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回归与保护我国仪式婚之法律思考

作者:王凌云




  1. 肯定结婚仪式的公示功能。在公众场合举行结婚仪式,很多不特定人可以迅速获悉当事人结婚之事实,可见婚姻仪式的短期公示效果远远超过登记。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对于举行婚礼后的男女而言,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夫妻关系也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他们很难否认彼此已经结婚的客观事实,实际上他们已经将自己的婚姻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将传统习俗与法律制度尖锐地对立起来,相反,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认识传统习俗的积极价值并加以有效地利用,实际上这些传统习俗可以对婚姻法的实施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
  2. 有限度地承认仪式婚并对其进行保护。对中国大量存在的仪式婚一概不予保护,太不切合中国之实际,如当事人维持仪式婚长达数十年之久,双方互认对方为自己之配偶,社会上无不认可其夫妻关系,如果法律上仍视之为未婚,恐社会现实与立法脱离甚巨。因此对仪式婚在法律上要对其予以保护,赋予其一定法律效力予以保护,但如何掌握其度,值得思考。笔者认为,仪式婚已具备婚姻生活之实际,对其保护应以当事人的家庭幸福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合理限度:主观上,男女双方主观上都以共同生活、形成夫妻关系为目的;客观上,举办结婚仪式,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并为公众认可。有结婚之形式和婚姻之实,无婚姻登记之形式,是仪式婚的本质。应通过改进立法使仪式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仪式婚在什么条件下始可转化为登记婚,根据中国之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第一,生育子女。举行结婚仪式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如再生儿育女,则足以推定当事人已有永做夫妻之意。第二,经过法定期间。如果仪式婚之当事人并无子女出生,但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然共同生活已经历相当一段时间,法律上也可直接将其转化为合法婚姻,即使当事人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也将认为其与登记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国情,我国的立法应该重新审视婚姻形式要件,对仪式婚予以保护,使仪式婚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转化为合法婚姻,采用登记婚与仪式婚并存的模式,这既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之权威,又尊重中国传统民俗,对于仪式婚,可参照事实婚的标准认定其婚姻效力。
  
  【参考文献】
  [1]卓冬青,刘冰.婚姻家庭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2]王瑶.论我国仪式婚的可采性[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9).
  [3]于海涌.仪式婚的法律保护.www.privatelaw.com.cn
  
  【作者简介】王凌云(1978- ),女,河南平顶山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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