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5期

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座谈纪要

作者:梁志学 徐友渔等




  梁志学:
  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商务版2004年)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问世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已引起良好的反响。近半年之内,我作为费希特课题组主持人接受邀请,把这本古典著作在北京大学、安徽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复旦木学相继讲过四次。有些法学界的学者对我说’,目前国内法理学的研究有法无理,这本著作有助于克服这个缺陷。有些哲学界的同行告诉我,现在大学里讲授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权哲学思想时,康德和黑格尔讲得比较多,反而把费希特可贵的民主宪政理论忽略了。与此同时,我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例如,建构法权哲学,是否有必要像德国古典哲学家那样进行先验演绎?费希特的法权哲学是否就比康德和黑格尔的更先进?他所设计的民选监察院是否能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所以,我们约请在座各位具有不同学术背景的同志发表自己的宝贵意见。希望不同观点的交锋有助于我们更深入、更广泛地研讨法权哲学问题。
  徐友渔:
  《自然法权基础》中译本的出版很有学术价值,它有助于读者了解费希特的政治哲学思想,而大多数政治哲学史或政治思想史著作,甚至是大部头著作,都没有谈到费希特。
  费希特这部著作的最显著特点,是在阐述他的政治哲学思想,阐述他的自然法权理论时使用先验演绎方法。他首先对人性作了一些形而上学的设定,然后用先验演绎的方法推导出具体结论。这种方法论特征在德国古典的思辨哲学中是常见的,但在近代政治哲学中则不多见,尤其是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政治哲学形成鲜明对照。
  费希特的原初出发点是具有理性和直观反思能力的自我。由此可得,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不得不把自己设定为一个个体,此外还有许多理性存在的个体。从这里就必然得到法权的概念,因为我设定自己是理性的,也就是设定自己是自由的;因为既然还有其他自由存在者,所以我不能独享自由,而必须替其他人保留自由,这就有一个“我的自由的界限”的问题,法权概念就是关于自由存在者之间关系的概念。
  我们现在可以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形而上学预设和先验演绎方法在政治哲学理论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它们是必要的吗?它们的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也就是说,以费希特(或其他思辨哲学家)的学说为例,我们可以考查用这种方法推导出来的政治结论与今天我们公认的政治文明的准则,是一致、接近,还是背道而驰?
  上面的问题对于中国哲学界具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研究政治哲学或者从其他分支领域转向政治哲学的学者越来越多,而政治哲学中的英美传统或经验主义传统受到极大的重视。但另一方面,中国哲学界的德国式思辨传统非常强大,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德国传统一致或者同构之处甚多。哲学界中有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认为英美政治哲学理论中可取之处颇多,但根本缺陷是肤浅。这些理论虽然道出了人类在社会和政治制度安排方面的正确原则,但缺乏形而上维度的言说,缺乏道德和价值判断,缺乏安身立命的教诲,总之一句话;不能满足中国人对终极关怀和审美情操的浓厚兴趣。
   德国古典哲学的专门研究者邓晓芒对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一书的评价典型地代表了上述倾向,他对此书总的感觉是很清晰,但认为缺乏形而上的探讨,因此不能深入内在矛盾性,不能更深地揭示各种分歧的内部关系。
  如果说,中国哲学界对形而上学的迷恋和对英美路数的轻视还只表现为情绪,那么在西方学术界,一些重要哲学家已经就具体问题展开了短兵相接的论战。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批评被视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概念的批评被当成是欧洲大陆理性主义传统对英美经验主义传统的批评。这两种批评都指责罗尔斯的理论预设了一种人的“自我”概念,它是赤裸裸的,不具有任何形而上学的、道德的属性,他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哈贝马斯更是明确断言,探讨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回避不了形而上学。
  最近10来年,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对顾准思想遗产的继承,人们对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经验主义传统与理性主义传统(或者说英美传统与欧洲大陆传统)的区别、对立有了相当认识。但认真思考之后可以看到,在所谓“理性主义”的名下,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说人可以凭借理性能力洞察世界的本质、历史发展的终结目标和规律,由此推论出,掌握了这方面真理的个人或集团有理由:强迫人民大众去服从和实践历史规律,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有时把“理性主义”和“理想主义”等同使用;其二是说,发现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不能依靠经验的方法,只有依靠理性发现的原则才具有普遍有效性。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与哲学认识论中的用法完全一致。在这种思路中,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强烈的先验思辨色彩把理性主义推到了极致。当然,以上两种理解和使用有密切的、内在的联系。
  对于欧陆理性主义对英美经验主义的批评,大致有两种回应。一是干脆主张政治哲学不需要形而上学,因为它研究的是社会政治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它对人性探索的需求很少,对于必不可少的刃卜点关于人性的预设,完全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中获得。二是声称存在误解,其实英美传统中不乏对于人性和道德的研究与论说,这特别明显地表现在以休谟和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苏格兰传统和十九世纪以格林和霍布豪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传统中。前不久出版的高全喜所著《休谟的政治哲学》就阐述了这个问题。
  对政治哲学中形而上学是否必要问题的分析,首先可以作这种一般性的思考:从哲学史上看,形而上学体系不计其数,很难(也没有标准)对他们作出是非、高下的判断,它们是不可公度的,对待它们,只能采取多元的态度;我们也许对某种形而上学情有独钟,但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出于自己的兴趣、偏爱,决不能说它是各种形而上学中正确的或公认的。
  但一个较少争议的事实是,对于政治哲学中的许多基本原理,对于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安排的基本方式,人类具有相当的共识,我们把这称为全人类的宝贵遗产和财富,我们据此说某些思想、学说,某些制度、政策是进步的或落后的。
  如果在进行政治哲学思考时,在开端是形而上学,那是多元的、见仁见智的,而在终端是一些可以用人类共识来判惭的具体原理,那么这种矛盾如何化解?
  还可以以费希特的法权理论为例,来看看依靠形而上学和先验演绎得到政哲学理论,其利弊得失如何。
  耐费希特的政治哲学理论有一种较高评价是说,它比在它之后的黑格尔的政治理论进步。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它比不上在它之前的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提到了权力分立问题,这固然可喜,但他指的是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立,同时表示并不赞成哥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这就比不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相关论述。他凭借演绎推导出来的观点显得粗陋、笨拙、混乱,这恰恰可以和盂德斯鸠基于经验得到的深刻、犀利、精辟的见解形成对比,盂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有人认为,费希特政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观是很进步和有价值的主张,这需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比起梅斯特尔的极端保守的君权神授论,人民主权论确实是进步。但同时要看到,人民主权论可以通往不同的方向,它可以像在卢梭那里一样,用公意压倒个人权利,最后得到罗伯斯比尔的专政;它也可以配上法治的指导精神,通向宪政民主,就像美国革命那样,以《独立宜言》始,以一部宪法终。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