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6期


堕民的奴性分析

作者:泮桔红




  【摘要】堕民既是封建思想的受害者,又是封建思想的持有者,更是具有奴性人格的国人代表。在民俗控制下他们无奈地被当成贱民奴隶。在长期的民俗控制下他们认同惯俗,而沦为民俗控制下“沉沦的人”,形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的“奴在心理”的“可鄙”的人格。民俗与“礼”的双重属性是奴性形成的根源。
  【关键词】堕民;奴性;民俗控制
  
  堕民的起源,无信史可查,据民间流传的说法至少有九种之多,都与政治民族压迫有关。多数学者认同焦光瓒部属叛宋投金后为时人所不齿而沦为堕民一说。可以断定的是,至少在明初,堕民已广泛存在于浙东。[1]惰民在社会上的处境遭人歧视,这个特殊阶层的社会地位低贱、他们的生活境况令人同情!他们既是封建思想的受害者,又是封建思想的持有者,更是具有奴性人格的国人代表。
  
  一、民俗控制下被当成奴隶的无奈
  
  每一种较为成熟的民俗文化,都有较强的教化功能和规范功能,对其俗民个体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在民俗学看来,“民俗控制在习俗环境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俗民群体依据习俗规范的约束,有具体意向地要求俗民成员无条件遵守,如有违规越轨行为,就会受到惩罚;如能模范遵守就会受到表彰奖赏;另一类是由某些民俗事象在习俗化过程中对俗民个体施加影响,促使俗民在实践中想当然地恪守其约束,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控制力,一旦违背了这些民俗的约束,立即在俗民的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并把这种压力作为一种自我惩罚或超自然力的惩罚”。前一类多表现在家庭、村社之类的小型‘自在的’群体中,家族习俗环境中的家教、家规、家法、族规等都是家庭这个首属群体有意向、有目的的民俗控制;乡规民约,村寨习惯法,乡老裁判或‘冲判’等都是村社习俗环境中有目的的带有制度性的民俗控制。后一类多表现在充满于习俗环境中的禁忌习俗对任何个人所施加的约束及隐性的‘惩罚’。这种隐性‘惩罚’在习俗环境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随时都警觉不去犯忌但又随时随地可能犯忌。” [2]
  几百年来,堕民一直“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过着日子。”丛他们的日常生活、居住、社会地位、职业行当、乡风民俗等无不暴露着他们的奴性。
  1. 日常生活和奴性。堕民的奴性,首先表现在她们的日常生活和乡风民俗上,表现在她们的服饰打扮、礼仪、居住、言谈举止、婚姻、教育和习俗中。在服饰上,男堕民平时着短袄,出门走脚埭时身穿长袍、腰束撩绞、牵左袍塞在腰间,称“半袍”,衣服左肩高、右肩低、头戴狗头帽;女的称“堕贫嫂”,穿蓝色横布裙,做迎来客往的供役服务下等杂务。至民国时期,堕民理长辫子头,发辫盘在头颈间,像鲁迅笔下的阿Q。在礼仪上,平民见堕民不拱手,也不与之同坐,不能登堂入室,只能在人家廊下、屋檐下站立。在语言上,凡涉及堕民的都带有贬义性质,如骂人“堕民相”,讽喻寒酸或奴性十足等。在居住上,堕民世世代代自相聚居,平民即使卑至苦力,也绝不愿意与他们为邻。堕民必须在官府为他们划定的地域里生活,不许堕民建造楼房,以至于他们中即使有人拥有家财万贯,也只能在草屋栖身。堕民们往往居住在低矮的茅屋里,男女老少杂处在一屋,屋内用一张苇席一隔,就算是前后厅了。在婚姻上,堕民男女自相婚配,平民如与他们联姻,犹如百身莫赎的罪过。在教育上,凡城乡私塾和学堂,历来均无堕民子弟插足之地,在习俗上,旧历年底送灶,四民皆于十二月廿三夜或廿四夜,唯有堕民必在廿五夜。平民清明前后上坟不拘哪一天,但不得在“谷雨”之后。而堕民则都要在“谷雨”之后上坟,以示区别。
