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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经济到法治的市场经济:吴敬琏的改革词典

作者:梁治平




  八十年代,吴敬琏先生大力鼓吹市场经济。二十年后,吴先生转而呼吁法治,力倡法治的市场经济。这一改变缘何而来?它意味着什么?何为法治的市场经济?法治与市场经济究竟是何关系?所有这些在中国语境里都具有何种含义?对这些问题的梳理不但可帮我们了解吴先生的思想,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吴先生在多个场合谈到自己的思想转变,大意是说,改革开放之初,他和其他一些有志于改革的经济学人,都以为只要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中国的经济问题乃至社会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但是后来的情况却表明,这种想法过于简单了。事实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固已略具规模,但是腐败、不公和社会失范等现象也日益严重。放眼世界,中国其实不算是特例。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少,真正成功的事例却不多。这些让吴先生认识到,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法治的市场经济”才是好的市场经济,我们努力的方向,便是要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
  对于吴先生指出的种种问题,还有他关于这些问题所做的分析,相信许多人会有同感。不过总的来说,这些议论和主张更多是为我们提示了思考的方向,要切实地把握这些问题,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这里,我谨就吴先生文章中的几个关键词做一点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吴先生和读者诸君。
  先说“好的市场经济”。特别提出所谓好的市场经济,以区别于“坏的市场经济”,意在提示人们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多样性或者复杂性。而以“好的”或者“坏的”这样的形容词对一个事物加以区分,也会有一种修辞学上的效果。这些无疑是有价值的。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说法在认识上可能有简单化之嫌,且容易造成误导。比如,“好的市场经济”这种说法,可能会让人以为有一种市场经济是没有毛病的,有问题的是“坏的市场经济”,这就好比当初人们以为有问题的是计划经济,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样。只不过这一次是“好的市场经济”代替“市场经济”,成了解决问题的不二良方。这又可能妨碍人们认识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有限性。其实,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如垄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腐败、压迫、不公等等,正如吴先生经常强调指出的那样,并非由市场经济本身所产生,相反,它们恰是因为市场化改革中途为既得利益者所“劫持”,市场经济原则无法真正落实所致。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出路便不是走回头路,而是继续改革,完成市场化改革大业。事实上,吴先生自己也意识到市场经济的这种两分法不甚确切,“因为这容易使人误以为重商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子类”(192页)。
  通常,说一个事物是好的或者坏的,可能包含两种不同含义。它可以指事物本身,也可以指事物的结果。一个符合其规定性的事物是“好的”,一个其结果对我们有利的事物也会被认为是“好的”。这两种“好的”含义并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者本身无所谓好坏,但有真假之分。比如,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有名无实的“市场经济”,也可以设想一种残缺不全的“市场经济”,还可以设想一种扭曲的“市场经济”。这些经济秩序不符合一般理解的市场经济的规定性,不能发挥期待中的市场经济应有的效用,因此也不宜被叫做市场经济。把它们叫做“坏的”市场经济,意思是说,它们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当然,“坏的市场经济”在第二种意义上也是“坏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大众在承受种种不利之外,也没有得到市场经济的好处。但是问题在于,真实意义上“好的”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结果,对社会来说也不都是好的。换言之,“好的市场经济”也会产生种种我们所不欲的结果。人们熟知的所谓市场失灵,还有哈贝马斯所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考虑,符合市场经济规定性的经济秩序只有一种,还是有多种表现形式?反过来,“坏的市场经济”所指的那些经济秩序,是不是就不是市场经济?从非市场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是一个过程,这中间有没有一个确定的点或者界线,供人们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如果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带”,在这个“带”上分布着不同的市场经济形态,它们与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以及资源禀赋相结合,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那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和分析市场经济,又如何为之命名?要做到这些,我们需要更准确的概念,更精致的理论和方法。那么,“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是一个更恰当的表述?“法治的”比“好的”有什么不同,它改变了什么,增减了什么?
  从单讲市场经济,到强调法治的市场经济,隐含了一个认识上的发展,即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有条件的;市场经济不能自足,而须配合以其他制度。从历史上看,市场的存在以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支配权为前提,市场经济必须在特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方能够顺利运行,在这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最低限度的法治是市场经济规定性的一部分。不过,法治的问题,法律与经济发展的问题,其实都比这里所讲的更为复杂。
  吴先生多处讲到法治,下面这段话比较集中地表明了他的法治观:
  现代的法治是用一套符合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动。第一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这套法律规范之下,各就其位,既发扬每个人的个性,又不至于相互侵权,弄得天下大乱。
  现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权威,只服从法律。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制要求法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规则要透明,要使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规则不能追溯既往等等。……这些最重要的准则应该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使宪法符合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首先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有了这么一套建立在公认正义基础之上的法律(所谓“善法”)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执法。执法问题的核心是司法独立。……[执法]还牵涉到社会的其他一些力量,比如,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NGOs)。……此外,大众传媒业负担着监督规则执行的责任。(264-265页)
  吴先生的法治观,比许多法学家的法治概念更加丰富,尤其是他提到的民间社会和大众传媒对于现代法治的重要性,是很重要的思想。不过,这段表述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首先是“善法”的概念。
  “善法”的构词方式与“好的市场经济”相同,其简单化特征及其结果亦近之。但这二者又有很大区别,此源于“市场”和“法”性质上的不同。法是人类行为的规范,因此其本身可以有善恶良窳之分。问题是,历来关于善法的讨论,多源于哲学、宗教、道德,人言言殊,不易取得一致,以致有人认为这类讨论混淆了法治的真意。法治就是法律之治,而非善法之治。这样的法治并不意味着对法律无所要求。相反,法治若成为可能,必须满足若干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就包括吴先生列举的那些,如法律须公开、透明、稳定、前后一致、不溯及既往以及司法独立、所有人包括政府都必须服从法律等等。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法律视为善法,但是这里的“善”,是形式的或曰程序性的,不涉实体规范。如此理解的法治,可以满足吴先生对于法治的期待,即“法律规范之下,各就其位,既发扬每个人的个性,又不至于相互侵权,弄得天下大乱”。
  不过,吴先生的“善法”还包括“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这就不是程序性的,而涉及到实体规范。这表明,程序性的法治有其边界。如果一个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保护产权自然要被奉为法律上的原则。同样,一个社会若以民主、人权为基本价值,法律也必须奉行同样的原则。但无论是市场经济原则,还是民主与人权的价值,它们都不是法治的内容本身,也不是有无法治的判准。它们是特定法治的目标,是特定法律想要保护和实现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这些价值和目标通常被写入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宪法既有法律的一面,又有非法律的一面。前者可以被形式化而纳入法治框架,后者则开启了通向哲学、宗教、道德、政治之路。从概念上说,不但宪政与法治并非一事,民主政治和人权同法治也不是一回事。因此,讨论市场经济、法治、民主、宪政、人权这些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厘清不同的价值、制度及其相互关系,考虑各种制度的性质和成就它们的条件,在复杂的现实情境中寻找最适合中国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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