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经济学的有限性

作者:林精华




  普京在《千年之交的俄罗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称,俄国已经不属于当代发达国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下降近50%,仅为美国的十分之一、中国的五分之一,居民实际货币收入和生活水平严重下降,一九九八年金融危机后人均GDP只有三千五百美元——“七大国”的五分之一,而且俄国没有因为十年改革而优化了产业结构,即工业化时期所形成的基础工业(如燃料、电力、冶金等)至今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工业产值的50%、出口比重的70%,相应的,在现代科技民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几乎被排除出世界竞争市场(所占份额不到1%,而美国占36%)。也就是说,由于主动的社会转型而让俄国付出巨额代价,几乎比一九二九年世界经济危机更甚,相当于一九四一至一九四五年卫国战争损失的两倍。造成如此状况的直接原因似乎是:苏联在改革艰难之际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参与过多,在叶利钦时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不单单是参与,而是主导了改革进程——该组织以保证俄国经济改革在民主化进程的名义下顺畅进行,促成寡头政治集团在俄国的合法形成,而寡头集团不顾议会的意愿、经济学家的立场、工会的要求、公众舆论等,要政府全面执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拟定的方案。
  问题是:就常识和科学知识而言,做出关乎国家前途和两亿多人民命运的决定,本不应该寄希望于脱离俄国实际的经济模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构建的“华盛顿共识”。这类情况若发生在拉美和东南亚这些缺乏科学团队、文化基础薄弱、资源稀缺的欠发达国家是可以理解的,可是苏俄拥有先进的科技潜力和大批技术人才、丰富的现代化历史经验和雄厚的自然资源,国内市场容量大到足以保证居民就业需求,拥有相当规模的闲置生产能力、不少高附加值的产品及出口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独联体、东欧和亚洲)等,这些意味着苏俄改革并不急于需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施“休克疗法”,但为何俄国却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用来试验社会主义国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基地?
  这些,仅仅依靠经济学原理是难以理解的。
  我们知道,因为俄国东正教中的人性观念和持续三百年的改革历程,西方的自由民主价值观在当代俄国找到了合适的土壤,促成了西方政治制度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建立,但是在俄国,引进西方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却很难,因为它与以集体性、计划性、重生产而轻流通和消费等为主体的苏联经济传统相悖。
  十八世纪之前俄国始终不存在学科意义上的经济学文献,经济活动通常被理解为“主持家政/家务”,这种独特的经济观念在相当长的历史中成为俄国人的主流思想。这个“主持家政”是指保证全家人一年劳动收获和财富的经济活动,它首先是一个精神道德范畴,然后才是经济学行为,是俄罗斯经济模式中进行自我调节的一个重要伦理概念,其要义在于获取合乎伦理道德规范的财富,并且获取财富的欲望必须受到节制。
  正因为强大的传统斯拉夫特性阻碍着俄国对现代文明特别是现代经济的认同,导致彼得大帝不得不大刀阔斧地改革(当然改革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要改变俄国自然经济结构。可是,以实现资本主义为目标、解放俄国农村生产力为目的的一八六一年改革和一九○五年前后的斯托雷平改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到很大阻力,其结果也很不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社制度及其理念化所致,甚至新兴的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内部也广泛采用劳动组合形式、企业之间的联系也仿照村社之间的关系,长达七千五百公里的西伯利亚铁路就是采用劳动组合形式修建的。这就意味着在十九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私有化不仅可能会延续,而且这种非私有化观念并没有随着资本主义改革实践的推进而有所弱化。这样自然生成的经济理念在十九世纪下半叶继续演化为更体系化的反私有制理论,比如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康斯坦丁·卡维林(К.Кавелин,1818—1885)作为一八六一年农村改革政策和法律的起草人之一,却在代表作《俄罗斯农村公社的观点》中声称,有着上千年历史的村社经济体制的崩溃,将会导致俄罗斯国家经济本身的衰落,因为村社经济保存着俄罗斯经济结构的基础,因而他反对在俄罗斯大地上全面推行私有制。
  除了村社的经济观念之外,崇奉东正教进一步促成俄国的经济发展格局和经济理念排斥西方的“应欲与从欲”,而且不因为十八世纪彼得大帝改革以来的世俗化浪潮冲击而减缓“节用和俭用”特点。俄国著名经济思想史家布尔加科夫(Сергей Булгаков,1871—1944)声称,“东正教在东方民族几千年历史上,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工业和货币资本主义因素比较薄弱。和西方教会一样,东正教对资本持否定态度,就像对资本利息一样,认为它也是一种高利贷的剥削……”由东正教延伸出来的经济理念,加剧了俄国经济发展与西方现代经济模式的差别。也就是说,东正教在俄国并未发生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说的新教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结盟的关系,反而促成俄国知识界和政界排斥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因为如此,来自东正教的这一信念,构成了苏俄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反对私有制、实行计划经济等本土文化根据。按《路标集》中别尔嘉耶夫之作《哲学的真理和知识分子的真理》(一九○九)所论,“在俄国知识分子的意识和情感中,对分配和平等的需求,终究是凌驾于对生产和创造的需求之上的。这样的表述,无论是对物质层面而言,还是对精神层面来说,都是正确的”。这种判断是极其深刻的。
  其实,斯拉夫民族的基因和东正教信仰对俄国人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在莫斯科公国时期,村社就已经根据习惯法而不是成文法判定是否犯罪,如盗窃国家或地主财产的行为,可能没人去关心,但是偷盗农民或集体的一件小物品,可能要被重罚,制定法律保护个人权益是很不适宜的,大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权衡实践中的个人和集体利益,很显然,结果大多是集体超越了个人;在沙皇时期,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政府官员和贵族同样对法律不屑一顾。这种情形的出现是有历史根据的:俄罗斯法律源于拜占庭和东正教,而拜占庭皇帝拥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威,可以废止法律或制定关于宗教和民事的法律,并因政教合一,皇帝还有监督民众道德的义务,因而法律对个人的生活具有严重的侵犯性,而重视集体和血缘伦理的东正教则从精神上促使民众服从这种法律,这就导致俄国法律依据的不是理性,而是共同的信念和崇拜,其表达方式也不是一贯的,而是自发、冲动的,而且在法律之外还存在着更为广泛的生活领域。
  俄国知识分子这种在法律观念上的本质特点,导致普遍只注意到立宪国家的社会性特点而忽略了其法律特性,尽管这种国家的本质就在于它首先是一个法制国家,是对个人、个人的独立及自由的保护。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思想解放和西化潮流之加剧也只是强化了知识分子的革命热情,并未改造他们的传统法制观念,也未能克服他们法制意识贫乏的障碍,诸如普列汉诺夫这位严厉批判民粹派理论之空想的著名理论家也主张重要的不是建立法制国家而是革命如何取得成功。布尔什维克革命能成功,在相当程度上与这种传统很有关系,苏联继承这种传统也就理所应当了,因而,苏联体制下颁布了成千上万的行政命令,不少条规违背了不同层面的法律,但行政命令在各级政府和法院得到执行,司法系统属于国家行政、法律工作经常受到行政命令干扰。新俄联邦法律改革力度很大,但是要建立健全司法体系,俄国至少要几十年,而不是几年,因为它仍在延续苏联时期很容易出台法律的传统,同时人们的法律观念仍未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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