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7期

虚君制与“无为”论

作者:佚名




  人们常常由近现代的“虚君制”,联想到中国古代的“无为”论。显然这是因为它有相通之处,但是这两者的差别不小,一个是政体,一个是道德说教。尽管根源都在君主世袭制与君主专制上,但因时代、地域、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使西方智慧产生了虚君制,它看起来似无花之果,因为它的花期太长;而“无为”论则是东方智慧的杰作,它繁花似锦,却少果、无果。前者是晚熟,后者是早产。把两者作点比较,当不无意义。
  
  大权旁落之“虚君制”
  
  像二战前的日本天皇制,一战前德国的君主制,当然不能算“虚君制”,那只是一种二元制的君主制。真正的虚君制,如近现代的英国,二战后的日本,以及现代欧洲的一些君主制国家,才是货真价实的虚君制。比如英王、天皇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实权却操纵在议会及首相、内阁手中,英王、天皇并无左右政局的实权。下面我们以英国为例,看虚君制的建立是经过何等漫长过程的。
  “虚君制”是种通俗的称谓,准确的称谓应该是“议会制立宪君主制”。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就建立了议会(国会),但它是服从国王的,是国王用以调节矛盾、向臣民收赋税的工具。国家主权在国王,而不在议会,议会并非政权组织机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经过1640年的英国革命,推翻了王权专制统治,使王权服从议会,议会成了政权组织的主体,这才能算作议会制度。为了做到这一点,英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1688年政变,议会迎来荷兰执政的威廉二世入主英国,突破了王位世袭的传统,也就是从此可以按照议会的决定来选择英王了。这才改变了不受法律干涉的君主世袭原则。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威廉死后无嗣,由玛丽之女安娜继承,安娜死后无嗣,由其旁系詹姆士一世之外孙女索菲亚及其后裔继承。从此,英国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
  
  2.剥夺国王的立法权、财政权与军权。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能释放由于现行法律逮捕的任何罪犯;议员有言论自由;国会必须定期召开;法官行为良好,国王不能免职;绝对禁止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收赋税;绝对禁止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在平时征集和维持军队。接着又颁布了一个《叛乱法》,非常紧急时期,国王可以征募和维持军队的时间为一年,但也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从而确保了议会的立法权、财权与军权。
  
  3.内阁大臣不由国王任命。1693~1696年,接受桑得兰的建议,选任大臣须在下院多数党中选任,这就改变了内阁大臣由国王任命的惯例,从而也改变了大臣只是国王奴仆、御用工具的现象。
  
  4.国王要按照议会决议办事。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国王一切上谕都须有关大臣签署才能生效。同时规定大臣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责,大臣去留由议会决定。这样,国王自然得按照议会决议办事了。
  
  5.首相领导内阁。1714年安娜女王逝世,根据《王位继承法》,德国汉诺威王室乔治一世继承了王位。第一个国王称为乔治一世(1714~1727),他是德国人,继位时54岁,因为他不懂英语,对英国国情毫无所知,所以讨厌议会喋喋不休的讨论,对内阁会议也索然无味,1718年他就不再出席内阁会议了。1727年,乔治二世即位,他英语还可以,但沉湎于酒色,懒理政事,一切交由财政大臣(后来的首相)办理,从此形成了财政大臣即首相领导内阁的制度。
  
  6.内阁与议会的制衡。1742年,沃尔波尔内阁由于西班牙战争失利,遭到下院多数党的攻击,沃尔多尔内阁便辞职了。这就形成了下院不信任内阁时,内阁须辞职的惯例。1783~1784年,小皮特内阁遭到下院多数党攻击,内阁不仅没有辞职,反而由内阁下令解散了下院,重新选出下院多数党。多数党支持小皮特内阁,从此形成了内阁也可以解散下院,并进行重新选举的制度。如果新选出的下院多数党议会对内阁表示信任,这个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如果表示不信任,内阁就必须辞职。
  
  7.国王不得影响议会表决。乔治三世(1761~1782)破坏法制,玩弄权术,培植君王势力,建立听命君王的政府,企图恢复王权。1782年国会议决:下院议决问题,国王宣告其意见以影响表决,即犯下重罪。
  
  8.现代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形成。这也是确保虚君制的一个重要条件。1679年,英国虽然形成了托利党、辉格党,但直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政党分野仍然不明,政党没有自己明确的思想纲领,政党仅限于议会之内,且与派别名称混用。大选中也打不出政党旗号。随着议会的多次改革及议会制度渐趋完善,更重要的是工业革命后,形成了强大经济实力的资产阶级,同时随着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出版发行物的扩大(1850年英格兰的报纸发行量达6600万份),至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原托利党、辉格党才完成向现代政党的过渡:首先,具有统一固定的名称,1837年托利党正式称自己为保守党;二十年后(1859)自由党基本形成;其次,政党具有明确的思想纲领行动纲领,并将纲领付诸政党行动;其三,具有完备的组织系统,议会外的政党组织大量建立;其四,政党具有明确的毫不含糊的目标,即通过议会选举,击败对手,上台执政。这样一来,英国执政党才逐渐具备了现代政党的四项职能:(1)代表选民,反映其意愿与利益:(2)竞选,击败竞选对手,获取多数选票:(3)在获得多数选票后,上台执政、组阁;(4)处理内外政事,制定政策。
  所谓英国的“虚君制”,就是这样一步步实现与完善的。但是,英国法律规定,英王是世袭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英王被看作“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法律上,英王拥有任免内阁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的大权,还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有权批准法律。不过,这些权力已不掌握在国王手里。所谓批准,不过形式而已,所谓否决权,三百多年没有一项被否决。相反,按照传统,国王不得主动过问政治问题。英国法律还有“国王不得犯错误”的原则。由于不干预任何政治事务,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因而也就谈不上犯错误。那么,英王是不是毫无作用呢?也不。作为国家的象征,他超越于党派斗争之上,对于调和统治阶级内部与各政党的矛盾,能起一定的催化作用。比如,大选之后没有任何政党在议会中取得多数、或者在首相辞职、逝世的情况下,英王还掌握着由谁当首相的权力。尽管如此,他已经完全不可能视国会、视舆论于不顾。
  
  实权在握的“无为”
  
  四千年的中国君主政体,从未产生过“虚君制”,甚至连十九世纪下半叶俄国、日本那样的二元君主制也没有出现过。但先秦时就已经形成有点虚君制意思的“无为”论。而其思想内涵又大大超过虚君制。首倡“无为”的是老子,而道家则大大丰富完善了“无为”论。
  《易经》《尚书》已有“无为”思想的萌芽。但《老子》成书之时,“无为”才成为一种明确的政治理论。这时君主世袭制、家天下,已有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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