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定位




  任何一个组织和集体行动中里都有不同的角色。有一种说法认为,在一个社区里会有三种角色:大概5%~10%的人是积极分子,30%的人是积极分子周围的追随者,60%左右的人是一般群众,即“1+3+6”的结构模式。一旦形成了这种模式,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心理意义上的而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所谓“有机社区”。参见卢嵘:《业主在行动》,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本文的研究不能定量地验证这种说法,只是从被访者的言谈中可以感受到,业主运动中确实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中间阶层业主。

  1业主运动中的冷漠者

  他们虽然并不明确拒绝参与业主运动,但在实际行动中与业主运动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会在维权遇到挫折时最先游离出来。即使维权进展顺利,他们也会有明显的“搭便车”倾向。李亮(3)在访谈中对业主运动的话题一直显得很犹豫,“冷静”是他用得最多的词汇。他说:我首先是要冷静。先看一下他们怎么组织的,看是否组织得符合我的想法。有时候他们已经干得很不错了,干的就是我想要的,我就没有必要出头了。他的妻子周燕(04)也显得并不积极。如果不是事关重大,她不倾向参与集体行动;即使重大,如果已经有人在组织维权,她宁愿坐享其成:这也要看情况,看事情的重要程度,看是否有其他人来做这件事情。他们做了我就不用做了。好多时候还要看事情的严重程度。如果是家里的墙皮掉了,别说是别人家的事情,就是我们家的事,我都不一定去找。这部分中间阶层是典型的“搭便车”者。如果能搭上最好;如果搭不上,说明这“车”确实不好“开”,干脆“走路”算了,“退一步海阔天空”。

  2业主运动中的普通参与者

  从冯涛(18)的相关态度就可以看出,他不会对自己的利益置之不理,也不会积极参与业主运动,更不会成为领导组织者。他明确承认自己在集体行动中可能担当的角色:我不是一个热情的参与者。只是参与者。不会是领导者,不适合。也不会去组织的。王慧(19)很坦白,认为自己需要别人的带动,不会试图去带动他人:我还是比较容易被激发的。我挺有从众心理的。大家都去,我也会去。卫成(01)谈起和自己住一栋楼的一些年轻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们:都是年轻的。八个代表都是男的吧。这些人不知道是那个IT公司的,整天都在挂网上讨论这些维权的事。可是我不愿花那么多时间做这些事。如果说这些年轻人是组织者和热情参与者,那么卫成(01)毫无疑问是普通参与者了。他强调自己忙碌,但最重要的是,他在态度上不认同那些把精力和热情投入到维权运动中的年轻人。

  孔楠(22)则强调自己没有业主维权的专业特长,把维权的责任推给了有能力专长的人身上:如果需要我的话,我可以做些维权的事情。但关于房子方面的,我不懂嘛,去了不知道该说什么,没有发言权,只能反映问题。要谈判、解决问题,只能派那些有这方面知识的去。有一次我们(业主)要找开发商,派的(代表)都是法律、房地产这些有专业背景的人,他们知道那些条文应该怎么办。咱们都不知道,到时候说什么都无从谈起。事实上,维权运动中的积极参与和组织者大多并不是因为具有“专业能力”才“出头”的,热情和责任心是从来是第一位的。正如“久病成医”的俗话,许多维权人正是在维权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专业知识。为了与各个方面打交道,他们不得不“恶补”法律,对某一特殊领域的法律知识不亚于专业律师。而某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不会总是维权的“出头人”。

  谈起一次业主聚会的经历,孔楠(22)回忆说:当时大家(初次)看房的时候都在一块嘛,有什么意见大伙就凑集起来了,也没有人召集,就是自然结合,而且到后来到网上发个帖子,一块反映、一块讨论一下。在网上召集,具体是谁召集的呢,我也不太清楚这些。其实,在网上讨论也有组织者和热情参与者,并不是“随便”讨论就能召集起来的。普通参与者是业主运动中最庞大的部分,但这本身并不表示中间阶层业主的冷漠。其实,在任何组织中,普通参与者的扮演角色都拥有最大的“演员”基础。

  3热情参与者

  这部分中间阶层业主的特点是能够牺牲一些个人时间和其他方面的代价,是业主维权组织中各部分的联结点和胶黏剂。钱民(13)就是这样的角色:每个人都忙,做一些事情,肯定要花一定时间。只要维权这件事情我们占理,是正确的,即使和个人事务有些冲突,我也可以请假什么的参与维权。这是能做到的,也可以接受。至于“挑头”这种事情可能有些困难,不一定做得来。多参加一些活动肯定可以。关于“挑头”的事,钱民(13)认为他们首先需要对事情比较了解,而且在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比较强一些。而他自己现在对这些问题把握不住,所以认为这些角色可能不大适合他做。在外企工作的褚峰(08)比较有社会责任感,他很愿意参与这些维权活动,并且投入一定的热情。他解释说:我做参与者吧。我也不是特别偏激的人。但我可以做个核心参与者吧。比一般参与者要多一些。大学教师杨波(20)关心公益事业,对于业主运动也比较热心。同时他像钱民(13)和褚峰(08)一样,强调自己不会试图承担发动者的角色。他说:我应该是参与者。花些时间没关系。如果我有事情,如果是些衣食住行的事情,可以先把这些事情放在一边。首先考虑是争取一些权利。不是“出头”的人。比较热情的参与者吧。

