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拟解地租率

作者:高王凌




  老友陈支平教授曾在不少场合感叹:中国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以农立国的国家,以至于今,“历史学界居然越来越少有学者对地主——农民这一最基本的问题有兴趣!”《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的出版,“真是喜出望外”。
  这本小书里说的是拟解租佃关系的核心——“地租剥削率”的问题。
  说起租佃关系,不免要连带引出许许多多的相关问题,使人目眩,我们不妨从一个简单的角度入手。
  农民起义和农民斗争,过去有一段时间曾经是史学界的热门话题,可惜的是,农民大起义很少触及地租问题,“文革”时期有一本小册子《罪恶累累的孔府》,却与众不同,谈到了农民的抗租斗争:
  一七五八年(清乾隆二十三年),滕县佃户四十余人,代表各村佃户,开会决议“共同一局,抢劫官场”,把被孔府霸占的劳动果实,全部收回,绝不留下一颗一粒。七月,秋谷成熟,孔府派来了爪牙进屯分谷。没料到,各村一致行动,将谷子全部运回自家场内。爪牙们气急败坏、声嘶力竭地阻挡。佃户们摆好阵势,围住他们,有力地警告说∶“绝不分给一柴一粒!”
  由于这场大规模的有组织斗争的胜利,佃户们认识了自己的力量,此后这里的抗租斗争更是不断发生。一七七七年,二十年前领导过抗租的老将陈荣,又串联二十多户佃户,在一个夜晚把地里的麦子,全部收回农民家里;他们把反对孔府的斗争传统,亲手传给了新的一代。……
  文章中的几个小标题分别叫作“组织起来,抗租抗差”,“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集体齐退佃,饿死寄生虫”(山东大学历史系、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调查组编写,《学点历史》丛书,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四年)。这样的文字在今日已不多见,语句也十分典型。但问题也出来了,农民的斗争,既然是这样成功,他的成效表现在哪里?显然,农民的反抗和反抗的结果,在这里被割裂了。
  如果说反抗的结果,我想,首先就表现在地租率的下降上。
  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有不少前辈学者利用各地发现的地主家的收租簿,做了地租“实收率”的研究。他们发现,清代以来,地主实收地租,差不多一直是在下降,总括起来,大约下降了二十多个百分点(其中也包括山东孔府,它在十八世纪下降了一半)。同时,契约上的规定租额也有相应的下调而不是上升(详见第二章)。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在租佃关系研究中,有几个问题,比如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等,都是研究的重点。有的已获得了一些进展,有的则成为了“老大难”,其中最难解的就是这个地租率问题了(详见第一章)。
  过去许多学者都曾试图解开这一问题。他们找到了许多地租契约,以了解地租率是如何规定的。可是却忽略了,所谓“规定”并不等于它的“实施”,所以,千件万件地读下来,在那些几乎千篇一律的契约面前,地租率的研究仍然无法突破。
  关注到地租“实收率”,是改变研究状况的一个关键。但可惜的是,地租实收率的研究却没有与租佃关系联系起来,而是把它归结为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这在一时间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在学术界引起了好一场争论。如果清代农业生产能力有着如此的下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那又如何解释清代中国人口巨大增加?清代粮食亩产量即使有所下降,幅度也不会很大,或者是升是降尚在两可之间。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一个略有升降(产量),一个是超过二十个百分点的下滑(地租),这两条曲线怎么能“合”得起来(详见第三章)?
  如果我们承认,地租量的下降与农业生产能力的升降没有什么关联,只是由于地主、佃户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农民是怎样使地租量下降的?本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回答这一问题(详见第四章)。
  不过,如果了解到:过去农民给地主交租的“实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别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随意“增租夺佃”,至于“打官司”呢,往往也讨不了好去,……面对这些新的素材,对旧社会的租佃关系如何理解?
  其实,这些事在过去都不是什么秘密。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员卫廷璞奏∶“迩来人情骄恣,即丰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臣生长粤东,由江南知县行取到部,所见大率如此。”
  秦蕙田在一篇经筵讲义中说∶业佃之间“始也患业户之侵凌,今则忧佃户之抗欠。盖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此皆臣平日所亲见”。
  应当看到,影响到地租增减的,并不是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装起事,也不是抗不交租,而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为。
  其中首先就是少交租、迟交租、拖欠敷衍等。章有义先生将其归纳为∶一是“硬抗”,即不用任何借口,硬行不交或少交;二是“软磨”,即拖延偿租日期,到时不了了之。佃户常常不肯缴足,这就是“硬交不让”之定额租制下的常情,赵冈先生也说,可见地主对佃户并无绝对优势,无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开列名册,并无实力去处分刁佃。
  据一些学者看来,在定额租下,农民比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对佃户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地主或代理人还要亲临现场“临田监收”,似乎就无法“作弊”了。但在实际上,这一制度是否更为“有效”,恰面临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临田监收麻烦多、代价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种保证作用,但同时也增大了与农民面对面直接摩擦的机会。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许多并不临田监分,而是由佃农自行收割。特别重要的是,不管在什么租制之下,农民仍有办法偷割私分(今天的话叫“瞒产私分”)。如庄稼熟后,“先自赴田割稻一担充饥”,“先把好麦割了一半”,“私将谷子割了几把”等等,说的都是这种情况。
  因此,把历史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实物定额租的普遍推行,或以为在分益租制为主流的时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发生,恐怕未必正确,甚至可能是倒因为果了。
  在这中间,我们还不难发现在农民心里存在着一种“抗欠有理论”,在他们心里,地租似乎就是不应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积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许多时候(如因灾歉收,或青黄不接及农民家庭困难时),田主的“逼讨”,往往被视为“为富不仁”。
  此外,农民还可以恃强,罢种、逃租、转佃,交“湿谷”、“瘪谷”,或使用“压产”等方法,来对付田主。
  读者也许会问,对这样的农民,地主不会把他赶走——“夺佃”么?
  但是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们又能否轻易就范?退田以后又有何处可去?……这些都是在事实上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因此,业主要求退佃通常须有“正当的”理由(例如“自种”),不许“无故退佃”;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田也不是那么好退的,佃户也总有他的许多理由和许多的“反措施”。据史书记载,佃户“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钱,便称夺佃夺命”,以致“业主虽有田产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连年不结”,甚至出现了“久佃成业”的说法。
  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样呢?“惩戒”前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惯,如史书记载,“无论荒歉,总归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辄”;“曾不数年,而新佃之抗欠视旧佃为更甚”。
  还有一种说法:凡佃户租种田亩,先给田主保租银子(押租钱);“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这样就可以对付佃农的欠租了。但实际上,佃户“既将揽佃银两抵还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没得扣抵了”。所以赵冈先生说:地主往往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租约,甚至连退佃都办不到。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里也讲到,退佃并不那么容易。他说: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因此,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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