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期

叙事与因果

作者:黄 湘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叙事与因果”。
  说到现实世界里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即使不是我们最常遇到的,至少也是我们最多提及的一种关系。比如我今天在这里举办这个演讲,一方面固然可以说是我出于自由意志主动选择了这样一个机会,一方面也可以把它编织到因果关系的脉络中,这样叙述整个事情:我因为某些原因来到上海;因为以前和梁捷有所交往,所以会和他联系;而梁捷和“读品”的各位朋友每个月都有一次读书沙龙的活动,于是他们乐于给我这个远道而来的客人提供一个机会,如此等等。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必然的,都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把决定论理解为每一个环节都必然决定了下一个环节,那么这个因果关系的脉络显然不是决定论的,这种形式如此之强的决定论确实也很难成立。但是,即使我们否定因果脉络是决定论的,承认它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混沌性,这和对自由意志的承诺也完全是两回事。就好比一个不会游泳的人从船上掉进了海里,他有可能淹死,也有可能被海水冲上岸,但这两种结局都不是他所能选择的。这个例子说明,如果我们把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解释系统,那么这个解释系统可以是很封闭的,虽然它可以有内部的混沌性。
  请注意,刚才我只是说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解释系统可以很封闭,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就是封闭的。为什么说它可以不封闭呢?我想先援引一个文学上的例子。萨特1939年写过一篇很有名的论文,题目叫做《弗朗索瓦·莫里亚克先生与自由》,批评同时代的一位法国作家、1952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里亚克。原因是莫里亚克说过一句话:小说家之于他创造的人物相当于上帝之于世界万物。萨特是个自由意志的鼓吹者,他认为,即使是小说里的人物也有他们自身的行动法则,小说家可以是这些人的见证人,也可以是他们的同谋,但不能同时身兼二职,既在里面又在外面,那样就扼杀了这些小说人物的自由。
  萨特的批评是否有道理?未必。我非常喜欢莫里亚克的小说,他的叙述方式确实如萨特所说,内外兼修,在严密的因果脉络中展开人物的心理活动,但我并不觉得他的小说人物因此便像木偶一样没有生气。反而是萨特的小说和戏剧里的人物,常常会给我留下被作者摆布的印象。这个例子可以给我们带来这样的启示:所谓因果关系和自由意志,或许只是两种不同的叙事而已,彼此的地位可能是平等的。不过,启示离论证还差得远,我们千万不能把启示径直当成论证。大约十年前,有一位当时就已经大名鼎鼎的学者,在这里姑隐其名,通过对几部波兰电影的解读,提出了“欠然偶在”的概念,然后直接用这个概念分析现实社会,洋洋洒洒大发宏论。这位学者已经很久不再提什么“欠然偶在”了,想必他也意识到了在艺术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进行直接类比的弊端。
  回到刚才的观点:所谓因果关系和自由意志,只是两种不同的叙事,彼此地位平等。很遗憾,我并不能完全论证这个观点,因为自由意志的问题极其复杂,梳理起来非常不易。但我相信可以论证下面这个“弱”的论题:可以把因果关系视为一种叙事,而且这种叙事和我们通常基于自由意志概念作出的叙事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这个论证主要归功于任教于伦敦经济学院的当代科学哲学家卡特赖特女士,虽然她和我关注的目标并不相同。下面我将粗线条地勾勒她的论证思路。限于学识,我对这一思路的理解时至今日也还是相当浅薄,在此也无非是抛砖引玉,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讨论因果关系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因果概括与单称因果陈述的区别。所谓因果概括,是把因果关系首先视为一种规律性的呈现和总结,比如我们可以在银行利率和失业率之间发现某种规律性的因果关系;所谓单称因果陈述,是把因果关系首先视为基于不同事件的内在属性的相关性而产生的一种关联,比如中国人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请注意我在这里对“首先”一词的使用。因果概括和单称因果陈述并不一定相互排斥,但两者孰为“首先”孰为衍生却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世界的基本看法。
  大约二百五十年前,休谟从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重新解释了因果关系,这一解释堪称人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公案”之一。休谟指出,凡是我们在经验中所能发现的符合因果关系的例证,都可以描述为“类似于A的事件经常和类似于B的事件联结在一起”,更加精致的描述就是“A和B存在时空上的连续性而且A有规则地先于B而存在”。休谟认为,仅凭这种描述就足以解释所有符合因果关系的经验证据,如果再假设A与B之间有某种内在属性的相关性,那么并没有解释更多的内容,却多出了一重假设,因此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就不应当假设这种内在属性的相关性的存在。
  可以说休谟的解释完全倾向于因果概括而否认了单称因果陈述的合理性,进而釜底抽薪,否定了形而上学的传统哲学,因为正是对不同事件的内在属性的相关性的思考,构成了一切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的基础。故而那些主张形而上学的哲学家们对休谟的因果理论一向不乏尖锐的批评,以怀特海为例,他认为现实世界的一切存在都是由所谓“真实实体”构成的,因此整个世界是“相互内在”的,这种“相互内在”关系的可感知的表现形式就是因果关系。怀特海的时间也不同于休谟的时间,是一种不断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生成性时间”,时间不像在休谟的因果解释中那样充当因果关系的背景,而是和因果关系同一,时间的“生成性”就是因果关系。
  但我们知道,休谟的因果解释,是近代以来的经验科学所描绘的世界图景的重要基础。像怀特海这样从形而上学立场对它发起的批评,从智力上讲固然非常有趣,但毕竟谈不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只有来自经验科学和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内部的质疑和否定,对它来说才是致命的。而这也正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可以用概率论的语言把因果概括表述为下面的等价形式:说C是E的原因,就等于说,在其他因素均保持恒定的前提下,在C发生的条件下E发生的概率,要大于在C不发生的条件下E发生的概率,用公式表达就是P(E/C)>P(E/-C)。休谟的因果解释意味着,这个概率不等式本身就充分体现并且解释了C和E之间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不需要引入别的解释。
  但这里存在一个统计学上的悖论叫做“辛普森悖论”(Simpson's Paradox)。这个悖论在二十世纪初就有人讨论,但直到1951年才被统计学家辛普森正式提出来。所谓辛普森悖论是说,原先看起来在概率上是正相关的两个变量,一旦引入另外一个关键性的变量以后,有可能会变成负相关,反之亦然。这样说听起来比较抽象,姑且举一个“维基百科”的“辛普森悖论”词条里提到的例子:一所美国高校的两个学院,法学院和商学院,新学期招生,看是否存在性别歧视?
  法学院录取男生8人,拒收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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