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期

在法律和文学的边缘

作者:眉 睫




  “法律与文学运动”缘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苏力先生在《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代译序》中说:“1973年,波斯纳在小布朗公司出版了一本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标志着法律经济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也就在这一年,也就在同一出版社,詹姆斯·伯艾德·怀特,也出版了一本教科书——几乎同样引人注目——《法律的想像》,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
  其实早在“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之前,二者就已经存在若隐若现的联系。有人以古希腊伟大的悲剧《安提戈涅》为例,证明“古希腊的文学与哲学是西方的法律文明源头”。在古典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例如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还有施公案、包公案、彭公案、狄公案等一类侦探公案小说。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另外,许多文学家原本就具有法学教育的背景,如歌德、托尔斯泰、徐志摩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巴尔扎克也受过法律训练,并在公证人事务所工作一段时间;莫里哀、福楼拜、伏尔泰等年轻时代都学习过法律。
  在现代学术分科之前,法律与文学并没有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学者们也并没有真正关注和思考法律与文学的联系和区别。只有到了法律与文学交叉问题频繁出现,学科意识增强,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一交叉学术领地。然而,对于这个学科究竟属于法学还是文学,目前仍没有满意的答案。一般而言,虽然大部分学者否认文学对法律存在影响,但“法律与文学运动”依然坚强地扎下根来,并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法律与文学运动”不是简单的1+1。
  “法律与文学”这个词曾被人讥为不伦不类。沈明博士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进行比较后指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而法律与文学则不同,它并没有一个方法论平台作为研究的基础,理论结构也相当松散……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只是在一种并不严格的意义上,这些研究都同时涉及到了法律/法学和文学作品、文学理论。因此,法律与文学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论……尽管由于法律与文学毕竟是发轫于且至今依然落户于法学院的学术运动,因此不便说文学理论家或者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比法学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就像法律经济学归根结底就是经济学一样,法学家在这里的耕耘大抵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垒’……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又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
  然而事实情形并不是这样简单。法律与文学至少在四个方面有联系: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
  “文学中的法律”是指法律以题材(或内容)的形式进入文学领域,成为文学领域中一种特别的作品,如侦探推理小说、破案纪实报告文学等。同时,文学也成为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一种媒介。马慧茹、冶进海的《欲望:法律与时代的另一面——近年法律小说一窥》、苏力的《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强世功的《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等都对此做过讨论。
  “作为文学的法律”是指以文学语言解读法律文本和对司法文学进行研究,是文学对法律的一种渗透。代表性研究论文如林阳地的《公务文书与文学之比较》。
  “通过文学的法律”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中最关键而略显抽象难解的。笔者认为,在“通过文学的法律”中,法律与文学的界限已趋于模糊,人们不知道它到底是在谈文学,还是在谈法律;换句话说,“通过文学的法律”,是以文学形式传达法律思想,关注人性和社会,是在发现和发掘法律表达的艺术之维。代表作品有刘星的《西窗法雨》、冯象的《政法笔记》、何家弘主持的《法学家茶座》等。尤其在阅读吴丹红博士对电影《杀破狼》的分析时,我们已经很难区分这到底是文学意义上的影视评论,还是法学上的案例分析。
  “有关文学的法律”是指文学作品涉及著作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时,法律对文学的制约。
  就目前而言,最受关注的是“通过文学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其次才是“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
  也有学者将法律与文学简单分为两支:“文学中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对小说、戏剧、电影等文艺作品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分析等方法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包括法律文本和司法文书等)。这种分法的优点在于简明直观地向人们介绍了法律与文学存在的联系,缺点在于没有指出法律与文学产生联系所形成的价值,并忽略了有关文学的法律。
  吴玉章先生在一次关于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演讲中,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意义做了如下总结:“法律和文学运动兴起之后,对法律的解释更像是一种窃窃私语、私人的交谈,几乎是个人主观感受”;“法律和文学运动观察法律的角度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其实是一种外部视角;他们对法律的表述实际上是法庭外的学术表达”;“挑战了法治观念的至上……法律与文学运动首先否认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他们把法律当做一种叙事结构和修辞,没有什么至上的”;“不在乎法律的结果,而是揭示法律过程的不确定”;“挑战理性至上的地位,诉诸于个人的感受,对情感的重视就是对法律背后的理性的重视。”
  面对遭受众多质疑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几乎所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者都看了法律与文学关系的可能进度与界限。比如波斯纳就认为在“文学中的法律”中,法律在小说中完全是补助性的,小说主要想说明的并不是法律,因此,必须把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小说对人类处境的关怀区分开。他也不得不告诫读者:“最好不要将成文法理解为文学作品,而应将之理解为一种命令。”波斯纳还指出:“我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这一分支深表怀疑,它有着柏拉图创立的说教的和道德化的文学批评学派——这一分支就是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延伸——的所有缺点,而且它还有其他缺点。”在初版本的《法律与文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副标题有“一场误会”的字样。波斯纳对此解释说:“对法律与文学运动,正当的视角应是批评加同情。”无论如何,法律与文学之间不可逾越的差别构成了这一运动向外扩展的界限。
  实际的情形是,这一运动仍然在进行着,在国外已经可以用“潮流”来形容了,但在国内却是近十年才有所研究。较有影响的有余宗其的《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1996)、贺卫方的《法边余墨》(1998年)、冯象的《木腿正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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