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制度决定论”的神话

作者:尹伊文




  “制度决定一切”是在当今社会上非常流行的一种观点。对“制度”的信赖是在对“人治”的批判中发展强化出来的。在反思“十年浩劫”的时候,社会上有一种共识,认为“人治”是造成浩劫的一大原因,而“人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点,中国人必须改变“人治”的思维方式。与“人治”相对立的是“法治”,“法”是由制度规范的、由“制度”保障的。清官的“人治”是脆弱的,制度才能决定一切。
  制度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学人类学中,“结构”(structure)和 “个人能动主体”(agency)是一对重要概念,是用来解释人的社会行为的两个基本因素。杜尔凯姆(Durkheim)和韦伯(Weber)是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欧洲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学家,他们分别代表了解释社会现象、分析人的社会行为的两种传统。杜尔凯姆是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的鼻祖,强调社会结构的决定性影响力。他的关于自杀的著名研究,就是论证“自杀”这一貌似个人决定的行为其实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韦伯代表了另一个传统,他是行动理论(action theory)的鼻祖。行动理论把个人的行动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而不是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结构上。韦伯强调个人的情绪、价值取向、功利目的,以及传统对个人行动的决定性影响,把个人置于能动主体的地位。主宰二十世纪初的人类学理论是功能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functionalism),强调人的社会行为是由社会结构功能决定的。五十年代后期,巴斯(Barth)的交易主义(transactionalism)向结构决定论挑战。交易主义的着眼点是个人的行动,尤其是人们交易行动之间的互动,认为个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行动的,许多个人行动之间的互动构建了社会。 交易主义在七十年代很有影响力,但也招来了批评。对它的批评主要是认为它有太强烈的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给文化和社会的影响留了太少的空间。
  在“结构”和“个人能动主体”的框架中,杜尔凯姆的传统强调结构决定;韦伯的传统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能动主体。其后的各种社会学人类学理论往往在这两个传统中徘徊,在徘徊中有时从一个传统衍生出来的理论会最终滑到另一个传统中去。譬如,二十世纪中叶的行动理论的重要代表帕森斯(Parsons),他的理论本是从韦伯传统衍生出来,但他在解释个人行动的时候,强调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对个人选择的决定性影响,使其理论最终落入结构决定的框架中。博弈理论(game theory)也是韦伯传统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理论,它的囚徒困境分析却也在设置假设条件的时候埋下了结构决定的种子。
  囚徒困境的结构决定论
  囚徒困境是博弈理论中的著名案例,据称是描述了个人最佳的选择。许多社会科学,譬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都喜欢使用囚徒困境的案例来做分析。囚徒困境分析的广泛使用,反映了这个案例所代表的思维方法对当今社会科学的深刻影响。囚徒困境的分析隐含着结构决定论的思维方法。
  经典的囚徒困境虚拟了两个囚徒的“博弈”:警察抓了两个嫌疑犯,没有足够证据给他们定罪,就把他们隔离囚禁审讯。如果两人都不坦白,两人都只会判半年监禁;如果两人都坦白了,两人都会判两年监禁;如果一个人坦白、一个人不坦白,坦白者立即释放,不坦白者会判十年监禁。囚徒困境的分析设置了一系列假设: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都寻求最大的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个参与者;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并遵循着同一理性,即不选择会使自己处于劣势的策略;参与者的决策不会受到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等等。在这样的虚拟结构中,两个囚徒分析了各种可能的结果,都会做出同样的理性抉择:向警察坦白。两个囚徒的理性逻辑是:一、如果对方不坦白,自己坦白可以立即获释,所以应该选择坦白;二、如果对方坦白,自己也要坦白才能避免重判(十年监禁)获得轻判(两年监禁),所以也应该选择坦白。
  囚徒困境的理性逻辑很完美,但是如果我们去询问警察,当疑犯处于囚徒困境的结构中,囚徒是否都会坦白。我们得到的回答肯定不会如此简单。警察会告诉我们,审讯员必须采用各种各样的攻心战术,才能使囚徒坦白。警察的实践和囚徒困境的推理为什么会有差异呢?
