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期

“爱这个世界”:哈特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关怀

作者:谌洪果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英语世界法律思想的发展呈现出多元纷呈的局面,在这个思想舞台上相继出现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社会法学、新实证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等法学流派。但是,单以这种贴标签式的方法来对思想流派进行分类,其实并不那么妥当。比如社会法学中,埃利希的社会法学、以韦伯的社会理论为依托的社会法学、庞德的社会法学之间无论在风格、重点甚至立场上都有重大差别;又比如所谓的后现代法学其实包罗了女权主义、批判种族主义、法律与文学等流派,它们各自的关注点和观点迥然不同;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德沃金,既捍卫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及权利论的法学,在方法上又提出了一种建立在语言转向基础上的解释学法学,所以很难将他归入上述流派中的任何一种。
  贴思想标签的做法带来的一个严重负面影响是对思想的简化误读。“分类”在确定思想外延的同时,也遮蔽了各种法学思想本身的丰富内涵,由此把本来充满精彩和微妙内容的思想平面化甚至僵化,导致人们不去深入理解和把握这些法学家提出自身思想及问题的背景、视角与方法。有价值的思想成为了死去的文字,从而也就无法转化为针对现实问题的一种理论武器。比如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分析法学家哈特的思想就面临着这样的尴尬。至少在中国,分析实证法学的标签不免让人留下枯燥乏味、片面追求法律自足、视野狭窄等不好的印象,使得我们对其望而却步。当然,另一方面,在研究思想史的时候,有些流派式的分类还是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许多思想本身有着“家族相似”,成为某种流派意味着为理解和解释社会法律现象提供了某种理论的范式;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必要的分类,我们才能在某种思想与其他思想的对立、互补、论战当中把握它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
  妮可拉·莱西的这本《哈特的一生》,为我们运用某种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进路来考察哈特的法律思想乃至实证分析法学这一流派,提供了很好的个案。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将上面所述的思想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既要从哈特本人的学术立场、人生经历、性格命运以及“著述史”考察的视角,深入挖掘和反映他所提出的新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关怀和思想面貌,又要试图通过展现哈特所处的时代背景、他与其他各法学流派的思想家的论战,来探索哈特思想的贡献,以及他所代表的新实证分析法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及命运。而在这本传记里,莱西向我们全景式地展现了哈特丰富的人生经历和精彩的精神世界。更重要的是,她把哈特的个性、阅历、私生活、学术成长道路、时代背景等因素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紧密地结合起来,探讨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哈特的学术立场和学术主张的。也只有从这样的维度,我们才能客观认识到哈特在二十世纪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既不夸大他的影响,也不轻视他的贡献,从而真切触摸到实证主义法学的丰富内涵,消除我们以前对于分析法学(家)的刻板认识。
  在这本资料翔实、客观敏锐的传记里,作者让我们认识到一个人的人生经历、性格、情感等其实有着极为复杂的一面,而哈特在内心深处的各种焦虑、困惑及反思,不仅没有削弱他的贡献、损害他的形象,反而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更有人情味的哈特,使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他的思考力度和学术努力的价值。
  哈特是一个犹太人,但由于他的父母很早就移居英国,并且靠做毛皮衣服的生意在经济上进入伦敦中上层收入的行列,所以哈特对于自己的犹太身份并不那么注重,相反,他在精神上渴望成为“英国人”。他从英国公立中学进入牛津就读,然后从事过律师职业,战争期间在英国情报部门工作,战后在牛津大学成为哲学精英圈子的成员,后来又成为首屈一指的牛津法理学教授。所有这些个人经历,都说明至少在表面上他一直在做着去身份化的努力,试图进入英国的主流社会,成为局内人。正因为如此,尽管他乐意承认自己的犹太身份,但也不刻意强调。尽管如此,哈特对于犹太身份仍然比较敏感,在所处的局内人世界里,他依旧时时感到自己是个局外人。在他于1964年首次访问以色列后,这种敏感已经形成了某种精神断裂。他不得不在自己信奉的自由主义与自己所尊重的文化传统之间、在理性主义与宗教意义之间、在渴望独立与渴望归属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哈特具有同性恋倾向,他的这种倾向直接影响了他和妻子詹妮弗之间的关系。夫妻俩虽然共度了风雨苍黄数十年,但他们的感情一直处于微妙的危机中。他的这种不可克服的心理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詹妮弗和他的好朋友以赛亚·伯林之间的恋情,他一方面压抑自己的痛苦,一方面深深自责。同时,这种同性恋倾向也可以很好地解释他在和德富林辩论时为什么坚决主张同性恋合法化的自由立场。
  不过,我们在探索一个人的情感历程时,不能局限于寻求奇闻逸事的层面,而要认真考察他是如何对待这些身份、性格等方面的难题的。而正是这种处理情感焦虑的方式,让我们看到了哈特身上所具有的实证分析法学家的理性气质。哈特早年受柏拉图哲学思想的影响至深,所以他始终坚信“理性作为一种力量能控制和修正我们的欲望,强烈的个人情感可以而且应当被置于理性的控制之下”。他的情感经历只能加深他对社会的体察,而不是扭曲他对世界的认识。内心的焦虑并没有侵入他的学术思考当中。正因为如此,有人才认为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展示出某种“英国绅士”式的悠闲从容的气度。然而,这样的气度并没有磨灭他深沉的忧虑与关怀。他在情报部门的经历,使他后来一直主张在思想和表达上要简练、明晰;他所调查的一名苏格兰烧炉工人因为涉嫌间谍活动而被处死,这个事件给他带来的心理负担使他在后来的著作中坚决主张废除死刑。所有这些经历,都可以解释他在与富勒辩论时所持有的直面困境的态度:在一个疯狂的世界里如何保持冷静理智,如何避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荒唐愚蠢。
  除了这些个人因素外,哈特所处的时代背景也决定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关注所在。我把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第二个阶段是哈特时代,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第三个阶段是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可以理解哈特思想的意义。如果说边沁和奥斯丁之所以提出“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观念,是为了对抗神权自然法,以便全面确立世俗国家和人间秩序的政治权威,那么在哈特所处的时代,民族国家现代化和世俗化的任务早已完成,法律的秩序已经成为人类文明所值得依赖的最主要的制度实践。在这种背景下,哈特的所有努力方向就是要解释法律本身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作用与局限,并且试图在最危机的时候也能做到在尊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量捍卫法律的尊严;他认识到人类的灾难,比如纳粹暴行,往往都是以某种正义标准为幌子而随意践踏法律的结果。所以哈特才抛弃了法律命令论的命题,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实证主义核心理念,提出了原初规则和衍生规则结合的法律规则观。在这种规则观中,如何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来识别、认可既定社会的法律就是关键的一步,而使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对规则既有外在的视角,又有内在的态度,也成为检验法律之正当性的现实标准。这就是哈特提出承认规则的意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的分析法学其实是有宏大的政治抱负的,他要建立的是普遍的法理学,而不是要关心法律如何推理、如何裁判等具体的技术化的问题。后来的一些争论斤斤计较于哈特在反对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中提出的“自由裁量”观是否适当,他的规则分类是否完善等等,虽然也有必要,但如果过分局限于此,不免就偏离了哈特学术努力的方向,没有看到哈特的真正雄心:哈特和边沁一样,在洞幽入微的苍蝇之眼外,更追求统领全局的雄鹰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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