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2期

考试如何才能“公平”?

作者:谢小庆




  考试的公平性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今天,大多数中国人认为考试是“天然公平”的。几乎没有人会否定“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是英雄,是好汉,考场上见”之类的说法。如果因考试成绩不好而被拒绝入学或录用,受试者大多并无怨言。但是,许多西方人并不认为考试是“天然公平”的。一个美国人因某项考试成绩不佳而被拒之于校门、厂门之外,他可能会问:这项考试是否可靠?因为考试成绩不佳而拒绝我的根据是什么?何以见得我在考试中成绩不高就一定完不成学业、做不好工作?
  可以被视为考试领域行业标准的权威文献《教育与心理测验标准》(1999年新版)中写道:“不论是就整个社会而言,还是就测量专业的学术界而言,近期都还看不到人们在测验公平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的前景。……公平性概念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定义,公平并不完全是一个技术概念,关于公平的定义和解释随不同的社会和政治环境而变化。”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考试是“公平的考试”,仍须做进一步分析。
  
  考试公平含义一:程序公平
  
  “考试公平”的第一种含义或者说“第一考试公平”是“程序公平”———即对所有应考者都一视同仁。1968年教育测量学专家Cleary提出考试公平性的定义:“如果一项考试不会系统地高估或低估某一组人,这个考试就是公平的。”1989年教育测量学家Cole和Moss则将考试偏见定义为“对不同可界定的被试团体的效度差异”。我们可以将程序公平称为“第一考试公平”。
  为了实现“程序公平”,今天还有许多事情要做。譬如,在北京单独命题之前,高考总分550分的北京考生可以上清华、北大,然而,同一张试卷获得同等分数的山东、湖北考生却不能进重点院校。考生受到如此不同的区别对待,显然损害了“程序公平”。
  南方某报曾刊发的一篇题为《高考作文两次改判背后的幸与不幸》的文章披露,在2002年四川省高考语文阅卷工作中,一篇作文因“与传统观点格格不入”,阅卷老师只给了20分。该文披露,“将此文提出来与整个阅卷室的数十位阅卷教师讨论,结果争议很大,从20多分改成了40多分,最后请示评卷指导委员会,最终被认为是一篇不可多得的佳作,给出了相当高的分数(满分60)。”所以,控制这类主观题的评分误差,是保证“程序公平”的前提之一。
  今天,社会上各种属于标准参照的考试很多,如自学考试,语言水平证书考试,会计师、经济师、律师的资格考试等等。尽管命题者总是希望不同的试卷具有相同的难度,但实际上不同试卷之间的难度差异难以完全避免。水平较低的考生可能因碰巧遇到较容易的试卷而获得资格证书,水平较高的考生可能因碰巧遇到较难的试卷而不得。这对考生是不公平的。以数学方法对不同试卷之间的难度差异进行校正(注:这种校正过程称为“等值处理”)是必要的。托福、GRE以及被称为“汉语托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等都经过了等值处理,而国内的大多数资格考试和自学高考尚没有经过等值处理,说起来是有违“程序公平”的。另外,一些涉及武器、足球等题目存在组间差异———有利于男生,不利于女生;一些涉及空调、微波炉、地下铁道等现代设施的题目也存在组间差异———有利于城市考生,不利于农村考生。这类“组间差异”造成的不公平可以通过“题目功能差异(英文缩写DIF)分析”,予以克服和校正。
  
  考试公平含义二:条件公平
  
  “考试公平”的第二种含义或者说“第二考试公平”是“条件公平”———即不仅对所有应考者一视同仁,而且对考生在教育条件方面也能“一碗水端平”。换言之,以同样的考试考查学习条件迥异的学生,就是有失“第二考试公平”。同样的高考分数,对于一个艰苦环境中的自学者和一个优越环境中接受特殊辅导的学生,其意义不同是显而易见的。
  今天,不论中外,都在考试中采用了降低少数民族考生的分数线、照顾教育条件落后地区的政策。今天高考中存在的分数线地区差异,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这种“条件公平”的追求,如青海、新疆等教育条件较差的多民族聚居区的录取分数线较低。
  但有些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却“反其道而行之”———如北京等教育条件较好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反而较低,就是一种有悖“条件公平”的做法。
  
  考试公平含义三:事实公平
  
  “考试公平”的第三种含义或者说“第三考试公平”是“事实公平”———即不仅对所有应考者一视同仁,不仅对考生在教育条件方面“一碗水端平”,而且视所有“天赋人权”的儿童都有平等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众所周知,优质教育资源有限,如果通过考试把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都提供给特定人群而不是“泽被众生”,都提供给强者而不是对强者和弱者一视同仁,自然会扩大社会的不平等,加速社会的两极分化。这就有违“第三考试公平”。今天,在小学、初中入学中所采用的“就近入学、电脑派位”方式,就是基于对“事实公平”的追求而做出的一种政策设计。不过,就现实状况而言,将优质教育资源提供给强者,通常会产生更高的效益或效率。因此,“事实公平”的实现通常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追求公平是考试工作者的责任
  
  作为一个考试工作者,首要追求是考试的“程序公平”。今天,不同省份之间高考分数线还存在很大差异,考试中有时还存在较大的主观评分误差,许多考试尚未实现等值,试卷中有时还存在明显DIF的题目……实现“第一考试公平”尚任重道远。
  考试工作者是人,但他是知识分子,是学者。作为一个人、一个知识分子、学者,他必须关注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需要致力于避免过度的社会两极分化。在中国,由于现实条件和传统影响,完全实现“条件公平”、“事实公平”尚有待时日,但考试工作者也须时时考虑这类非技术性问题,努力研究兼顾“条件公平”和“事实公平”的课题,支持那些向少数民族、落后地区倾斜的考试政策,支持旨在追求“事实公平”的“就近入学、电脑派位”的入学政策。
  (荐自2003年12月1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