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1期

赵明《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法哲学基础》序

作者:邓晓芒




  2004年,正当全世界纪念康德逝世200周年、诞生280周年之际,我收到了不知谁从德国寄来的一大卷用挂历大小的铜版纸印刷的精美宣传资料,每一张上面都密密麻麻地印着英文的《论永久和平》的全文,以及人类自古以来所发生的所有知名战争的名称。分送完这些资料,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终极理想。我们常说,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其实平心而论,哪个民族又不是如此。人与动物的不同,就在于他可以不凭借武力的争夺而能够在“安居乐业”的和平环境中无止境地发展自身,战争则总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发动起来的,它并不能够代表一个民族的真正的本性。这个道理其实并不难理解,只要看看在最近的历史经验中,日本靠穷兵黩武而从别国掠夺得来的财富,实际上远远不如战后通过和平发展经济和贸易而获得的财富,就足以说明问题了。然而,要把这类经验的事实置于理性的基础上加以彻底的论证,却并没有那么简单。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类并不是只有理性,特别是往往并不听从理性的教导,而总是有各种狂热的情感和情绪的因素,以及五花八门的愚昧的想像力的因素,在干扰理性的正常思维,从而把人类引向违背自己本性的歧路。所以在这方面,康德的建立在纯粹理性基础之上的《论永久和平》对于我们今天反思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就具有了极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
  赵明博士的这部专著,作为他的博士后工作报告,是国内学者首次就康德的《论永久和平》而展开的全面系统的专题研究。他在两年的博士后研究期间,以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为重心,广泛涉猎了康德的基本著作,掌握了康德批判哲学和先验哲学的大体思路,为他透彻理解和分析康德的《论永久和平》及其他法哲学作品奠定了深厚的根基。而由于他的本行是法哲学和法理学,对西方法学史有相当系统深入的了解,这就更使他在讨论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渊源并进行纯粹专业性的法理分析方面占尽了优势。不过,本书的重点并不在于过分专业的法理分析,而更加侧重于哲学分析,这与他所研究的对象也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正如书中所指出的,康德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大推进是把霍布斯等人强调的“政治科学”提升到了“政治哲学”的高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种有关自然规律(自然法)的实证科学,而是一门有关人的本性的哲学学说,对于康德而言则属于从先验意义上来理解的人类学。只有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中的哲学思想,我们才能避免对其陷入通常的误解,也才能彰显出它对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的巨大的启示意义。而这种启示意义正是赵明博士本书所努力加以揭示的。
  本书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通过对西方政治哲学史线索的追寻以及对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文本分析,突显出康德对人类历史和社会政治关系的一个基本哲学构想,这就是: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是法权(或译“权利”、“公正”,Recht),而法权的基础是道德。道德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律,法权则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规律。人类历史由此而和自然界过程严格区别开来了。因此,我们不可能用研究自然过程的经验的眼光来研究人类历史,也不能把人与人的政治关系建立在人的生物学和动物性需要之上,而只能用先验的方法从人的自由本性中推出隐藏在自然现象背后的法权关系。显然,这种法权关系用科学实证的眼光是看不见的,但用人性的眼光、哲学的眼光看却又是无处不在的,它不是自然规律,而是自由的规律。所以康德《论永久和平》的副标题是“一项哲学性规划”。他秉承柏拉图的理性主义传统,凭借理性的理念及其语言和逻辑来预测未来,“因为未来是没有到来的,是没有经验可言的,未来是我们在道德理念的指引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永久和平”就是这样。永久和平的未来前景已经包含在以往和当前的经验事实中,但却不能用经验事实的规律来预测,而只能用道德法则来预测。“经验事实既然与人的自由理性相关,其中就必定潜藏着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方向,人类现实经验生活一次一次地、一步一步地朝这个方向趋进,其现实的可能性不是从经验中推导出来的,而是由实践理性的自由精神和逻辑来加以保证的。人们对未来的或者对于一种方向的建立,只能依靠语言和逻辑,语言和逻辑建构起来的语词秩序是人类面对未来的信念根据。”
  长期以来我对于社会关系的结构都有一种困惑,弄不清它到底是如何形成起来的。流行的马克思主义将它归结为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似乎这种“物质关系”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可以加以精密的规定并具有不可动摇的必然性。但我总觉得这里面还有不够通透的地方。由人所承担的物质关系和由物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是有某种根本的不同的,因为后者是一种自然必然性,而前者里面却有一种自由意志在起支配作用。那么,自由意志所体现的物质关系是如何构成其“必然性”的呢?例如,我如何能够相信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我的财产就是“应该”属于我的,我在街上碰到的随便一个陌生人“一般不会”对我谋财害命呢?显然这不能凭我拥有过人的力气或我紧紧抓住我的财物来解释,它是凭一种“法权”及由法权所构成的人类社会行为规范所保证的。当然,如果我当众遭到抢劫,就会有警察或见义勇为的人来干预,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力量优势,单是这种可能性就足以预防抢劫的发生。但他们为什么会来干预?还是由于他们头脑中的法权观念及由此制定的语言逻辑规范支配着他们的行为。用经济关系来解释法权关系是很深刻的,但如果以为这种解释只是单方面的,就像用光的波长解释颜色的感觉一样,那就错了。经济关系本身也是由法权关系来维系的。政治关系更是如此。一位领袖登高一呼,应者云集,无数的人甘愿为他牺牲。他并没有运用什么物质手段或“特异功能”,而只是拨动了每个人心中普遍藏有的法权观念,哪怕是被歪曲了的法权观念。一切社会运动,包括战争在内,即使有时表面看来是由物质关系所驱动的,其实都折射出人心中的某种法权观念,即认为这种物质关系“应该”加以改变。
  康德正是抓住了人类这种法权观念来做文章的。他认为人之所以有这种法权观念是因为人有理性。人的理性是一种超感性的能力,即使它包含在经验中,成为经验知识之所以可能的条件,甚至可以被感性经验加以利用,它本身也仍然有自己的法则和使命。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以及以这种道德法则为标准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权利(公平)法则和宪政体制,它们最终指向全体人类的社会理想——永久和平。诚然,一个稍具现实感的人完全可以把这种权利法则还原为人的动物性的需要关系和利益关系,把宪政和国家理解为一种较为明智的谋生或谋福利的工具,而把“永久和平”斥为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无论是根据历史经验还是根据通行的带有实证性的政治哲学,人们都会认为人类的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和平只可能是战争之间的间隙,顶多只能延长这个间隙,或把毁灭全人类的战争化解为破坏性较小的战争,因为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消除的。然而在康德看来,这一切都不妨碍我们人类建立起对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公民”共同体必然实现的信念,因为这并不涉及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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