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10期

竞争、垄断与经济发展

作者:瞿宛文




  美国的微软公司不仅独霸美国的软件产业,而且垄断全球市场。不过近几年来,它却诉讼缠身,垄断地位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而对它提起诉讼的,竟然是美国联邦政府与十八个州的司法部门,他们指控微软公司意图垄断个人电脑应用性软件的发展,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结构上的改变。确实,二○○○年美国初审法判决要将微软一分为二成为两家独立的企业。不过,微软已经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只需要做些行为上的修正,暂时转危为安逃过被分解的命运。因为微软的全球垄断地位,这个案例在全球各地都有详尽的报道,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
  这个案例再次突显如何规范经济上的垄断权力。市场竞争原本是促进生产力进步的必要条件,但是大型企业却由其所具有的竞争优势而形成垄断。微软的案例发生在先进国家,而后进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也必然会面对类似的垄断问题,但是问题的性质与内容,会有相当的差异,因此需要不太一样的处方?在我们回答这问题之前,先来了解美国的情况,以作为参照。
  关于微软被控垄断的案例,一般的报道多着重于追踪审判的发展,看审判结果微软是否会被分割,而很少注意此事之背景。然而,这整个故事的背景实在有些蹊跷。
  美国是全球资本主义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地方,各种保障产权的法规制度最为齐全,一向是其他要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后进国家学习的对象。
  譬如,在美国行走不论是在郊外或住宅区,一定会碰到“私有财产,不准逾越(Private property,No trespassing!)”的牌子,并且你也不敢不遵守。再则,在现今自由市场的霸权之下,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几乎被视为罪恶。同时,近年来,美国政府在全球强力要求所有国家,包括最后进的国家,都要尊重(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这样的国度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居然可以将最有竞争力的先进企业,强制性的进行分割?这岂不是对财产权的践踏吗?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的第一部分在一八九○年就通过了,那之前洛克菲勒所主导的炼油托拉斯,以及杜克的烟草托拉斯等,都占据了美国同行业的全部市场。铁路兴起后,新兴的大型工业性企业在短短二三十年内,横扫了新整合成的全国性市场,将原先居主导地位的地区性中间商与地方势力扫地出门,由此引发了反垄断运动,而其结果就产生了反托拉斯法案,以及其他如限制银行不能跨州经营的法案等。在欧洲,因为国家多,铁路兴起所带来的市场整合比较不完全,因此类似的变化没有那么剧烈,政治上的反应就仍依据欧洲一向的阶级政治路线进行──即资本与劳工的对立,而没有单独的反垄断运动。
  随着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演变,反垄断理论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反垄断经济方面的理论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短期静态的;一是长期动态的。所谓短期静态的,就是厂商使用其垄断力量,抬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所谓长期动态的理论,即产业的发展、技术与生产力长期的进步。
  主张自由放任的芝加哥学派,则不赞同用反托拉斯法案对垄断市场的干预,他们深信市场力量终会侵蚀掉垄断者短暂而微弱的权力。著名经济学者熊彼特则是从另外一个动态的角度看,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兴盛所依靠的,就是资本追求利润的动力所带来不断的创新,也就是他著名的──创造性破坏,企业惟有创新才能得到垄断利润,有了垄断利润才能有能力进行研发与创新,因此他认为短期的垄断给社会所带来的损害不单有限,并且是必须的,如此才能有长期生产力的进步。
  虽然熊彼特的理论相当有洞见,能掌握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规律,但是如凯恩斯所言,我们不可能不管短期的发展。在长期可能所有的垄断都会因新的挑战的出现而有瓦解的一天,譬如说几十年之后微软的垄断地位很可能不存在了,但是时间如果太长,对于等不到那天的人而言,可能就没有意义了,我们需要更及时的对策,譬如像将微软一分为二。
