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4期
试论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保护
作者:宋 梅 薛 洁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保护
少数民族节庆不是一般的节日,也不是一般的庆典活动,它是民族心理的需求、情感的凝聚与价值观的体现。它是少数民族文化的无形财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在经济全球化、科技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民族节庆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新疆本土民间的传统节庆文化受到一定的冲击,如不尽快对其加以保护,新疆各民族丰富多彩的民间节庆文化将会面临破坏、失真、失传的危险。本文就此问题,从记录保护、立法保护、分级保护和教育保护四方面探讨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保护。
一、记录保护是保护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首要基础工作
少数民族节庆活动是一种少数民族在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主体为内容,在特定地点或区域内定期举办的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和群众基础的大型文化活动,可以吸引区内、外大量游客的各种节日庆典和文化活动。要保护少数民族节庆文化,必须要弄清保护节庆的哪些内容及其所承载的民俗事象,才能知道怎样有效地去保护。所以,我们首先要对新疆各地区各民族的节日庆典进行全面普查,深入到乡村、街道,进行询问、登记、整理,建数据库。如果没有全面彻底地了解,对新疆各族节庆文化活动的现状没有根本的认识,保护内容都不清楚,就谈不上保护。所以,必须要展开地毯式普查就是摸清家底,主要手段就是记录。记录民间最原态的、最朴实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保护,特别是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节庆文化来说,更是如此。
我们对于节庆记录的保护从节庆本身的记录是不够的,而是要通过节庆这个平台去记录蕴含在节庆中的民间传统文化,对其中的文化资源、形态、现状等进行全面调查并记录,主要包括节庆中的民间文学、民间民俗艺术、歌舞乐器的表演等。将现存的节庆文化遗产可视地、动态地、立体地全方位保存下来,不仅仅是文字记录,还要通过现代先进的科技手段。笔者在2007年6月去伊犁调研的过程中,恰巧碰上从察布查尔县走出去的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焦建成一行,他们就是为了抢救和保护锡伯族的节庆文化遗产——西迁节,而专程从北京来察布查尔县拍摄大型纪录片《大西迁》。通过采访、纪实,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重现西迁的历史,记录保护这一文化遗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节庆文化中一些民俗事象是以人的口传身授进行传承的,所以也必须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普查记录,建立传承人名录,以便为他们培养后继者创造各方面条件并提供依据。所以,只有记录保护得好,才能为真正保护好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做好基础性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立法保护是保护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法律政策保障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和活动的根本保障。“这种体制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以相关法律为准绳。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颁布实施以后,必将逐步在全国形成一个依该法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构建这个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立法的问题”。
在法律保护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如日本以立法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韩国是全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而法国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套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意大利提出了“反发展”的整体性保护新概念。各国建立了严密的法律保护机制,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根据2005年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部分省市相应颁布了有关民间文艺的规章制度和相应保护措施。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颁布的第16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并实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编著的《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也提出了对锡伯族西迁节、塔吉克族引水节及播种节、达斡尔族的斡包节等有关民族节庆相关的保护措施,为自治区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初步营造了政策先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环境。此外,我国提出从2008年起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的举措,是对民族节庆的法制建设有力的推动。
有了法律依据后,对民族民间节庆的保护就重在实施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部分民族节庆还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例如塔塔尔族的撒班节(被自治区定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但还未提出具体保护计划)。我们不能被动地等待,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借鉴兄弟省区取得的成果,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能动性,制定并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分级保护是保护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目标责任建设
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在保护过程中可予以分级保护,针对新疆节庆在国内外的影响、规模和类型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根据节日中所承载的民间歌舞、民俗庆典是否扎根于民间土壤,是否具有作为一种活的文化传统的唯一见证的价值,还根据其保存状态和濒危程度,对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进行分级保护。
(一)世界级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公布了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的昆曲、古琴和维吾尔十二木卡姆、蒙古族长调分批榜上题名。作为联合国公认的维吾尔十二木卡姆、蒙古族长调,特别是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沃土、根基在我们新疆,能够受到世界级保护,充分说明它们不仅是新疆维吾尔族人民的民间节庆、民间艺术中的瑰宝,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宝库中的经典之作。
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在节庆中的展演,是维吾尔族人民用语言和音乐歌舞艺术形式表现绚丽生活和高尚情操的一部旷世精曲,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这种音乐形式在世界各民族的艺术史上独树一帜,堪称一绝。由于它肇始于本土的民间文化,发展于各绿洲城邦国、宫廷及都府官邸,经过整合与交融后又回归、积淀在民间,所以既体现古代宫廷的精英文化,又展现乡村恬静的田野文化。新疆的“十二木卡姆”渊源流长,是以绿洲农耕为基础,也是维吾尔民族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部维吾尔音乐圣典于近几十年内在传承和发展中面临过诸多问题,每部“木卡姆”的第一大部分在民间甚至已找不到一个完整的演唱者。不过,经过几代人抢救,特别是申遗成功后成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在世界的影响及国内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都是前所未有的。
(二)国家级保护
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确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的通知》。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性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保护与发展阶段,更多的“民族记忆的背影”将有可能得以保存。正是在《意见》的推动下,2005年6月,我国开始进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确定首批国家级名录518项于2006年5月20日获得国务院批准,并正式向全国公布。所有名录中新疆有14项,其中国家级的民族节庆的有3个,锡伯族西迁节、塔吉克族的引水节和播种节,还有在民族节庆中展示的民间歌舞如维吾尔族的刀郎麦西莱甫、塔吉克族鹰舞和哈萨克族阿依特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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