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2期

以科学的名义

作者:王纪潮




  人类文明的发展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人类与自然关系,它可以用科学技术来衡量;一是人类自身的理性良知和道德建设,它可以用人类对自身文化的反思来衡量。从工业革命到第二次大战前,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已出现了从征服自然到顺应自然的变化,而在良知和道德建设上,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并没有超过古典哲学家。二十世纪纳粹极权主义的兴起及其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正是这一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开始认真考虑为什么在理性时代仍然会出现政府操控的集体迫害和种族屠杀。这究竟是偶然的疯狂还是人类文化本身的弱点,究竟是某一个民族的民族性所致还是现代文明的必然结果?二战以后知识分子对纳粹大屠杀、南京大屠杀和对反人类罪行的深刻反思,是人类理性和道德建设的飞跃。《以科学的名义》一文介绍的德国学者克劳斯·费舍尔的《德国反犹史》一书,就是近年来西方学界反思纳粹大屠杀的最新成果。文章深入分析评论了作者揭示的现代极权主义假“科学”之名进行的集体迫害,要比用指控“异教徒”一类的古老的迫害方式更有效,更能蛊惑民众甚至知识分子。由于这种迫害一定有看上去很美的理由,一定是利用政府组织形态和流水线的操作方式,才使参与迫害的多数人(螺丝钉)无法靠自己的良知进行抵制而心安理得。阿伦特“平庸之恶”的解释固然深刻,但还远远不够。编 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纳粹屠杀六百万犹太人的罪行不仅仅震撼了盟国,也强烈地震撼了德国人自己。很显然,这样的大规模屠杀不是少数纳粹分子就能够完成的,德国知识分子和大量的普通人都卷入了这场集体屠杀的罪恶之中。西方学界为避免人类社会再次出现集体迫害,一直认真探讨其责任和原因,反思也极其深刻,相关研究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政治、哲学、心理、社会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德国学者克劳斯·费舍尔(Klaus P.Fischer)近年出版的《德国反犹史》(The History of an Obsession: German Judeophobia and the Holocaust. London 1998)就是较新的一种。费舍尔研究纳粹历史多年,曾在《纳粹德国:新历史》(Nazi Germany:A New History, New York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1995)一书指出纳粹主义在德国并非不可避免而受到关注。在《德国反犹史》中,他延续其探索,批评是德国的“民族性格”造成了大屠杀的观点,对这场浩劫中的政府作用、市民文化、教育体制、屠杀者的个人心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讨论。他的意图很清楚,如果认为大屠杀仅仅是德国人犯下的罪行,有关大屠杀的集体记忆之价值就十分有限。
  
