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刽子手与制度之恶

作者:徐 贲




  两张“二战”时期的历史照片:一张是十六个全身赤裸的妇女,一个跟着一个地列队站在一道浅浅的沟壑里。其中两位怀抱着婴儿,一个婴儿的头倚着母亲的脖子,母亲用手护着婴儿的后脑勺。在这队妇女的一侧,是两名执行押解任务的看守。另一张是这些妇女和孩子的尸体与另外一些受害者的尸体倒在地上,一名执行看守正在给尚未断气的受难者头上补枪。戈德哈根(Daniel Goldhagen)的《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中的这连续两张照片视觉化地凸现了该书的基本主题,那就是,为希特勒极权统治杀害六百万犹太人的刽子手中,绝大部分执行屠杀任务的都是像照片中那两位执行看守一样的普通德国人。是他们直接动手杀害妇女和婴儿,是他们自觉自愿地充当了为希特勒作恶的刽子手。
  自从“二战”结束以来,历史学家们一直想解答一个问题,德国这个为世界文明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怎么会做出屠杀六百万犹太人这样的离奇大恶。戈德哈根认为,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令人满意。他的书就是要改写对这个问题现有的答案:“改写要求我们承认,学院的和非学院的解释者这么长时期以来一直在否认或模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人的反犹主义信念是大屠杀的根本原因。”戈德哈根要下的结论是:“驱使普通德国人成千上万地、有计划地、残忍地屠杀犹太男子、妇女和儿童,不是经济困境,不是极权国家的胁迫,不是社会心理压力,不是常人的心理特征,而是德国人都有的对犹太人的看法。”
  戈德哈根解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采用的是一种“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分析模式。德国的国民性是由特定的民族文化(“反犹主义”)形成的,既然德国国民性是所有德国人的国民性,那么某些德国人因国民性犯下的罪过便成为所有德国人的集体罪过。为了突出“国民性”的绝对重要作用,戈德哈根明确排斥其他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经济处境、国家制度、人的一般社会联系和心理特征等等。《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引发的争议成为西方九十年代后期的一个文化事件。
  