  这差异来自于人们对囚徒困境中假设条件的忽略。这些假设条件把参与的囚徒都规定为利己的、理性的、不受外力干涉的。正是这些假设条件删除了结构中的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参与者成为完全受制于结构的棋子。这样的假设可以使问题简化,可以使问题的结构脉络清晰,有助于结构逻辑的思维。但是,也为结构决定论埋下了种子。
  当人们引用囚徒困境的案例来做各种社会分析的时候,往往忘记了其中的假设条件,把现实的社会活动简化为下棋,把人简化为棋子。在现实中,人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棋子,而是千差万别的有能动性的主体。以警察审讯疑犯为例,疑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即使在“寻求最大自身利益”的抽象框架下,“自身利益”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能动主体,其内容也会有不同。有的人会把“名声”“义气”看得很重,视“名声”为自身利益的主要部分。有的人的社会处境很复杂很困难,如果出卖同伙而出狱,或者会受到帮派的非难,或者会遭到朋友的抛弃。至于“有理性”,不同人的理性程度也大不相同,有人处事能够冷静而理性,有人则非常情绪化。一般来说,能够控制情绪绝对理性的人是少数,大多数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情绪化。正是因为人们的自身利益不同、理性化程度不同,警察才需要采取攻心战术。所谓“心”,就是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这“主观能动性”不是由囚徒困境的结构决定的。警察的实践会告诉我们,“心”是直接决定“行”的因素,只有攻击囚徒的心,使其心动,才能使其坦白。
  囚徒困境的特定假设是把参与者结构化,假设阐述的“利己”、“理性”代表了一种标准化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以寻求最短刑期为唯一的利己目的的价值观,以绝对理性为标准的行为规范。这种标准化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忽略特定假设来运用囚徒困境的方法做分析,就会落入结构决定论的陷阱,就会漠视结构中的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
  为什么人很容易落入结构决定论的陷阱呢?这大概和人在寻求解释时的心理倾向有关,人往往渴望简单、明了、确定的答案,而不喜欢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答案。结构决定论恰好能满足人的这种心理。结构决定论可以给人明确的答案,什么结构决定了什么结果,简单、明了、确定。用能动的主体来做分析,则往往会陷入模糊不清的境地,因为主体是“能动”的,影响主体“动”的因素又繁多模糊,主体究竟要“动”成什么样,难以用简单、明了、确定的方式来表达。以囚徒困境为例,如果不在设置假设条件时把能动主体简化成千篇一律的结构主体,困境中囚徒的行动就会千变万化,这也是警察们在现实中碰到的真实情况。这千变万化的行动是不能用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达的,只能记录成一个个的审讯案例。
  囚徒困境落入结构决定论的窠臼,是通过设置假设使能动主体结构化,这种思路是通向“制度决定论”的一条常径。此外,把复杂社会行为简单化也是一条诱使人信服“制度决定论”的思路。
  简单化:巴甫洛夫的狗
  当我们讨论制度问题的时候,我们面对的是能动主体复杂的社会行为。制度和这些复杂的社会行为的关系究竟是什么,需要复杂的分析,很难给出简单、明了、确定的答案。这不符合人求明求简的心理。为此,许多人会把复杂的行为简单化,把复杂的行为假想成简单行为。譬如,在分析人们对增加所得税的反应的时候,美国许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就会下结论说,人们将减少工作时间,因为工作报酬中给人们自己的份额减少了,激励少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少。这是在美国讨论增减税收时常听到的说法。这种说法把人们在面临外部变化时要做出的复杂社会行为简化成条件反射。巴甫洛夫的狗在经过条件反射的训练后,听到铃声就会分泌唾液。人在经过条件反射的训练后,也许也会听到铃声分泌唾液。但是在社会研究中,我们关心的不会是分泌唾液这样的简单的生理问题,而是远为复杂的社会行为,起码应该是“会不会去吃东西”这样的问题。人在分泌唾液后会不会去吃东西呢?有人是会去吃的,但也有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会去吃,譬如,要节食减肥,工作太忙无法分身等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