  大屠杀中有理性的行为
  
  1935年9月15日,希特勒在纽伦堡的文化协会大厅召开德国特别会议,通过了三个反犹太人的法律:帝国旗帜法、帝国公民法和保护德国血统及德国荣誉法。帝国旗帜法禁止犹太人升德国国旗;帝国公民法规定只有雅利安血统的人才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犹太人被剥夺了德国公民籍;第三个法律完全禁止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通婚和性关系。随后的几年,纽伦堡法律又陆续补充了十三项,从早先规定犹太人不得竞选公职、担任文官、扩展到不准犹太人从事新闻、娱乐、教育、法律和商业等领域的工作,德国的犹太人完全沦为贱民。当时正在柏林做记者的威廉·夏伊勒注意到纽伦堡法律颁布后的1936年夏天,“也就是德国充当奥林匹克运动会东道主使西方游客十分惬意的时候,犹太人由于法律或者纳粹的恐怖手段——往往后者先于前者——而不能得到公私就业机会已到了至少一半人生计无着的程度”(《第三帝国的兴亡》,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31页)。纽伦堡法律颁布后,德国的犹太人除少数感到危险来临选择流亡之外,多数逆来顺受,几乎没有人想到他们下一步的命运就是被集体灭绝。需要指出的是,纳粹迫害犹太人在当时并非不得人心,很少有德国人对公然践踏犹太人权利的纽伦堡法律感到厌恶,国际社会也不像今天这样对宣扬种族主义的活动保持警惕。从犹太人日后的命运来看,德国民众对纳粹反犹行为的默许或者说支持,以及国际社会的冷漠,是纳粹实行灭绝犹太人计划的一个重要诱因。夏伊勒事后指出,奥运会前后犹太人所处的困境是他们被种族屠杀的开端。
  二战后,德国知识分子对他们以及全体德国人在纳粹的暴行面前无所作为感到羞耻,不断地反思纳粹主义的兴起及教训。如雅斯贝尔斯认为,凡是在纳粹时代生活过的人都要承担刑事、政治、道德、集体这四种罪责。他在战后的第一次讲演中说:“我们活着,这是我们的罪过。我们在上帝面前知道,什么东西使我们深为羞辱”(汉斯·萨内尔《雅斯贝尔斯》,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雅斯贝尔斯的理由是:如果德国人犯有积极参加准备或实行战争的罪行,那么,他在道德上有罪;如果他容忍了所发生的事,那么他有政治责任。在道德罪过的意义上,个别人有责任,在政治责任的意义上,一切活下来的公民都有责任,而在集体共同责任的意义上,没有任何人能够逃责。纳粹对犹太人犯下的种族灭绝罪逐步揭开,使德国知识分子认识到,“侵略”已不足以定义纳粹德国的罪行,对犹太人进行的大规模种族灭绝才“反映出了德意志的本质,是德国无法拒绝而必须继承的遗产”。尽管对这一看法存在争议,但德国知识界展现出的道德勇气却促成了战后德国彻底清算纳粹主义的社会共识。德国史学家克里斯汀·梅厄(Christian Meier)说,每个民族都用自己的眼睛看历史,但德国必须从骨子里自省,必须反省奥斯维辛(转引自布衣:《罪孽的报应——日本和德国的战争记忆和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在德国的多数知识分子看来,纳粹主义的发生和灭绝犹太人是德国人的“民族性”所致,德国必须为此谢罪。1971年12月7日,西德总理勃兰特访问波兰时在华沙犹太隔离区起义纪念碑的下跪行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三年后,他对意大利记者法拉奇说,其下跪之举“不仅是对波兰人,实际上首先是对本国人民”,因为“太多的人需要排除孤独感,需要共同承担这个重责”(同上,第8页)。
  无庸置疑,战后德国全民性的忏悔不仅是德国彻底清算纳粹主义的起点,也是其重返国际社会、赢得民族尊严的必要条件。二战结束已六十余年,德国从来没有放松对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清算。在追溯大屠杀的历史根源方面,主流观点一直强调,在纳粹掌权之前的150年来,德国文化中的反犹主义已成为德国文化的特质,因此大屠杀是德国人性格特性的产物,责任也必须由德国全民来承担。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纳粹的大屠杀并非德国人的民族性所致,它和其他极权主义的种族灭绝一样,都是人类性格特征的重复,在历史上有,今后也未必不会重现。但近些年来,也有学者在思考由政府发动屠杀600万犹太人这样的罪行为什么会出现在西方文明社会,出现在为人类文明贡献了许多伟大的作家、科学家、哲学家和音乐家的德国?如果纳粹大屠杀的后果必须由全体德国人来承担,那么这种认识本身与纳粹的种族主义又有什么样的实质区别?又如何解释那些坚决反抗纳粹暴政的德国人的行为?如果大屠杀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宿命,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又有什么意义?德国学者克劳斯·费舍尔(Klaus P. Fischer)就认为,无论把大屠杀解释成“唯一性”还是“循环性”,都是极端的观点。他指出:“有人宣称,那些屠杀犹太人的罪犯是整个德国民众的代表,这实际上犯了两个错误,一是综合推理之错误,声称局部真理就是全部真理;二是概括错误,得出全民就是刽子手的结论”(《德国反犹史》引言,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下引该书仅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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