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2期
经由法律的正义
作者:何怀宏
美国劳动者今天较一个世纪前大大改善了的生活状况和缓和了的劳资关系的确也并不会凭空而降,而是由受压迫者及帮助他们的人艰苦斗争而来,今天的这种状况改善自然并不仅仅是律师及其他“法律人”的功劳,还有强大的工会组织等各个方面的努力,甚至街头的压力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所有的一切都须通过法律、都须落实到法律才比较稳妥可靠。只有如此获得的成果,才是真正坚实的成果。而许多律师在这一法制框架内的斗争,的确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人们对律师这样一种特殊的职业都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既越来越离不开它,又对它的处境或现状不满。律师为当事人工作,但人们总希望他们还应当是无告者的声音,是弱者的保护者。在美国,今天律师们的工作方式和丹诺的时代也已经相当不同了。即便是正义的呼声,也相当程度上淹没在冷静、客观的条文阐释和事实罗列之中,而不是表现为丹诺那种激情澎湃、诉诸哲学和人们的价值观及感情、可持续数天的演讲了。在中国,好律师的事业更是比较艰难的,他们还缺少活动的充分空间,也缺少对他们履行职责的切实保障。但我深信,在中国目前已有十多万人的律师中,他们许多人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在耳闻目睹过许多常人可能不易听到或忽视的悲惨事件之后,在自己的心中也一定保留有像丹诺一样的正义冲动,也不时愿以不同方式实践这种冲动。当然,丹诺是有他个人和制度的某种幸运的。独立而开放的社会舆论、独立而严谨的司法制度,独立而深思熟虑的法官、独立而具有健全法律和道德常识的陪审员,这些都构成他强大的后援。虽然这些人也可能成为他的对手,但只要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他们就可能被说服。而独立也总意味着一种严肃的责任,总要求着一种严格的训练。中国的律师——又不仅是律师——迫切需要的是在法制框架内的斗争,是维护法制,且使其向法治和宪政提升的斗争。希望中国稳健地、但也尽量快速地走向律师能在其中发挥更大法律作用的宪政和法治——我愿为此馨香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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