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0期

商业、职业与近代上海商界

作者:叶文心




  有关中国商业史的研究,近十几年来在海内外蔚为风尚。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对资本家及商人的活动的关注,取代了对工农兵及革命运动的描绘,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时期近代史领域之中比较活跃的学科。
  这些以商业及商人为主轴的历史研究,拓展了好几方面的认识及建设工作。第一,丰富了鸦片战争之后中西交通史的内涵,突显了商业及民族资本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之中的角色。第二,重新评价了民国时期企业上层人物的爱国本质,从而为改革开放时期的新统战路线建立了历史基础。第三,商业史的研究结合都市发展,为九十年代中国新兴的都市文明建构了历史传承。
  在现代化、都市化的建构之余,商业史的研究同时也带动了对一些相关问题的研究。近代商人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是商会。一般说来,商会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及教育性的功能,在传递商业讯息、组织商业活动、建立商人网络、促进商业教育等方面都曾发挥过相当的作用。然而从官商互动的角度审视,近代商会的兴起是否曾经为中国社会结构及政治制度的转型打下了基础?晚清及民国商会的民间自发性及自我管理机制,如何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逐渐转轨为机关化、组织化的工商联?近代新式商业的兴起是否培养了新的政治力量?中国大陆之外,台湾、香港等地在二十世纪末期都经历了不同性质的政治民主化。在这个过程之中,近代中国商人及商会在“大中华”文化圈里是否担当了相当角色?商人及商会是政治民主化及社会转型的主要推动力量吗?以上这些问题,在商业史的研究中一一提出。商业史研究的结论及发现,具有超乎狭义经济史的广泛意义。
  然而作为近代中国商业史研究主体的“商人”及其所从事的“商业”究竟具有哪些属性?近代商业比之传统贸迁有哪些分野?中国商人及商业是在什么情况之下进入“近代”状况的?我们如果尝试进一步扩展商业史研究的视野,似乎不得不由此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思考。本文便以晚清以来上海商界的发展概况作为素材,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两个看法。
  第一,以上海商界为例,哪些人算得是“商人”?近代史舞台上的商人纯粹是经商者吗?还是带有其他色彩?
  我们知道,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便是绅商的合流,以及新式绅商的兴起。诚如马敏教授在《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所论述,咸同之后,绅商阶层包含了“贾而好儒”的儒商、也包含了绅化的买办、更包含了主持商政的官商,“绅商”的社会结构内容十分丰富。然而绅商的合流,不仅表现在商业经济活动领域之中,也不仅限于富商巨宦及沿海大城。清代有捐官制度,这个制度在太平天国军兴之后广泛在江南及华中、华南地区实行,为殷实之家开启了入宦之门。比如清代的绍兴府,以出产典掌刑名钱谷的师爷幕友名闻全国。其中原籍山阴、会稽两县的县丞、巡抚、典史等僚属占全国此类官吏的百分之七。这是因为当地以商致富的人家一面令子弟读书,一面为其捐纳监生,然后以监生资格任用为县衙门里的次官或者是北京吏部、户部的部员,由此逐步或升迁上层衙门,或任地方督抚幕友,成为清代官场的一股势力。这是以商而吏,中层官商结合的一个典型。这个结合有别于绅商,却在政府财经管理上极具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商之为官场服务,既不始于光绪年间的官督商办,也不限于经济领域。马敏教授笔下的绅商,无论经元善、张骞、郑观应、伍廷芳,都早在堤防、河工、海运、慈善、账济等传统士绅活动范围之内有过贡献。美国学者玛丽兰金、罗维廉等分头研究咸同以来的浙东及汉口社会史,一致认为太平天国征战多年之后,朝廷因为力量薄弱,地方事务不得不假借于当地士绅富商,绅商乃共同成为地方社会福利性举措的领袖,因此而打开了晚清政治空间之中的公众领域,为“市民社会”的出现打下基础。
