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4期

美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道

作者:任东来




  自中世纪结束、地理大发现以来,世界开始冲破地理的界限和人为的阻隔,痛苦而又坚定地走上了全球化的不归路。过去的五百年,沧海桑田,天翻地覆,世界的面貌为之巨变。但仅就单个民族国家自身的变化及其对世界所产生的影响而言,美国如果不是最巨大的一个,肯定也是其中的一个。简单对比210余年前立国时的美国和今天的美国,就可以感受到其中的变化是多么的巨大。从地理上讲,美国从大西洋沿岸一个狭长地带由13个小邦国组成的联盟,扩张到横跨北美大陆触及两洋(大西洋和太平洋)的世界第四大民族国家;从人口上讲,从人种相对单一(白人加上部分数量不多的黑人和没有统计在内的印第安人)的360万增加到今天几乎包含世界所有种族和族裔的2.8142亿;就社会性质而言,从一个农耕社会发展为以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后工业社会;就国际地位来说,从一个不起眼的新生共和国,愣是成长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巨无霸”。
  美国的成长史无疑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并成为无数后发国家羡慕甚至效仿的榜样。在这些国家中,无数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为了寻找自己祖国的振兴之路,把眼光投向了美国,试图揭破美国强大之谜。他们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地理的、人口的、资源的、经济的、政治的、国际环境等诸方面探索美国成长的奥秘。但美国本土的很多人却认为,美国的宪法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实乃一切发展的基础,而且,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四年前,美国总统大选结果难产36天,最后竟然依靠最高法院的判决才打破僵局。当时的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心里是一百个不服,但还是公开表示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定。著名自由派评论家、《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汤姆斯·弗里德曼一方面为戈尔鸣冤叫屈,批评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公,但另一方面,却为美国司法权威所体现出来的宪政制度大唱赞歌,声称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和硅谷,不在于空军和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和自由市场,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
  由此看来,美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以成文宪法为核心,以最高法院司法审查为制度保证的宪政体制实乃美国的立国之本。本来,美国是以推翻英国殖民统治的革命立国,以人民主权代替君主的主权。但是,当来自独立后13个小邦国的55位头面人物聚会费城,制定1787年美国宪法时,这些制宪会议代表发现,如果完全按照民主政治的多数原则,那么,作为社会少数的富人可能会受制于人数远远超过他们的小民,而像特拉华、新泽西这样的小邦也可能会不得不听命弗吉尼亚、马萨诸塞这样“大国”,结果便出现“多数的暴政”。
  为了让小邦也愿意参加拟议中统一的新国家,为了防止占人口多数的小民侵害少数富人的利益,制宪代表决定用有限政府来制约人民主权、用联邦制来限制“大国”权力。显然,这反映了当时洛克为代表的英国政治哲学: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产生腐败。因此,不论是君主的主权,还是民众的主权,都必须受到约束。美国制宪者的贡献在于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并以成文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首先是地方(州)和中央(联邦)的制约和平衡(制衡)。除宪法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如外交权、宣战权、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权、货币发行权等权力)和明确禁止各州拥有的权力(如外交、铸币等权力)外,其余权力皆由各州保留。其次,是联邦政府立法(国会)、执法(总统)和司法(联邦法院)的制衡。只有国会才能制订和通过法律,但这些法律需要总统签署才有效;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则能够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且,国会还可以对民选的总统和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捉出弹劾。作为军队总司令,总统可以动用军队,但却无权对外宣战。相比之下,虽然联邦法院的权力最微不足道,但也有它的优势:法官一旦任命,便终身任职?不再为五斗米折腰。最为重要的是,在美国以后的法治实践中,最高法院为自已争取到了,解释宪法的权力,从而使自己拥有制衡国会和总统的撒手锏——司法审查。再次,是立法机关的内部制衡,受英国议会至上思想的影响,宪法赋予了国会最大和最多的权力,可以说权倾(总统)府(法)院。但为了防止未来国会可能会出现的“多数(大州和民众)暴政”,国会分成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任何法律都必须由两院同时通过。但是,两院议员的议席如何分配,直接影响联邦成立后的利益分配。于是,就有了众议院议席按人口的多寡成比例分配,由此来满足大州的要求,而参议院则不论大州小州,一律只有两个议席,这样小州也皆大欢喜。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代表全国的总统该如何产生?如果总统的选举完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话,那末,来自人口大州的候选人就会讨便宜,其当选的可能性远大于小州的候选人,于是,他们又设计出独特的总统选举人院。由各州选出与其国会议员数目相等的总统选举人组成选举院,由他们来选举总统。显然,小州选举人的代表性远不及大州的选举人。
  就是这些如此繁琐、效率低下且又不民主的制度,占据五千字不到的美国宪法文本的大部分内容,这与一般人所设想的宪法内容(庄严的承诺,伟大的构想,光辉的远景,领袖的思想)实在是大相径庭。这一宪法与其说是赋予政府权力,还不如说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一言以蔽之,其惟一的目的就是用最高的法律来防止集权!美国著名法学家施瓦茨为此认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他甚至不无偏见地声称:“在其他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在美国,权力之争由法律家组成的大军来解决”。
  美国宪法所设计的联邦制挽救了美国,并为其后来的发展奠定了政体基础。因为北美革命后,13个殖民地成为13个相互独立的国家(邦),其为反对英国而建立的联盟只是一个没有中央政府的“邦联”。如果不是联邦制,今天的北美很可能就像拉美一样四分五裂。然而,甚至是这样一个中央权力非常有限的联邦宪法,也引起了一些制宪代表对集权的恐惧和猜疑,担心自己所钟爱和珍惜的自由会受到新政府的伤害,55个代表中只有39人在宪法草案上签了字。这样的担心有相当的民意基础,这在宪法草案批准的交锋中充分体现出来。草案必须得到四分之三的邦批准才有效,反对派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反联邦党人同盟,动员各邦民众拒绝批准宪法。但是,当他们的努力失败时,他们并没有输不起,而是坦然地接受了民众的选择,没有出现任何致力于推翻宪法的组织,也没有策划退出联邦的阴谋。但是,反对力量的存在不得不迫使联邦的支持者(联邦党人)考虑修订宪法,于是就有了保护民众言论、结社、信仰和刑事程序等权利的宪法前十项修正案,也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即使政府结构存在着制衡,但是,由于权力本身必然带来腐化的诱惑,很难防止立法、行政、司法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那么,公开的监督就是对政府总体最好的制约。《权利法案》就是要用宪法所保障的言论、结社、请愿和出版自由来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最终与宪法的原文一起,构建用权力制衡权力、借舆论监督权力、以权利限制权力的制衡、监督和限制权力的宪政体制。
  在《权利法案》所保护的自由中,最重要的无疑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使代表“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包括社会主义者能够尖锐地批判资本主义贪婪的本性,也可以让当权者的政敌,为了自私的目的,无情地揭露(或者相互揭露)政府的腐败与无能。1992年笔者留学美国时,从电视中听到前总统卡特为克林顿竞选所发表的演讲,大为诧异。为了指责共和党12年执政期间的“杀贫济富”,其对美国贫富差别和社会不公的揭露,比起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抨击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所描绘的美国大城市贫民窟图景堪与揭露资本主义早期的暴露文学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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