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普法运动

作者:许章润




  二十多年来的“普法运动”,在国家建构的意义上,为我们审视现代民族国家的应然法理,提供了一个值得多方位探讨的样本。置于百年中国的长程历史中,一言以蔽之,这是一种不期然间意在将当下中国整合为法律共同体的政治动员,一种表现为法权主义努力的自上而下的秩序重构,也是一次民族心智的现代洗礼。
  说来话长,“变法图强”是清末以降中国社会重建过程中的主流目标模式,并成为一种国家建构的路径依赖,因应世局的参差,与革命模式交替出现。简而言之,清末至北洋时期的大规模立法,下接民国年间的不懈努力,终于促成了“六法体系”的诞生,赋予中国以现代国家的法律形貌。这是百年中国借由法制而“建国”的第一波大规模长时段努力,与半个多世纪后,重启于八十年代初以还的第二波更大规模的立法周期,相映成趣。可以说,这是一百年间,中国法制发展的两个最为辉煌的时段。在此遥相悬隔的两个时段中,法典化努力构成了它们的共同特征。借此法律编纂技术,主权者不仅意在为现代中国提供一个法律门面,即以宪法为标志的主权国家的法律框架,而以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昭示“现代中国”的存在,而且力图为中国历史与文化归属提供一种法权满足形式。之所以强调一切法制安排需与中国社会现实接榫,不得违忤中国人生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其因在此,不得不然。清末变法更张过程中爆发的礼教与法制之争,近年以宪法的屡次修订、婚姻法的价值更革和物权法的利益取向为范例的思想争论,表明了寻找此种法权满足形式过程中的道德紧张和意义竞争,牵动亿万人心,均淋漓尽致地展示了中国从伦理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递次转型的艰难时势。
  在此,如果说清末至北洋时期的立法既是“建国”之具,而更多地具有“救国”色彩的话,那么,此后的任何立法活动,都被纳入“建国”的意象之中。在中国的重组与更新伟业中,运用现代法律形式编织国家形体,是其中的一大关键,而将中国建设成为民族国家的法权努力,也由此获得了道义价值和意义根据。所建之国非他,中华文明的宪政秩序也。也就是说,使中国成为一个法律共同体。无论主导性的政治纲领为何,也不论以“继承”还是“打倒”来标榜自家道统,这其实是中国社会的实践逻辑,自清末以还,时断时续,一脉绵延,而终于二十世纪后期蔚为政道。
  在此语境下,“普法”是配合立法的政治动员,是长程“建国”运动在晚近的侧翼支应,力图“一竿子插到底”,将大、小传统缝缀起来,整合一体,而蔚为一种法律共同体。本来,一般常态下,法制是一种逐渐长成的秩序,靠广泛生活的淘洗,积经久社会演化之功,始望事实成型,而规则出焉。但晚近中国列强环伺,时间不等人,于是乎法制强行军,只得以大规模的社会、政治动员来压缩历史,用规则为事实开道。仅就民族国家的法权安排而言,由于近代中国的“建国”运动主要以法律移植为路径,哗啦啦横向安置一种秩序,因此,表诸法律的意义世界常常超前于作为规则源泉的生活世界,以至于上下阻隔,大小传统各行其是,里子和面子不相匹配。此种情形,甚至直到今天,遍布城乡,也还不算特例。这便说明国族的“统一”,即将全体国民、一切生活纳入共享的规则世界及其意义体系的庞大工程,尚未完工。
  于是,我们才能理解为何“普法”采取了从执政党中央、政府高层到街道办事处的层层动员这一形式,扩展为由机关、学校而厂矿之如此面面俱到的总体性网罗。诸如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纲要编制“普法”流程,开大会、做报告、贴标语、文艺说唱、媒体造势,乃至于机关干部全体参加“法制考试”等等我们熟悉或者陌生的政治动员形式,行政组织程式,各展其长,悉数上场。类如模仿自“依法治国”的“依法治市”、“依法治校”和“依法治场”(火葬场或者屠宰场),以及“依法治超”(超载或者超生)等等,也就应运而生。其间矫枉过正,流于形式主义,以致教人反感,亦在所不免。凡此种种,既表明了一个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古老民族奋力扑向心目中的惬意人间秩序时之义无反顾,悲壮而赤诚,同时又抖搂出了其莫辨所以的天真浪漫,还不免等因奉此走过场的衙门因应充塞其间。诸端混而为一,泥沙俱下,正为我们这个复杂时代的超常特征。