  绅商的合流及合作,自晚清的发展来看,则更是清末推行新政的结果。这个“新政”,广义地包含了同光以降的自强及变法。《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推行改制,往往有举措、有政纲,而缺乏经费人力,更无实际办法。这个客观条件扩大了绅商的公众活动空间,使得活动的性质超出传统士绅领域之外。一九○三年农工商部商会条例的颁布、“商人通例”的制订,以及各种商法的审订,都在这个时期发生。商会成为推动新政的一环,“商人”成为各省及地方咨议局中的参与成员,“绅商”的兴起,配合了“商战”论的流行以及“以商救国”的口号,成为晚清中国追求富强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社会现象。
  由此可见,绅商的出现,反映了官商之间相互关系的重大调整。晚清新政时期,商人通过商会组织,在地方事务上取得发言权,这股新兴力量的运作,在北洋时期发展成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总商会等全国性社团大规模的集会,从而得到进一步的发挥。绅商的兴起、商会的组织以及商人的政治参与,无一不标指清末民初民间力量对应于官僚政府权力的增长,在某种意义上,这不可不视为一种政治参与“民主化”的发展。
  然而我们如果仅止把近代史上商人属性的问题归结到绅商的合流及其政治参与,则不免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层面,即新式商人与旧式商人自“就商言商”的角度来看,所从事的商业在本质上有什么重大的变化。
  什么是“商业”?近代史上的商业,依据清末以及民国时期三度“商人通例”的界定,是指以下的十七种营业:买卖、赁贷、制造或加工、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出版、印刷、银行兑换金钱或贷金、担承信托作业或劳务承揽、设场屋以为集会之所、堆栈、保险、运送、承揽运送、牙行、居间、代理。政府所认定的“商人”是经营以上各业的“商业之主体之人”。凡是“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范围内之制造人或加工人及其他小商人”,依法明文规定不适用“商人通例”之中的各条规定,尤其是其中有关“商号、商业注册、商业账簿”各条之规定。
  我们稍作分析,便不难发现以下有趣的几点:近代中国经济史上由政府所认定的新式“商业”及“商人”,几乎纯粹指的是鸦片战争之后由于沿海通商而新起的主、辅、制造、金融、服务各业。这种新式商业与旧式商业的重大歧异,固然反映在工业革命后机器的使用以及中外交易之中国际法的牵涉,然而综合地看,从事新式商业必须具备一般的法律、科学、金融贸易等等知识的基础。从商人教育的角度来看,旧式商业一贯强调伦理精神及经验,与新式商业的偏重有明显不同。早在五口通商之际,担任洋行买办的中国商人以及贸迁南洋、大洋洲的华商便注意到除了丝、茶、鸦片、银两等实际交易所需要的经验之外,对外贸易更需要外国语文、经济地理、国际惯例、航海公法等专业的知识。清末留学潮掀起之后,早期留学美、日的学生之中也包含了以“商学”为专业的新人物,其中最著名的例子算得是穆藕初。二十世纪之交及其后,以“经济学”为主修的留学生之中还可举出留学日本的张嘉,以及留学美国的马寅初。这些人在回国之后各有从事、各有发挥,开辟了各行各业新的途径。然则从近代商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新兴商业与旧式商业最大的不同,便在于前者强调知识基础以及商业的知识化。绅商在社会地位上的融合,至此表现在“商”与“学”的结合,“商学”成为系统化的知识,“商界”与“学界”在关系网络上相互流通,“商学”成为自成体系的知识传承,读书与经商不但不是两路,前者而且更成为后者现代化的基础。
  我们提出商业在近代化的过程之中“知识化”这个论点的含意,并不是认为传统旧式商业行为不具备知识性的成分,或者是旧式商业经验的累积并不构成知识。明清以来,“商人须知”、“商人宝典”之类的手册之中并不乏经商所必备的专业知识。然而明清商人虽然捐资兴学,学堂里却只有经史科目而没有商业学校。旧式商业知识的传递,是师弟相承,而不是通过教育机关的中介,是平日实际经验的累积,而绝少学理化、原则性的申述。换言之,近代商业的“知识化”,也就是商学教育的“学堂化”、制度化。近代商学成为学堂科目的一部分,因此也就沾染了士大夫学校制度中所培养出来的令名及声誉。从知识结构的角度来观察,新商界与学界因为能够做某种程度的趋近与结合,商业之中也就包含了若干专门职业的成分,反之,新商与旧商在文化上的差距反而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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