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2期


“合法”的契约

作者:王亚军 常红萍




  [摘要]文章通过对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买地券的初步分析,并结合相关的历史文献对买地券信仰的文化内涵进行解读,为挖掘该地区民间宗教信仰情况和民俗史的研究进行探索。
  [关键词]买地券;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
  
  一、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买地券的概述
  
  墓葬中的买地券是现实中买卖契约在丧葬习俗中发展,是民间灵魂信仰的物化表现。王仲殊先生认为买地券专供阴间使用,不过同时指出“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激烈,以及广大农民因破产而沦为奴婢的情况。也有学者把买地券与镇墓文等统称为“冥界文书”。孙机先生认为买地券是“墓主对冢地拥有不受鬼神侵扰的所有权。”如果根据吴天颖先生的买地券起源分类模式,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地区出土的买地券无一例外地属于“单纯迷信品”的“乙型买地券”。 鲁西奇先生则比较深入研究东汉的买地券认为“今见所有东汉买地券都是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可见,买地券是在阴间使用的是一种买卖契约,到了汉末三国时期作为特殊的民俗事像渐渐的衍化出来,已经影响当时民间的丧葬习俗和灵魂崇拜观念。汉末三国时期大部分买地券主要分布在当时相对安定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主要集中在吴国都城建邺及其附近地区。根据学者的初步统计明确有三国纪年的买地券,江苏有8个、安徽2个、湖北3个。笔者以考古发现和学者研究的成果为基点,选取几个典型的下层身份墓主的作为个案来探讨买地券习俗,用以说明买地券信仰在当时某些区域的所具有的普遍性。
  
  二、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买地券”信仰的内涵
  
  “任何信仰或习俗的历史本身都能够引起对它的起源的怀疑,而对起源的怀疑就变成了对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怀疑。”我们要搞清楚当时民间为什么要使用买地券?为此,笔者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考察,来解读其深层次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信息。长江中下游的买地券主要有南京地区出土的“大男黄甫”和“大女”买地券,安徽南陵的“萧整”武汉的“黄武六羊铅地券”和“永安五年铅地券”。南京地区的“大男黄甫”和“大女”买地券,内容如下:“五风元年二月十八日,大男九江黄甫年八十,今于莫府山辛边起冢宅。从天买地,从地买宅,雇钱三百,东至甲庚;西至乙辛,南至丙丁,北至壬癸,若有争地当诣天帝,若有争宅当诣土们,如天帝律令。“永安四年太岁在辛巳乙卯上朔十一月十二日乙卯大女□□□□,今□□蒹东北白石莫府山前茆立冢,宅从天买地从地买宅雇钱三百东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如有争地当脂天帝若有争宅当诣丘?伯如律令。”(6号墓)这两块买地券主要内容是墓主从天买地,从地买“宅”。买地的具体大小,和天干联系在一起,天帝和土伯等墓中神灵充当了见证人或者保护神,更加增加了他们的神秘性和效力。这种文本格式应该是早期道教结合阴阳五行的学说,把土地的来源说成是“从天买土,从地买宅”,地界的范围联系起天干,如地券中有“东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然后再借天帝的权威来威慑地下的鬼神。为了增加买地券的“合法性”,还可以直接从地方冥神那里直接买地,如安徽的“郎中肖整买地券”:“赤乌八年十二月丁末朔六日壬子因郎中萧整从无湖两乡土主叶敦买地四倾五十亩价钱三百五万……证知整先相可这从为折令”随着历史的演变,买地券的内容在民间发生变化。尤其是天帝的权威性降低,“不过此时的天帝和土伯要充当仲裁的,是地下邪鬼对死者所有土地的侵害,而不再是死者在世的子孙争夺地上的地权。”无独有偶,建衡二年(220)的买地券。“建衡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处士徐州广陵堂邑口口,买丹阳江乘口口口地三倾,直钱三百万。任知都监许祀,他如令。”交易双方看似是现实世界的人物,但是夸张的地价本身应该也是纯粹的死后灵魂世界的表现。而出土于武汉113号墓黄武六羊铅地券:“黄帝六朝卜月戊戌羊月卜日卒末。吴郡男子郑丑,年七十五,以元年六月□□□江夏沙羡县物故。今从主县买地立冢,□□比东,比西、比南、比北、比合四亩人(亩久)半地,值钱三万钱,即日交毕立此证知者东王公西王母,若后有安□□者磐□所勤田记口埋页□□□。”这里东王国和西王母则取代其它神灵成为买地合法性的见证人。此外武汉出土的永安五年的铅地券西王母和东王公也充当同样的角色。实际上,买地券的信仰是民间构想“此世”和“彼世”和谐的表现,是民众死后鬼魂崇拜和幽冥世界观念的延伸。当时人们死后买地制作契约是相信各种鬼魂生活于地下。为了防止鬼魂作祟当时自然而然会有“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的买地券。
  