  其间甚为吊诡之处在于,“普法”在灌输式的意识形态教谕中,不期然间造成了以统一的制定法为是非标准,而以程序主义的法权安排裁断是非的国民印象和国民期待,除了感谢自上而下组织化的政治动员的伟力外,以宪政正义为核心的现代法及其意义世界的应然法理,终究非一切文饰所能遮掩,亦非任何曲解即可误导的,才是根本的原因。二十多年的努力,国民的法权意识与中国社会一同成长,积而至今,其中最为宏大的意象,即法治,承载着全民的道义嘱托与公义预期,不可避免地正在成为刻下中国民族心智的构成要素。想一想吧,那家园遭受强制拆迁的老汉将《宪法》捧在心口抵挡隆隆机器,无奈而无助,只能诉诸神圣,正说明法律无效而“普法”有效,是多么震撼人心、催人泪下的情景。平日电视报章批评的,街谈巷议诟病的,更多的不是法制或者法治本身,毕竟中国尚未到达法律过度殖民生活世界的地步,而是其不能兑现或者兑现不足。而且,有权有势、对于当下法制并无确信的“干部”,一面违法乱纪,一面却又不免感喟:“瞧人家西方法治!”竟至于呈现出自己的公民理想。正是在此背景下,我们看到,权利意识勃兴,公民维权活动汹涌,并且公私权利之间不乏良性互动的例证,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一大景观。将近两亿的“农民工”,其中一些人进城务工达一二十年之久,流动于城乡之间,带动了大小传统的黏合速度。自上而下“一竿子插到底”的层层政治动员方式,正面展开的媒体演绎所传达的侧面信息,引发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的全民“网议”所形成的公民参与,于此更是多所助益。放宽历史视界,这“尚未完工”的工程,并没有变成烂尾楼。
  在此,“普法”这一启应于政治命意的全民动员,和平年代的国家战略,以法权努力的形式面世,接续的还是清末以还中国社会的头等大事,即社会—文化转型背景下的秩序重整。我们知道,为此目标,曾有过内战与抗战的百年交替,一波接一波的酷烈政治斗争。如果说历次御侮抗战,特别是八年抗日战争,均在刺激中国民族国家的觉醒,并有力揭橥了民族意识、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国家的组织化进程的话,那么,路径选择和意义竞争的最终结果,还是以法制铺排社会生活,表明人间秩序复归常态。毕竟,民族国家意识只有转化为法律意识,才能实现规则世界与生活世界的统一,中国由此浮现于心;组织化的成果必需以统一的法律体系来体现和落实,是因为政治厅堂与法律屋顶合而为一,才能使中国自兹成型在世。
  也就因此,“普法”成为一种灌输意识形态的形式,甚至是意识形态本身,正说明法制或者法治才是合法性的衣钵,而为朝野所共识,任何意识形态既不能僭越之,亦无法回避之,顶多,“借用”之,而借用比“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就是绝对的进步。朋友,革命既已到头,法律必然登场,以收拾局面,这是包括法国大革命在内的一切近代国家重整的雷同故事,中国不曾稍异。如前所述,现代法制的特征就在于普遍主义的形式化结构,所谓法律理性者也,借此将公私生活笼统于权利义务的对应格局之中。因此,此番“重整”,不是礼法秩序的复归,也不是简单的一厢情愿的“专政”所能尽述,而是一种全新的秩序格局,即从梁漱溟先生所描述的“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道德文明秩序,迈向陌生人社会的现代法律文明秩序。一句话,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律共同体。
  综理百年历程,近观眼前的“普法”,不难看出,秩序重整所凭借的蓝图,却是一种历史想象。即一方面以西人的现代化成果为样本,寻绎其致因,归纳其经验,而借鉴之;另一方面,反观中国积弱积贫的现状,对照样本,总结其教训,而改进之。因而,这是一种双重历史想象。其中,前者的要素如工商经济、个体本位、理性主义和民主法治,后者包括专制政体、以伦理代政治、礼法家族本位、个人之不见发育,乃至于“丑陋的中国人”诸项,不一而足。而就对于“西方法治”的认知或者想象而言,法律至上,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举,权力与权利的分立,立法的民主和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司法独立等等,成为主要指标。许多论著通过演绎劳·富勒、拉兹或者其他人的法治话语,描述了自己心目中的法治“要件”。如此作业过程中,虽然是两相比勘,所谓“比较研究”或者“文化观察”,但赶超一方长时期里一面倒的追羡与自责,甚至于“迁责杀父”,将“中国落后挨打”的责任推展于传统文化,却不得不在中国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盛景下遭致反思。其实,人所共知,早在其泛滥之初,即受驳斥。近十年来,GDP高速增长,口袋慢慢鼓起来,文化自信心多所恢复,这历史想象便步移景换,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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