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11期

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作者:王少冗




  正在审理中的重庆市小学女教师高丽娅的“教案”官司,给法学界、教育界出了一道难题:教师的教案是归学校所有,还是归教师个人所有?由于没有“标准”答案,这桩官司近—年来多次开庭,至今没有结果。
  在从教的十余年间,高老师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前后共计48本。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的需要,她要求学校发还上交的教案以作参考。经与校领导多次交涉,她只拿回了4本教案,另外的教案或被毁或被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在多次争执中她和学校的矛盾也逐步激化。7月,上一年还是优秀教师的高老师在学校末位淘汰制中被迫下岗。
  在愤怒与无奈之际,高丽娅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返还自己的44本教案,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8800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丽娅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者,其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高丽娅和学校属于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裁定驳回了高丽娅的诉讼请求。
  高丽娅坚持认为,教案是凝聚了教师心血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认可和尊重。为此,她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请求,是民法调整的范围。鉴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中院指令南岸区法院对本案重审。
  学校的代理律师称,教案本是教学中教师使用的物品,就像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所有权应该属于学校,学校也就有权对教案进行处置,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对本案分析后认为,学校没有侵犯高老师的知识产权,而是因为保管不善,侵犯了老师对教案的所有权。这个案子本身其实与“知识产权”并无太大关系,因为教案本身并未发表,学校方面更没有利用高老师的教案牟利,也没有侵害高老师的收益权,所以谈不上侵害教师的著作权、署名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
  焦教授的观点是,在这个案件中,教师与学校处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是平等主体。学校要求教师上交教案,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监督教师的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就此拥有了对教案的处置权。教师即使是按照学校的要求誊写上交教案,教案本身也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东西,是每个教师在教学中对各种问题独到的见解和看法,而这些劳动成果,即使是一种职务行为,也不妨碍教师成为它的权利主体。学校对教师在教学中准备教案的工作有监督的义务,但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随意处置。一般来讲,学校既然要求教师交教案,就有义务负责保管,如果学校没有保管的能力,也应该在处置教案之前征求老师的意见。
  教育界人士对这个问题则略有不同看法。北京的一位中学校长认为,教案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都不应该单纯归属于某一方,应该由校方和老师共同享有或进行事先约定。任何一所正规的学校,都会对老师的教案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学校将教案收集后统一检查、监督,是一种正常有效的管理方法,也为教案的成型和不断完善付出了相应的精力。教师在准备教案时付出了不少心血,学校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一般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有些学校是以课时费的形式出现,还有的是直接给老师们支付教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对教案也应有一定的支配权利。但双方应如何行使这份权利,还是应该互相协商。
  这桩尚未审结的民事诉讼引伸出的问题在于,全国1600多万教师对自己的教案有没有所有权?高老师要的仅仅是44本教案的有形物,还是在为附载在这44本教案上的智力成果权益讨说法?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对教案的归属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面对教案姓“公”还是姓“私”这样一个空白,女教师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吗?
  (荐自2003年8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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