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市场“脱嵌”与环境冲突

作者:熊易寒




  今年五月份笔者回湖南老家调研,意外地遭遇了两起有关环境的冲突,当事人都是被污染的企业与周边村民。一起发生在邻县。一家小型水泥厂,最初为乡镇企业,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尽管一开始就对周边两个村民小组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但当时有一系列优惠政策:水泥厂为每户村民提供一个就业岗位,免费提供生活用电和农田灌溉用水,此外还对稻田的减产损失予以补偿。所以,水泥厂与村民一直相安无事。但一九九八年企业改制后,私人老板拒绝继续履行这些传统义务,将二百多名工人裁撤到八十余人,周边两个村民小组仅留用两人,其余数十人均下岗回家,免费的水电也一去不复返。更让村民气愤的是,新老板采用深井抽取生产用水,导致地面水断流,村民的水井干涸,无饮用水。这时候企业与村民的关系趋于恶化,历史老账也被翻了出来:水泥厂兴建的时候,占用的是两个村民小组的油茶地,但没有办理征用手续,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因此村民提出:若拍卖该厂,村民就要享受土地收益;若不拍卖,就要安置劳动力;此外还必须补偿环境污染带给村民的损失。在遭到企业主拒绝之后,村民开始上访,在政府的干预下,水泥厂为村民打了一口七点八米深的井,同样是口枯井,此后镇里也曾派员前来处理,但没有形成处理意见。二○○五年九月,当地十几名妇女以污染导致减产、家中缺粮为由,闹着要到水泥厂食堂吃午饭,结果企业主拉来打手,以暴力平息了这起风波。眼见胳膊拧不过大腿,村民改变了斗争策略,由曾经在水泥厂担任副厂长、熟悉内情的唐某全权负责此事(唐某曾报名参与企业的拍卖竞标,孰料后来没有公开招标,咽不下这口恶气,便当起了“出头鸟”),一面上访,一面起诉,费用先由家底殷实的唐某垫付,等赔偿款到位之后再从中扣除。在唐某的引导下,笔者前往当地勘查现场,发现村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排污口直接通向水塘和稻田,村民的房间里铺满厚厚的粉尘,衣服都不敢晾在外面,而在水源充沛的湘南,水井居然是干涸的!
  无独有偶,笔者刚从邻县调查归来,本县化肥厂与周边村民也因污染赔偿问题发生了冲突。早上五点,村民就在厂门前的公路上设置了路障,令厂里的化肥无法运出。为了表明抗争到底的决心,三个村民小组宣称要实行“三班倒”:清早由年轻人值守,白天是老奶奶当班,晚上则轮到老爷爷守夜。当时天气已经很热,村民在马路上撑起大遮阳伞,摆上桌椅,打牌喝茶,好不热闹。后经厂方争取和政府斡旋,村民同意回到谈判桌,下午十四点鸣金收兵。村民不满的原因在于,过去化肥厂每年按成本价为村民小组提供一百吨化肥,村民小组用不完还可以出售赚差价;除了进行减产赔偿,村民的用电与厂里是一根线,按(低于农村收费标准的)国家民用电价格收取电费;而二○○二年十二月,化肥厂由私人承包之后,这些优惠措施都被单方面取消。村民后来曾跑到北京上访,反映化肥厂的污染严重,不仅导致稻谷减产,而且影响身体健康,中央批示省里处理。由于迟迟没有处理结果,村民便策划了这起堵路事件。
  不难发现,这两个个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污染由来已久,但村民一开始并没有对企业发难,环境冲突的出现并不是因为环保意识的觉醒,而是因为企业借改制或承包之机摆脱对地方社会的义务。在此之前,作为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的厂家与周边的村组形成一种互惠关系,企业为受污染的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和相关福利,企业与村民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污染不成其为问题;转制之后,私人所有或承包的企业逐渐与地方社会脱钩,不再为村民提供就业和相关福利,也拒绝按照市场方式给予赔偿,此时污染问题凸现,村民开始上访、告状,甚至采取集体行动。
  在集体或国有的产权安排下,形成了互惠型的厂民关系,污染带给人们的损失往往以间接的方式得到补偿,企业污染的外部性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从而弥补了农村环保立法和执法的不足;而在企业改制之后,互惠关系解体,企业不再承担社会责任,让村民独自承担环境污染的全部后果,同时却拒绝按照市场方式给予赔偿,导致双方的激烈对抗。可见,改制摧毁了旧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建立起新的规范和平衡。
  用卡尔·波兰尼的话来说,这两家企业的经济行为过去是嵌入(embedded)在社会之中的,也就是说,企业不能自顾自地牟取最大化利益,而必须兼顾社会关系,以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式来开展经济活动。然而事情正在起变化,伴随着企业产权或经营方式的变革,一个类似于市场“脱嵌”(disembedding)的过程已经拉开序幕。虽然波兰尼告诉我们,“脱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种“脱嵌”的、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只是一项乌托邦建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政治权力的保驾护航下,当代中国的经济势力正在变得越来越粗暴和专横,越来越不顾及社会的需要和期待。只不过,这种“脱嵌”不是基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经济,而是因为“政治经济一体化权力格局”(张玉林语),发展型(developmental)的地方政府与资本结盟,令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更加孤立无助。正因为如此,张玉林警告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是比“农民负担”更为沉重的负担。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不仅极容易受到这种黑色暴力的围攻,而且在受到侵害时难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卡尔·波兰尼将人类的经济交换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市场、互惠和再分配。企业与村民的关系实际上也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在七十年代是一种再分配模式,企业与村民不大需要直接打交道,由政府划拨一块土地作为建厂之用,对生产队有少量的减产补偿,村民敢怒不敢言,污染赔偿更是不敢奢望;改革开放之后,企业与村民逐渐形成互惠关系,企业以间接的方式对村民的损失予以补偿,而不是采用直接的经济赔偿,这是双方的蜜月期;九十年代后期,在“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下,县乡两级的国有、集体企业陆续被承包或拍卖,市场模式逐渐取代互惠模式,企业主更愿意以现金一次性“了断”,但赔偿的标准通常很低,不仅远远达不到村民的期望值,也不符合市场的等价原则。以水泥厂为例,二○○五年对村民的地下水赔偿为六千元,环境污染赔偿为三千元,二○○六年补偿粉尘污染损失六千元,合计不过一点五万元(除以一百五十七口人,人均不足百元),而两组村民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要求是:“水泥厂已生产三十年,非法违规,未安装防尘、吸尘、污水池设施,污水直接排入我组鱼塘和稻田(鱼塘十三点三八亩,稻田三十四点八亩),造成无收获,应赔偿我们的损失费三百三十五点八万元。”在访谈中,我发现,村民最希望的还是回到互惠模式,一方面是觉得要一次性从私人老板那里拿这么多钱不太实际,另一方面是觉得细水长流更经济划算,对方能承受,自己也实惠。
  这两个个案可能是再普通不过的了,正因为普通,所以才具有代表性。在中国的乡村地区,不知道有多少这样的规模小、污染大的企业在运行着,从短期来看,要关停这些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在为当地人提供税收和生计的来源,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环保执法问题。笔者至今记得几年前在一个新闻访谈节目上,一名来自内蒙古牧区的大学生这样质问环保主义者,大意是:“如果不允许开发,那么谁来帮我出学费?是您吗?”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前中国乡村的环境政治显示了不同于城市的逻辑,其核心议题是污染补偿而非环境保护,这是由经济的落后所决定的;老百姓所极力捍卫的是自然环境之外的另一种生态,那就是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平衡,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不能让别人发财,我们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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