  文化决定论是怎样一种“新思路”?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在一九九六年刚出版的时候,受到不少评论者的赞扬,被誉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这种“新”思路是相对于在此之前五十年间的另一些“旧”思路而言的。戈德哈根所否定的“旧”思路是强调极权官僚制度统治内在逻辑的分析方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深远的有希尔伯格(Raul Hilberg)的“无个人责任”论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平庸的邪恶”论。
  希尔伯格在《欧洲犹太人的毁灭》一书中指出,要实现屠杀几百万犹太人,纳粹领导人必须解决执行人员、资源、技术和伦理等等许多问题。这个被称作为“最终解决”的屠杀计划之所以进行得如此成功,起关键作用的是纳粹极权组织完善的官僚制度和机构。在这部暴力和残害的机器中,每个人都能发挥一颗专用螺丝钉的高效作用。在这部机器中,每个人都不过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就心理、身体,还是道德而言,都与他的工作所带来的血腥后果隔离开来。阿伦特在《艾克曼在耶路撒冷》中观察和分析的艾克曼正是这样一个纳粹暴力机器中的“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在执行来自上峰的命令,再把命令传达给下属而已。他既不需要对犹太人有个人的深仇大恨,也不需要有变态的虐杀欲念就可以执行消灭几十万犹太人的屠杀计划。他甚至还是对道德哲学并不陌生的文明绅士。他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对国家的责任,在工作中尽忠职守。
  制度论解释的出发点是,若没有制度帮助普通德国人消除个人作恶的罪孽感,他们的道德感原本会与这种作恶行为有所抵触,因此也就会有不执行命令或反抗的可能。戈德哈根认为,这个前提根本就虚惘不实,因为道德感是在文化中形成的,而德国文化中具有一种特别仇恨犹太人的道德感,他称之为“认知和价值结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塑造了德国人的特殊道德感和行为意识,因此才有受这种道德感驱使的屠犹恶行。
  把纳粹的仇犹和屠犹相联系,几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纳粹屠犹当然是出于反犹。如果纳粹不是极端反犹,又何必想方设法杀尽一切犹太人?戈德哈根思路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不仅把反犹当做纳粹的特征,而且还把反犹当做所有德国人(无论什么阶级、宗教或教育程度)的共同“认知方式”。因此,屠犹便不再是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邪恶政策,而成为一项德国人的共同事业。
  按照戈德哈根的新思路,纳粹之所以能够有机会屠杀六百万犹太人,其根本条件既不是希特勒的疯狂意志,也不是德军控制大片欧洲领土的能力,更不是纳粹极权用暴力和恐怖控制了德国社会。大规模屠犹的真正根本条件是德国人的普遍文化信念,这种文化信念在出现纳粹之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特别的德国思想方式。这种文化决定了德国人的反犹必然采取赶尽杀绝的“消灭主义”。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戈德哈根的历史研究所选择的具体对象不是作为“死亡工厂”的死亡集中营,而是在“最后方案”实施初期,普通警察部队的屠杀和残害行为。相比之下,后一种屠杀体现的更是普通德国人的个人直接残暴行为。阿伦特在《极权主义之源》中把死亡集中营认定为最能体现纳粹极权邪恶本质的指标性特征制度,它体现的不只是人对人的肉体消灭,而且是制度对人的价值消灭,即阿伦特所讨论的极权暴力的三步杀人法。戈德哈根的着眼点与阿伦特的完全不同,他更注重的是直接动手的杀人者和杀人行为。那些直接动手杀死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刽子手就是普通的德国人。他们既不是极端狂热的党卫军和秘密警察,也不是在战场上杀红了眼的士兵,他们是有家有室的正常人,他们是比纳粹制度更具体、更有人的面孔的杀人机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像三十八个警察营的一万九千名成员那样必须直接为几百万犹太人死亡负责的普通的德国人。
  
  不同寻常的“自愿”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涉及了屠犹的三个特别方面:一是警察营的暴虐,二是以虐杀而非生产为目的的“劳动营”,三是纳粹即将灭亡时对犹太人进行最后杀戮和残害的“死亡跋涉”。其中以警察营最能证明“普通德国人和屠杀犹太人”的关系(此书副题)。戈德哈根旁征博引了警察营日志、实地行动报告、访谈、照片和其他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在战前担任普通民警的人们,他们积极从事屠杀和残害犹太人,并非是由于受到了胁迫而不得已为之。恰恰相反,他们是出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而自觉自愿地乐意为之。
  在纳粹时期的德国,“警察营”是“秩序警察”(Ordnungspolizei)的一部分,成员是因大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正规军服役标准的人员。警察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编制,与纳粹党套得上关系的人不会乐意在这种编制中服役。戈德哈根的直接研究对象是第一○一警察营。和别的警察营一样,一○一营的任务是搜捕、押解并有时直接杀害波兰的犹太人。戈德哈根从一○一营的文书证明和通讯记录中发现,警察营成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屠杀平民的行动,选择不加入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不良后果(选择不参加的,有的甚至还被提升了)。他们进行的往往是超出屠杀命令的,不必要的残害,譬如虐待行刑前的犹太人。对残害和屠杀平民的行动,他们完全不感到良心和道德的不安,就像是从事普通的日常工作一样。他们实际上并非过着极端环境下的军事生活,有的人还带着妻子参加屠杀任务,屠杀期间还回家度假等等。他们不是没有同情心,他们只是本能地把犹太人当做一种不配人类同情的异类。有一次,德国警察为惩罚一个游击队的暗杀行为,屠杀了一个村落全体二百名波兰人,这一决定令许多警察队员感到伤心、遗憾和震动,然而第二天他们就前往刑场,屠杀上千上万的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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