  三、汉末三国的买地券信仰的传承和发展
  
  关于三国以前的买地券的研究和分布,从时间段上来说,饶宗颐先生认为“其时河洛关陇挖掘总数约三十馀件,以东汉和、顺、桓帝、灵及献帝为多。”可见买地券信仰最初应该是在北方地区流行,再结合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买地券信仰逐步向其它地方延伸。汉末三国时期因为战乱等社会因素导致这种民俗事象开始发生变化,已经影响到买地信仰继续传承的下去一个重要的载体—俗民。乌丙安先生认为“俗民”是一个以文化的代表性界定的文化群体,它可以是群体社会,也可以是俗民中的个体,确定它的俗民属性,放在首位的是他的文化代表特色。只要他在一定程度上融入民俗文化,就可能属于俗民的一员。当然买地券信仰已经融入到当时俗民死后灵魂世界,是死后灵魂世界物化的表现。因为所谓‘买地’,从本质上说,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而是人与神之间的交易汉末三国时期俗民的大规模迁移是频繁的,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当时地方割据的强制性迁移的人口数量和自发迁移的人口。如汉末王符的《潜夫论,实边第二十四》“且夫士重迁……夺土远移,不习风俗,不便水土,类多灭门,少能还者。”这种强制性迁移破坏了当时习俗传承机制。这样的例子史料都有详细的记载,《三国志·魏书十四,蒋济传》“今欲徙淮南民,何如?”济对曰:“是时兵弱贼强,不徙必失之。自破袁绍……民无他志。然百姓怀土,实不乐徙,惧必不安。”曹操不听从蒋济的意见打算动用武力强制迁移性淮南民众,结果则是曹操万万没有想到,“而江、淮间十余万众,皆惊走吴”。从出土买地券的墓主也可以印证,上面买地券的墓主为九江的黄甫,徐州的墓主,扬州丹阳郡的墓主等这些墓主本身并不是迁入地的居民,而是由外地迁入。需要指出不同区域和时代买地券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会不尽相同,在流传过程中发生变异,但是这种信仰传承载体仍存在,只是传承的范围和形式发生变化。乌丙安先生启发我们“当民俗的‘传’的特性被认识之后,就会发现民俗的扩散、民俗的稳定,变异、民俗的类型、规范、民俗的功能以及民俗的区域性、民俗性等都不过是民俗传承这个本质特征派生的种种结果。”汉末三国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一方面为这种买地券信仰创造了更宽松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也促使了其发展。汉末三国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历次战乱中受到的破坏相对较小,因此许多中原战乱地及巴蜀民众因避乱而迁居此地,其中自然也包括一些道士和术士。史书和宗教典籍对此都有记载,《三国志卷·吴主传》云:“十八年正月,曹公攻濡须……民转相惊,自庐江、九江、蕲春、广陵户十余万皆东渡江,江西遂虚,合肥以南惟有皖城,”《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大道家戒令》第十四言:“至义国殒颠,流移死者以万为数,伤人心志。自从流徙以来,分布天下。道乃往往救汝曹性命。”同时加上东吴对民间的宗教活动不向曹魏那样严加控制,渐渐成为道教复兴的重要基地。再加上当时长江中下游地区本身“俗好巫鬼”的民俗文化土壤的培养,一起促成了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买地券信仰的发展。这种信仰已经不是单纯的民间灵魂信仰。而是融合了道教的文化因子,正不断的向当地民众的丧葬习俗和灵魂信仰渗透。
  
  四、结语
  
  汉末三国长江中下游的买地券从前代的单纯的契约形式发展为民间信仰和早期道教融合的附属物,成为民众灵魂世界的表现,影响着当时民间信仰和实践活动。这种契约的合法性被延伸到另外一个世界,继续发挥着“合法”契约效力,同时得到诸如天帝此类的庇护。其深刻的民俗文化的内涵,为解读目前社会中仍存在着宗教民俗“活化石”的文化内涵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王亚军(1981~),男,新疆精河人,温州大学民俗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献民俗;常红萍(1981~),女。云南个旧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