  4组织领导者

  这部分人是业主运动中的极少数,可以看做各种类型参与者里面的“精英分子”。他们不仅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更要有牺牲和奉献精神,并激励大家采取一致行动。他们参与业主运动,在初始时往往也是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立场。但他们一旦成为组织领导者,就需要超越个人利益的层次。因为组织领导者这种角色具有明显的“利益外部性”特征,付出努力和代价所获得的成果,别人同样可以分享。就集体利益而言,组织领导者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而就他们个人而言,所获得收益则远远小于自己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需要承受抗争的各种压力,甚至难以预料的伤害,经常得不到家人亲友的理解与支持。华林(37)是中学教师,喜欢思考一些“大”问题,遇事冷静、果断,乐于助人,嫉恶如仇。他曾经组织过一次业主运动:我们和开发商有矛盾,到法院去告他们,大家派了两个业主代表,我就是其中之一,出庭、做证。有时候做的一些事情既为大家谋福利也同时为自己谋福利,我很愿意做这些事情。我自己花一些时间、精力,觉着很值得。小的方面,为自己解决问题;大方面,为大家解决问题。我的几个朋友也说:你怎么老喜欢冲锋陷阵?我说,如果大家都这样想的话,就解决不了问题了。我就是这样想。有时候必须有人出来,需要我出来的时候我就出来。三途径的选择

  从大的方面看,业主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有常规的,有半常规的,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手段。

  最常规的是法律手段。沈智(11)对待和物业矛盾的态度很简单:“不行就打官司呗。”冯涛(18)持同样的态度,把法律解决看做第一选择,并认为大家都应该采取这种抗争方式:如果涉及我自己的利益,我可能会先到法院试一试,先告一告它。我先以个人的名义去告,再建议每家都去告一遍。如果法院收到五百份投诉,都是告一家的,自然会引起它(法院)的重视。但如果寻求法律解决,业主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当前关于房产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健全,法律条文有时不有利于业主;法律手段需要许多前期投入与代价,业主相对房产商和物业公司显得势单力孤;在影响法律判决的资源能力上,房产商、物业公司比临时捏合到一起的业主们也要强大得多。

  半正式的典型手法是媒体的曝光。这种手段简便,投入小、影响也大。媒体也感兴趣,能够配合。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先有媒体报道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然后问题得到解决。这种模式大大影响了中间阶层的业主,成为他们“喜闻乐见”的抗争手段,是多种手段中的首选。周燕(04)把向政府部门申诉作为最后的选择,在问题发生僵持时会首先寻求在媒体上进行呼吁,对对方形成舆论压力:我觉着解决不了问题,会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找政府部门。钱民(13)的首选也是媒体曝光:如果发生这种事,第一,我们要和媒体打电话,曝光。第二,如果涉及利害关系,就上法院。非正式的手段就更加丰富多彩。除了和物业部门和发展商直接冲突外,寻求政府部门的同情和支持十分关键。但如果采用正式的途径寻求这种支持往往令人失望,所以业主们也会采用一些非正式的手段,包括游行、请愿、贴标语等。前面提到的冯涛(18)首选是寻求法律的解决,但他也不得不承认非正式的手段往往更有效果,甚至有些其他手段所不具有的特殊效果:如果要搞这种游行、请愿之类,嗯,其实这可能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前一阵子,在某某地方闹得很厉害,包括市某某领导都去了。它这么一弄的话,也会引起注意,引起重视。你正常渠道解决不了问题,我就要用非正常的手段。同时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中间阶层对能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不指望过多。赵岚(07)认为:找政府部门也没有用,他们不会为百姓着想的,找也没有用。他们只有管理意识,缺乏服务意识。不像国外,政府首先是为百姓服务的,其次才是管理的。可是在中国就不行。李亮(03)也认为找政府请愿之类不解决问题,没有什么用。周燕(04)把“找政府”作为最后的手段:先要去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是才找政府部门。谁知道它到底是哪边的,很多时候说不定和开发商关系密切呢。钱民(13)对于一些寻求政府干涉的激烈行为不表示认同,认为有许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问题解决途径,特别是媒体舆论和法律途径:我不会参加请愿,我认为那些东西都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采用那种形式,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一定到那种地步(作者注:指请愿等激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