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9期

“经济与社会”:恐怖的整容术及其他(之一)

作者:阎克文




  祈读者明察,标题中的主语本来应该使用德文原文Wirtschaft undGesellschaft或者英译原文Economy and Society并加上中译书名号《经济与社会》,但那样会显得标题过长,关键是还容易引起误解,改用引号大概可以简捷准确地表达一个必须表达的意思,就是为了避免把同名巨著与中译本(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混为一谈。至于“恐怖的整容术”云云,我们可以立即进入下面这个体验过程。
  先看一段中译本正文开篇之后的译文:
  从自身产生同样方式的行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不需要当凯撒,才能理解凯撒。”(本文黑体字均为笔者所加)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杂在一起,结合在一起。(中译本上卷第40页)
  不妨提前说明一下,如果参照英译本来看,这段译文在整个中译本中绝对属于口齿和逻辑最为利索的段落之一,但遗憾的是,就连这样的段落大概也不到全书的百分之十,若要逐一列举,显然将给尊敬的《博览群书》的篇幅和发行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故本文只能在现有的篇幅内尽力证明我不是胡说八道。
  再看这一段的英译原文(以下英译原文一律引自Economy and Society,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引用这个英译本原因有三:一是笔者不谙德文,很惭愧无法直接引用德文原著;二是此英译本为举世公认的权威译本,故引之有理;三是中译本译者也“参考”过这个英译本,并“基本上根据英译本重新安排段落”,故引之有据):
  the ability to perform a similar action is not a necessary prerequisite to un-derstanding;“one need not have been Caesar in order to understand Caesar.”“Recapturing an experience ”is important for accurate understanding,but not anabsolute precondition for is interpretation.Understandable and non—understand-able components of a process are often intermingled and bound up together.(p.5,下同)
  笔者觉着,比较妥当的译文应该是这样:
  实施相同行为的能力并非进行理解的必要条件:“理解凯撒无须先成为凯撒。”“再经验”对于准确理解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对该经验进行解释的绝对前提。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会混杂在一起并息息相关。
  一望而知,韦伯这里的意思是,对于他人的行为,你不必亲自实施一遍也有可能理解该行为的主观意义,所以他引用了一句在西方流传甚广的大白话,而且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德文、英译两种版本的编者译者都没有缀文注释,显然是当作常识处理的。但中译本的译法却很容易令人一开卷就怀疑,大师韦伯怎么连常识、甚至连基本句法也不懂啊?韦伯冤枉,这是我们这个中译本在对原著“整容”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并且不附原文、不加注释,所以令人感觉格外恐怖——连常识都不顾,遑论其他?本文主要想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十二铜表法”是我们中学教科书里就有的古罗马历史事件名称,因当年的罗马平民代表把习惯法内容公布在罗马广场的铜表上而得名,但这个中译本却一律译成了“十二铜牌法”(顺便说说,那本《(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译得更简略——“十二表法”,见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1页。也许译者认为逐字对译“Twelve Tables”更加准确?如是,则应当连“法”也不要)。我们当然可以厚道一些,可以忽略不计这种细微出入,哪怕这个词组被译成“十二铜匾法”、“十二铜碑法”、“十二铜桌法”或者干脆译成“十二表”、“十二桌”,仍然可以认为不算太离谱,如果顺着上下文的意思读,大概也不算太难猜。但情况不会总这么简单。还是来看《经济与社会》中译本。
  “英国的不成文法——它肯定不是‘法律法’”(下卷第93页)。如果不看原文或英译,估计任谁也无法猜透“法律法”究竟是个什么法器。而英译本就说得很明白:“the English Common Law,which certainly was not statute law”(p.754)——或许中国一个刚刚考上名牌大学的高中毕业生,查查《英汉大词典》也会毫不犹豫地翻译如次:“英国的普通法,毫无疑问不是制定法”。
  “授职之争中国家和教会分开”(下卷第·685页),又给了读者一个猜不透的句子。如果只看中译本,可以肯定,谁都无法准确把握这里使用“授职”一词究竟有什么含义,因为根本就没有地方能查到匹配的背景资料。好在英译者并没有含糊其辞,他告诉我们,此处说的是“the 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 in the In-vestiture Struggle”(p.1333),即“主教叙任权之争中的政教分离”。英文InvestitureStruggle(或Investiture Controversy)有一个固定的中文译法,就是“主教叙任权之争”,全书共4次提到,中译本都译为“授职之争”或“授职争端”,导致有关的上下文相当费解,更无法体会该词对上下文的背景支持意义。也许是由于这个事件在西方历史上过于著名,所以原著和英译均未加注。它指的是十一世纪末到十二世纪初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间的权力斗争。争议始于对主教及隐修院院长叙任权究竟属谁这一问题。这类高级教士往往既行使宗教权也行使世俗权,世俗封建主对于他们的授职自然深感兴趣。但教皇格列高利七世谴责了世俗叙任权,因此立即导致他与德意志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之间爆发了激烈争吵,其政治后果是导致了德意志内战,皇权受损,诸侯权盛,而且形势不可逆转;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城邦在罗马教廷支持下纷纷兴起,削弱了帝国在该地区的权力。1106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一世废除由国王向高级神职人员授予职位象征物的惯例,教会也做出相应让步,主教在受祝圣之前先向国王致敬(即主教候选人先成为国王的人、后成为主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加里斯都二世1122年达成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也包含类似的妥协。不错,这段历史对于许多中文读者来说并不属于常识范围,但由此开始的政教分离过程却早已产生了一个学术常识,即“政教分离”概念本身。韦伯全书共12次谈到与“政教分离”有关的问题,中译本有11次译成“国家和教会分开(或“分离”)”,当然,这个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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