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精神的家园 从徽州的清明节说起

作者:袁 瑜




  基于对各种房产的重视,这里曾经十分流行“风水”、“堪舆”文化,因此至今流传着很多关于精于“青乌之术”的“地理先生”的传说。地理先生掌握建构“阴宅”的知识,也同时掌握对现世“阳宅”的学问,并为一些具有百年大计意义的行动“择日”而行。彼世的“阴宅”和此世的“阳宅”,看起来就是前院和后院,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它们紧紧配合。
  据柯灵权先生讲,这样的风水文化至今仍活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为了选取“牛眠贵地”的安葬场所,这里的人们依旧讲究一定的地理条件,寻得好地就先“结椁”待用,而如果不能事先寻得理想的风水宝地,就有暂且把棺木存放在“厝基屋”的做法,停放在家中,待寻得贵地再行安葬。这是一种选择取舍上的固执。
  为此,这里的今天就十分多见选地与买地的行为,即相中一块坟地,它在别人家的地界内,就花钱把它买下来。我们追问这种做法是不是被政府部门认可,因为今天的土地权利归属问题,已经远远区别于传统的土地支配方式。柯先生很是肯定地说:政府是不能插手这事的,这是传统,法不责众。更何况,一块坟地占不了多大的地面,花不了几个钱,也不怎么影响地上的种植。我们的成员在祁门闪里镇拍摄回来一个卧碑,铭文:“高太爷钧判,王地陈坟。王地。万历十年七月初十日立。”我们是不能想象当初的官司细节了,但可以肯定,这个碑文记载了一个孜孜的讲究和追求,为了先人的安葬,为了后人的繁荣小康,牵扯的“地”与“坟”的问题着实不是一件“无足为外人道也”的事情。
  在这一方水土上,清明联系着彼岸的先人。在这一方水土之上,延续着从他们的祖先那里接续而来的生活秩序和意义。清明,影响着一个姓氏的家族,影响着一个枝枝节节的宗族,影响着一个村落的聚居。清明凝聚着这里的乡土伦理秩序。
  
