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反对“爱国者法案”就不爱国




  说起政府强权,就不能不提“爱国者法案”①,这个法律在美国备受争议。“爱国者法案”的功用最好就以这样的生活模拟:

  杰克这位美国公民有每天上网的爱好,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他注意到一位联邦调查局的特工经常探头探脑地往他的屋子里偷看,有一天,他终于忍不住了,说道:“对不起,你这样往我屋子里看是不合适的。”

  特工答道:“我就这样看,新的‘爱国者法案’授权我可以这样做。”

  杰克抗议道:“我不管这个法律授权什么。我不会允许你透过我的窗子看我的屋里。”

  特工笑道:“这么说,你根本就不是一个爱国者。”

  杰克生气了,说:“我是一个爱国者。一个知道捍卫自己民权的公民当然是爱国者。”

  特工道:“爱国者法案上可不是这样说的。第12条规定,凡是以捍卫民权为借口从事的行为属于可疑行为。”

  杰克无法控制了,喊道:“我要叫警察了。”他拨了“911”报警电话,报告道:“这里有一个坏蛋在我的窗户外偷看我的房间。”

  特工接到了这个电话,笑道:“我来收听你这位先生的电话。爱国者法案第14条规定,威胁联邦特工是一个恐怖行为。”

  以上模拟显示了美国执法部门在法律的授权下侵犯民众权利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名正言顺,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法律也是他们定的。

  由于“9?11”给人们造成的心理恐慌和担心,“爱国者法案”刚出台时,虽然少数人担心这项法案可能干涉美国人所珍视的民权和自由,但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并不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对这项法案的某些条款提出质疑。因为,这个法案在跟踪和截获通讯信息方面给予联邦执法人员更大的权力,以达到执法和搜集国外情报的目的。

  “爱国者法案”通过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政府不能进行无理搜查和扣押,联邦最高法院把它解释为:政府执法人员在进行搜查,包括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和搭线窃听之前,要向法庭证明有合理的理由这么做。但根据“爱国者法案”的某些条款,政府不必向联邦法官证明他们有监视某人的合理理由,而只需告诉法官,他们认为自己要搜查的情报和调查有关就可以了。

  政府的确还需要法庭的命令才能进行搜查或搭线窃听,但“爱国者法案”对政府提出的举证标准并不严格,非常松动,目的就是使举证标准降低。过去的标准是执法人员必须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说明某人从事犯罪活动。但是,“爱国者法案”没有这么要求,它只是说,只要说明被调查的对象是外国情报人员,例如外国政府、外国组织或任何组织的成员,就可以对他进行搜查或搭线窃听了。

  根据美国法律,政府执法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对公民进行监视呢?政府在大街上进行视觉监视不需要得到法庭许可,因为你在大街上走本身就把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法庭判决说,你的朋友可以跟踪你,讨饭的可以跟踪你,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也就可以跟踪你,这么做不需要得到法庭许可。但是,如果政府侵犯你的隐私和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例如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内容,他们就要到联邦法官那里提出合理理由,说明他们从你那里获取的信息可以为犯罪活动或者恐怖活动提供证据。

  “爱国者法案”通过之前,涉及公民监视的法律有1968年通过的“控制犯罪和街头安全法”和1978年通过的“国外情报监视法”。“控制犯罪和街头安全法”允许执法人员在严重刑事案件中,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电子窃听,但必须得到司法部官员的批准和法庭的命令。“国外情报监视法”的目的不是搜集犯罪证据以提出刑事诉讼,而是为了搜集有关外国人以及外国情报人员的情报,因此法庭的参与是秘密的,而且保持在最低限度。“爱国者法案”除了给予政府执法人员在这两项法律中已有的权力以外,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流动搭线窃听就是很好的例子。过去的法律规定,政府执法人员的每个电话窃听都要得到法庭许可,“爱国者法案”扩大了政府执法人员搭线窃听的权力范围。

  “爱国者法案”允许执法部门去了解公民买磁带、书本和杂志的纪录,也可以查询去过的聚会场所和音像租赁店的信用卡纪录,也可以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搜查民众的家和营业场所。

  “爱国者法案”另一个引起争议的条款涉及“偷窥”。偷窥条款允许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推迟通知被搜查对象。如果法官认为,提前通知被搜查对象会给他提供销毁证据、躲避执法人员的追查、威吓或杀害证人、甚至暗中通知阴谋集团其余成员的机会,就可以决定推迟通知被搜查对象。比如,联邦调查局接到的情报显示,某一恐怖组织要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引爆事先放置的炸弹,调查人员知道其中一名恐怖分子以及他藏身的旅店,但希望在炸弹爆炸之前查出还有哪些人卷入了这场阴谋,因此就要在这名恐怖分子不在时进入他的房间搜查,以免打草惊蛇。这种推迟通知被搜查者的做法在普通刑事法中是允许的,“爱国者法案”所做的只不过是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做法标准化,规定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颁发推迟通知的搜查证。

  过去,法庭允许政府在不事先通知被搜查者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这种情况非常有限。根据“爱国者法案”,政府基本上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房主的情况下进行秘密搜查,只要他们向法庭说明事先通报会破坏刑事犯罪调查就可以。

  按照“偷窥”条款的规定,公民个人被政府监视,自己却毫无所知。除非政府后来对受监视的人提出刑事诉讼,否则这个人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曾被政府监视过。

  这些赋予政府的权力是不是太过分了呢?在“9?11”事件的阴影下,美国人不这么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人发现他们搬起了石头砸到自己的脚。于是,他们在自己的镇议会和市议会反映问题,现在已经有上百个司法管辖区颁布决议和法令,谴责‘爱国者法案’对民权的侵犯。

  美国最高法院尚未做出是否违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