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3期

“赞助行动”及其法律问题

作者:程 巍




  在“赞助行动”开始实施时,黑人在美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11.5%,而他们在以前属于白人中产阶级的那些职业中所占比例远低于其人口比例,如黑人律师和法官只占该行业从业者的1.2%,黑人医生占2%,黑人工程师占1.1%,黑人大学生和大学教授占2.6%。“赞助行动”的目标是以激进的方式使黑人在这些行业中所占比例达到其人口比例。一个相反的情形是犹太人,犹太人占美国总人口的3%,远低于黑人,但70%以上从事高收入的专业职业,远高于美国总人口从事此类职业的平均比例(29%),而二十五到二十九岁的男性犹太人78%受过高等教育,在哈佛等常春藤联校中,犹太学生竟占到学生总人数的40%左右(保守统计是28%)。这多少可以解释美国中下层的反犹倾向,尽管六十年代最坚决支持黑人民权运动的恰恰也是犹太大学生。
  对相应比例的要求,根源于美国宪法本身(如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参议院代表比例的规定),它把各州人口所占比例作为代表所占比例的依据,要求一种与其人口比例相应的充分代表权。将这一原则引申开来,就可能变成各个种族团体按其在美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要求在一切领域占据相应比例。尽管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具有种族歧视色彩(如把美国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折算为五分之三个美国白人计入选区人口),但该宪法又被解释为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宪法,规定每个美国公民都不能因其种族或肤色而遭受歧视。美国内战后通过的那两条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试图消除一七八七年宪法的种族主义,在种族上保持一种“色盲”或者“中立”的态度,这样做的结果反倒使黑人问题被旷日持久地拖延下来,一九六四年的《民权法案》重申了前两个修正案的种族中立原则,使黑人不因其肤色而遭到歧视,但同时也不因其肤色而受到优待。它无意以种族群体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来规定它们在各种职业中的相应比例,而是不论肤色把平等的权利赋予每个美国人,他必须自己在竞争中赢得机会和成功。他的成功和失败全在于他个人的才能和运气。这些体现人人平等的修正案和法案,从深处瓦解了个人以种族集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可能性,试图使美国社会免于“两个阶级”或“两个种族”之间的战争,但它们缺乏一种历史维度,无视个人原本就属于某个种族群体的历史事实,而正是作为群体的白人对作为群体的黑人的歧视才造成了作为个人的黑人在竞争中不可能获得与作为个人的白人均等的机会。
  因此,从法律形式主义的角度认为“赞助行动”违宪,可能缺乏充足的历史依据,把一个历史问题非历史化了。“赞助行动”并不是要违宪,而是想使宪法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实现其未完成的许诺。这正是法律实质主义者试图使法律成为政府政策而不是形式条文的内在原因。尽管此类政策可能有利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但也会导致联邦政府权力的强化,危及作为共同体核心原则的个人自由,从而瓦解宪法原则本身。毕竟,能够约束或抗衡政府侵权行为的有效工具仍是宪法的形式条文,它是使黑人获得平等权利的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既然“赞助行动”是补偿政策,就隐含了一个前提,即补偿不可能无限期。曾使“赞助行动”的支持者和受益者获得道德和历史方面的合法性的那种白人种族主义历史记录,在该政策施行四十年后(这意味着三代人的时间过去了),已经逐渐丧失其说服力。尽管黑人在各个领域涌现出不少杰出人物,但黑人在那些主要为白人所占据的行业中所占的比例仍远低于其人口比例。大多数黑人仍处在下层,在蓝领工人、普通警察和监狱犯人中所占比例尤其偏高。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美国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曾经同样受歧视的亚裔美国人,尽管很少求助“赞助行动”,但他们在专业性职业和高校中所占比例却常常高于其在美国总人口中的比例。这对“赞助行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是一个质疑。实际上,当谈到“赞助行动”时,往往是指美国黑人。黑人在美国历史中的漫长经历,无论是作为殖民地时代的奴隶,由来已久的种族歧视的受害者,还是作为美国内战的北方士兵,都使其深深嵌入了美国历史,这使黑人比其他少数民族具有更大的道德优势和发言权。然而,在美国黑人的历史资源差不多被耗尽的时候,能够使他们在个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东西,仍是个人才能,这就迫使黑人重新回到强调个人成就的美国宪法基本精神上。成功的黑人之所以反对“赞助行动”,是因为该政策导致了一种不利于黑人的普遍心理倾向:一方面把黑人的成功看作是受了“赞助行动”的逆向歧视的好处,一方面又把黑人的不成功看作是智力问题,因此无论从成功还是不成功的角度看,都从智力上贬低了黑人。在来自中下层白人的不满和来自中上层黑人的反对的双重压力下,“赞助行动”是否会被当初支持它的联邦法院裁决为“违宪”? 这大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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