  生活的秩序和意义
  
  柯先生给我们讲述了徽州人传统过年时“除夕夜封门”的习俗。出于家族秩序的需要,在大年三十晚上,家家户户都要“封门”,封门之后就不得随便打开,并且,在初一的大早晨,各家各户也不得擅自鸣放爆竹,而是要等待“头首”的第一声炮响。所谓头首,未必就是族长,而是在管理祠堂的众人之中推举出来的一位。这个角色每年轮流。只有作为头首的族人亲自点燃的爆竹在天上炸响之后,本族翘首以待的各个门户才可以放鞭炮。以祠堂为核心的家族文化,在这样关键而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上,发挥着它根本的规范作用。这样的秩序实际上扩散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接下来柯先生讲到了“杀猪封山”和“公正河渔”的习俗。
  徽州以前曾存在“杀猪封山”的习俗。在每年的入冬前,为了保护山上的林木安全,在一个选定的日子里,山下的村民在乡族长老的召集安排下,带上专门为此仪式准备的一头猪,于山上适当的场所聚集一处。长老宣布从今年的某一天到来年的某一天,合村的男女老幼不得上山来,凡是有违此教谕者,将遭到合村的惩治。然后,就地架灶,杀猪煮肉,合村分食。于是,全村的男女老少都要遵守这个封山仪式的教谕和约定;有违背者,哪怕是私自拣拾一个小树枝,被村民发现,就会被罚钱再买一头猪,供全村再吃一次,并重新立约。
  二○○五年五月,我们第一次来这里的时候,就在婺源县的一位老人家中发现了一份民国时期的“杀猪封山”契。契文抄录如下,签字画押的代表人名氏不便录出,谨略:
  民国二十二年(一九三三)通济桥会、孙伯仁众等立封山合同(江西,婺源)
  立议禁山合同人通济桥会、孙伯仁众等,缘因源土元东西两培一带山场,向属森林,后被数度焚烧,残害日甚,禁约废弛,两培一空,国课无所出,桥木无所取。似此维艰,岂堪坐视。兹特邀集通济、伯仁以及汪树德堂、孙思本堂、孙思源堂、孙维德堂各众人等公同议决,将此两培山场自源土元口东培随峰直上至下木杓窟湾内。峰顶横迤至大土太峰沿峰脊直下至坟林山顶止。概归四众掌养,严行加禁。四众各户以及金、王两姓,均散胙亥四两,其费四众分认。火路每户一人,迭年正月二十六日桥会结账后一天以天晴为期,即行举□,偶遇野火临近,在户支丁须要齐出赴救,不得退避。俾早成林,日后桥会取用松木材料,桥会山内概不纳价。将来出拼之日,四众得掌养十成之三,仍七成各户照税分派。所有拿获罚项,悉行归入四众。费用亦照分认。自今加禁之后,无论内外人等,毋许入山侵害。倘有违禁被获者,砍树罚洋陆元,砍柴罚洋三元,赏获见半,不得徇私。恐口无凭,特立合同一样三张,各执一张存照。此合同共计三张,存桥会、伯仁、树德堂各一张。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岁在癸酉二月日
   立此合同人 通济桥会、孙伯仁
  孙思本堂代表人(略)
  孙思源堂代表人(略)
  汪树德堂代表人(略)
  孙维德堂代表人(略)
  依书(略)
  (半书:立此合同一样三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这可谓是家族之间的契约。对于这种封山习俗的作用,柯先生专门补充了一句,它们在历史上一直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尤其是相比于现在存在的问题。在前些年承包到户之后,有几年山上林木破坏得很是严重,不但盗砍别人家树木的事情很常见,而且村民们也动手砍伐自己家的树木,因为自己不砍就等于叫别人去盗砍。这种情况在近些年得到了很大改观,山上的林木恢复得也很好了,但这也是因为现在的年轻人差不多都出外打工去了,盗砍林木的人都离开了村子。
  
  历史上,这种家族秩序文化以各种方式维护着、固守着它的传承,最后要提及的是这里传统的义田族产的出现和意义。所谓的义田族产,是一个家族内为了祭祀和周济而存在的公共财产,它直接针对的是一个家族的整体利益和协调。在棠樾牌坊边上的鲍氏祠堂内,就有“公议体源户规则”碑刻,它规定了族田族产的周济对象和方法。这是宗族内部的保障规约,它不仅是宗族的同舟共济的生活,它尤其强化了宗族的秩序情感。再如绩溪华阳邵氏宗族《家规》恤族条记载:“族由一本而分,彼贫即吾贫,苟托祖宗之荫而富贵,正宜推祖宗之心以覆庇之,使无所失,此仁人君子之用心也。若自矜富贵,坐视族人贫困,听其寮妻质子而为人仆妾,以耻先人,是奚翅贫贱羞哉?即富贵亦与有责也。”
  我们传统的生活秩序,是和这样的家族情感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血缘的天然纽带,在经过进一步的强化和拟制扩大之后,涵盖了传统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而建构起了传统社会的生活秩序。情感之于法律秩序的重要意义,如今已有专门著述在法理的层面上进行了阐述,如伯尔曼先生的论著即是。就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局面而言,从传统的社会生活秩序,到现代市民社会的艰难转型,毫无疑问,不是单纯的立法所可以解决的。它需要社会生活方式的全面协调和有机转变,这当然包括生产力的因素、市场经济的因素,也还要有相应的“人之为人”的情感归依的因素。
  这就牵出了一个显然的问题:今天的生活现实,是否有必要、而且能够彻底打破这种传统的精神家园?我们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人为地构建起一个新型的社会道德情感?这应该是一个值得我们的法学界乃至知识界认真思考的问题。
  
  君从故乡来,应知故乡事。来时绮窗前,寒梅著花未?有一种情丝,它牵动着我们的身心存在,指使着我们的依违取舍,它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现实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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