显地影响和改变着社会发展。
  中国的文人,基本上是吮着传统文化的乳汁长大的,即便是二十世纪初、中叶留过洋的文人也不例外。而历史的发展又往往在某个阶段上有相类的重复。因此具体到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将其放在历史与文化的这个大背景下考察,便很有启发。
  首先是有的学者提出做人的底线,也就是伦理道德底线问题。这个问题儒家早就回答了,并且具体指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义和道,也就是道义,构成了儒家做人的底线,实际也正是今日我们中华民族尚在坚守的底线。法家虽然鼓励人们告奸,但他们认为人人所以能够揭发检举别人,是因为人性中存有“趋利避害”的劣根性,只要用刑赏去威逼利诱,便可以达到使人们互相揭发的目的。以此反推之,正可说明法家也认为“告奸”是人性恶的体现。这样看,在传统文化中,告发揭举他人并未真正从正面加以肯定。至于举报他人谋反,上告某人悖逆,儒家是把它归入忠孝里边,与告讦无涉。
  所以,交信这个问题,作为个人行为,确实没有什么好辩护的。
  有的学者提出了时代压力,这就要具体分析。舒芜所处的那个时代,固然没有今天这样民主宽松,然而具体到当时他交信的情况,也并未受到残酷的压迫。应该说,他基本算是主动交出的。而且以他渊博的学识和灵敏的头脑,他也未必不会估计到那批信交出后带给他人的影响。当然,我相信,就是他一定不会想到这批信交出后对时代造成了那么可怕的震荡。假如他虑及于此,也有可能会采取另一种作法。
  况且,人与人毕竟不同,儒家是讲骨气讲气节的,取功名富贵是以道义为基准的。刀架脖子上,也讲究富贵不淫,威武不屈,贫贱不移。所以从本质上说,我不赞成以时代为其开脱,更何况他所身处的环境也没有开脱的理由。在传统道德日渐被人弃如敝屣的今天,还是应该倡导“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