  不过,就像微软的案例所显示,反垄断的论述越来越注重垄断对产业创新发展的阻碍作用,而不只是看真正短期性的价格过高的影响。大家所恐惧的是微软不断的在新的挑战者冒出头之后,即以垄断力量置其于死地,明显的会抑制创新技术的产生,使得发展极为动态的产业,未来的发展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萎缩。
  很多人指出,近年来,通讯产业的软件部分不受制于微软,而产业的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远比(受制于微软的)个人电脑产业来的强。因此,若将微软一分为二,一家经营系统软件,一家经营应用性软件,则微软公司就不可能垄断应用性软件的市场,会有助于产业的多样化发展,甚至可能有助于新的系统性软件业者的出现。就国家竞争力而言,有人就认为若将微软分割,美国产业的发展会比较好,所分割出来的企业也可能维持长期的竞争优势。
  美国过去有过多次分割大型企业的先例,最重要的包括当年将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分割为数家石油公司,其中最大的几家也一直名列全美前十大企业。当保守的里根总统上台之后不久,于一九八二年结束了司法部门对IBM长达十三年的反托拉斯诉讼,有人认为IBM那时免于被分割,反而使得它逃避改革,也是它日后几乎被新兴势力打倒的因素之一。
  在美国的标准普世化的风潮下,现今规范市场秩序的所谓“竞争政策”也成了全球化的新规范的一部分,以至于自居文明的国家都开始设立公平交易机构,欧洲共同体也开始管制企业的合并,尤其是在全球化风潮下,欧体也开始运用它来规范(特别是来自他处的)跨国企业的行为,譬如,现在欧体委员会正在考虑微软的垄断案。但其政策源自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在精神上源自美国反垄断的社会运动,是和当今领导全球的自由市场霸权理论相违背,但居然在美国风的影响下流行到各地,也只能视为一种吊诡。
  不过,这也完全符合欧美先进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也发展出各种相对应的、限制市场“自由”运作的规范,以改进市场的运作、改善人们的生活。社会问题方面包括以社会福利政策来缓解如失业与养老等问题,而这里所讨论的,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反拖拉斯法案也可说是具有同样的意义,是社会集体性的对经济垄断力量的制衡。
  熊彼特理论指出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小型企业没有力量做研发,研发与创新必须是由大型企业依靠垄断性利益才能进行。不过故事的另一面,则是市场竞争的压力,仍是企业进行研发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有研究指出,市场的垄断程度与企业对研发的投入比例,会呈现一种拱门状曲线,当垄断程度低市场充满小型企业时,大家没有能力进行研发,当垄断程度太高时,垄断者或者没有动机进行研发,或者不愿运用创新毁灭自己的垄断地位,因此只有在较中间的地带,能力与动机可能会达到一种较良性的平衡。垄断与竞争之间永远不是清楚的两选一的课题。
  
  以上讨论,主要是针对具有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大企业垄断对于产业发展可能的影响,以及美国所发展出来的,相对应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理论与政策。
  不过,对于后进国家来说,这些先进国的经验虽有相当参考价值,但是并不是完全适用,因为与先进国家不同,先进国已经发展出较完整的市场体制,以及与其相配合的各种规章制度,而后进国正是缺乏这些制度。先进国以创新与研发作为互相竞争的主要内容,后进国与先进国在技术上的差距甚远,只能进行学习并以低价竞争,而不是以研发创新为竞争手段。而经济上,先进国对于大企业垄断的主要关切,是基于垄断对于创新活动、产业进步的影响,但显然后进国家的考虑必须不同。
  后进国家要考虑大企业垄断带来的影响,在经济上的考虑必然以经济发展为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样的企业形态,适合于后进国的经济发展,能够担当起成长的重任,同时需要与其相配合的制度为何。
  除了市场体系本身之外,先进国家有各种与市场相配合的支持性制度,如财产权及法律体制、培育人力的教育制度、筹措资金并监督企业的金融体系、政府的协调与辅助等,并且每一种制度都包含了依据企业表现而做筛选的机制,整体是互相配合的。后进国家则因市场经济尚未发达,这些相关制度都不完整甚至完全阙如,同时也不是很容易建立,因此在后进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若要强力追赶先进国,就必须设计出“市场的替代制度”。著名的经济史学家Gerschenkron就依据东西欧国家发展经验,而得出以下之经验法则:经济越落后,市场相关制度就越缺乏,要追赶的距离也越远,所需要的“市场的替代制度”的强制性就越高,因此在最落后的地方,所需要的是国家干预与大企业。
  后进国家虽力量不足,但由国家集中力量设立大型企业,在形式上不难做到,只是要成功则很不容易,相关的奖惩、监督与制衡机制更为重要。在“二战”后早期,后进国家竞相进行进口替代工业化,一味模仿先进国而推动重化工业现代化,用国家的力量购买机器设备与技术,设立了很多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但大多数没有适当的奖惩监督机制,因此没有达到学习转移先进技术的目标,在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那些企业就不单显得大而无当,更成为依赖特权的垄断者。为了说明其中牵涉到的各种因素,在此用韩国与中国台湾两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韩国从朴正熙时代开始,就采取扶植大财阀的策略,国家控制金融,因此可以用低利贷款做为政策工具,长期提供补贴、但也因此指导了投资与产业发展的方向。同时,国家清楚地设定如外销业绩与自制率等经济表现标准,以此作为奖惩企业的依据,亦即国家以整体经济的成长为第一优先目标,并且能够用清楚的奖惩方法来规范企业,使其能够追随国家的工业发展策略。
  这种有清楚的衡量标准、依据表现给予奖惩的产业政策,配合合理的产业发展策略,使得韩国能够从六十年代开始,就有着非常出色的成长纪录,众多的重化工业计划,多半都能在几年内达到技术与商业上的成熟,从幼稚工业的名单上除名。同时,韩国的三星电子与现代汽车,也是新兴工业国家中极少数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成功推动自己品牌的企业,成绩令人艳羡。
  不过韩国的成长道路走来相当波折,在一九八○年左右,朴正熙被刺杀加上第二次世界石油危机,韩国政治与经济上产生相当大的危机,被世界银行列入问题国家名单,在一九九七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又再次受重创,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因国家与财阀力量的相互消长,以及社会对财阀的权力的监督问题。
  以一九九七年的金融危机为例,此次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大企业不单举了太多债务,并且其中有太多是外债,尤以大财阀的过度扩张为主要原因。但这并不只是源于官商勾结或贪污腐化,部分原因是因为金融自由化过程漏洞不少,金融监控出了问题,以至于危机发生时连韩国央行都不知道外债的总额为多少。
  主要原因其实发生得更早,是结构上出了问题。朴正熙时代的工业化策略,主要是依赖扶植大型且多营化的财阀,来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品。不过随着经济的成长,财阀势力越来越大。到了一九八○年左右,朴正熙时代的重化工业计划,因推行的太猛太快而出了问题,于是政府就要求财阀接收出问题的企业,同时也对财阀做了更多的让步。朴正熙以后的政治人物都已经不甚强势,统治基础不稳之余,比较需要向财阀争取支持,这意味着对财阀的规范能力的削弱。同时,这段时间正是韩国开始逐渐自由化之时,外来(尤其来自美国)的开放金融市场的压力日增,因此在整个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财阀争取到了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空间,一方面大肆扩张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借此大幅增加了财阀企业的负债额与比例,这一切所带来的恶果都在一九九七年的金融危机中一并剧烈地爆发。
  总之,财阀在韩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否担任建设性的角色,须依赖几个条件而定。一是国家必须有能力、有意愿去制定有效可行的产业政策,并且这政策是为了推动整体性的经济发展;同时,国家有能力要求财阀依据整体策略去发展;再则,国家必须以清楚的、客观的经济标准来规范企业,譬如规定企业的外销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有资格取得低利贷款等;同时,国家与社会对于财阀的垄断性权力,能够予以限制与规范。
  换言之,韩国之所以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栽大跟斗,主要是因为在民主化自由化的过程中,国家、社会与财阀之间力量的调整出了问题,对财阀的垄断权力缺乏足够的监督。
  推崇自由市场的新自由派学者,在金融危机之后,提出因为韩国国家干预的传统,才造成了财阀坐大、官商勾结并导致最后的金融危机,因此证明国家干预最好避免。问题是,这派学者一向不肯正视后进国家在发展初期国家必须扮演的角色,无视后进国缺乏市场制度,根本无法与先进国在“自由开放情况下”竞争的困境,其实,历史上还从未有后进国在自由开放环境下得以发展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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