  2. 堕民的社会地位。他们在元明代被贬称为“怯怜户”、“丐户”,备受歧视和奴役。在明代,堕民处于社会最底层,备受官府的欺凌、压迫和社会的歧视。他们不准读书识字,不准参加科举考试,不准捐监买官,不得建祠修谱。过去,凡是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封建时代的皂役、地保和民国时期的警察、保甲长任意闯入堕民家查抄。乱捕乱抓,无需履行法律手续,他们人身财产的安全比其他人更没有保障。堕民的社会地位如此之低,以致于士农工商“四民诸生皆得役而詈之,挞之”。堕民们即使遭受了一般平民的欺侮,也不敢与之理论,因为按照明朝的法律,良、贱相殴,官府不分青红皂白,都要拿贱民是问。在这种情势下,甚至连市面上的乞丐之流都可以对堕民无故施以凌虐,并堂而皇之地宣称:“是贫民,不似尔等贱民也。”因此,堕民阶层即使是那些自身条件极好者,也难以博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同。正如王士性当年所指出的,堕民中即使有“身长手大、眉目较好与产业殷富者,然家虽千金,闾里亦不与之缔婚。可见在当时,士农工商阶层是决不屑于同堕民为伍的。
  3. 堕民的职业行当。在职业上,堕民只能专事贱业,与平民不共职业。堕民的“堕”同“惰”,是不务正业的意思。堕民不能从事农工商任何一业,做吹鼓手、演木偶戏,做伴娘、值祭堂,剃头、阉鸡、抬轿为职业。男人只能充当乐工、轿夫,替人在婚丧嫁娶的场合当吹鼓手卖苦力;或从事捕黄鳝、钓田鸡之类营生,还有的则挑着货郎担,穿街走巷四处漂泊卖饴糖。堕民中的女性,其处境和遭遇更加凄惨。官府不许她们缠足,她们有的给良家妇女剃面毛、拗发髻;有的做媒婆,或在百姓人家娶新妇时充当伴娘。每到岁时佳节,正是一般百姓喜庆欢乐的日子,堕民阶层的妇女们往往跟随着男人,出外挨家挨户奏乐乞讨酒食。堕民嫂最喜欢的就是宴会后的收拾工作,因为客人在酒席上吃剩的菜肴,主人家会允许她全部带走。
  4. 称呼和奴性。怎样称呼人,内中大有学问。称呼,常常能准确地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上下、长幼、亲疏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地位的高低尊卑。堕民的社会地位底下,他们称呼其服侍之主人中的老年人必须是老爷和太太;对已婚的青、壮年,必须是相公和奶奶;对未婚的青、少年,必须是少爷和小姐;即使对还在襁褓中的小婴儿,也一定要称呼他为小官人或小姑娘,绝对不允许直呼他的名字。平民视堕民为天生的贱胎,“堕民那儿子”、“三埭街(绍兴城区最大的堕民坊)出来的”,指天生没出息之意。平民对他们的言行举止也带有很深的偏见,“堕民相”被喻为装作寒酸或奴性十足,“老嫚嘴”被喻为花言巧语或多嘴多舌。平民不屑于与堕民为邻、通婚和礼尚往来。平民即使是小孩对年长的堕民也可直呼其名,而堕民则要称平民为“太太”“老爷”“少爷”“小姐”等敬语,新昌一些地区的堕民对其他平民不分男女老幼均须称“娘”(据说因堕民全靠平民养活,“娘”乃“养”音讹化)。
  5. 与堕民有关的歌谣和谚语。“堕民嫂,样样要,马桶盖里翻跟倒(斗)!”这是我很小的时候,在家乡几乎是每一个小孩子都会唱的一首童谣。它的意思是说,有一群叫‘堕民嫂’的女人,她们随便什么东西都是要的(暗含不要脸皮的意思)。而且她们能说会道,能说得白鲞会游,死尸会走;她们会使你相信,即使像马桶盖这样窄小的地方,也能在上面摔跤翻跟斗!滥眼堕民嫂,看见东西样样要。流传于绍兴、宁波等地,讽喻堕民硬讨索要之无赖相。
  堕民嫂,样样要,裤子脱落盛年糕。流传于绍兴、慈城一带,更加讽喻堕民嫂硬讨坐索之世态相。
  花花包裹两肩肋。宁波民谣,嘲笑女堕民,反映她们手拿大口赏袋领赏后的情景。
  很显然,这些是歌谣和谚语对“堕民嫂”有贬意,而且还带有强烈侮辱性。
  
  二、民俗控制下能当成奴隶的喜悦
  
  封建传统思想与专制制度对中国人精神漫长的蹂躏,造成了国民性中弥漫着麻木、愚昧、冷漠等精神气质,各个阶层包括知识分子自己都不自觉地被“异化”着。低贱的地位和带寄生性的生活使他们变得精神麻木,只满足于生存的最基本需要,安于做堕民。不过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堕民的不自省,“清朝雍正的时候,诏许堕民自新,但似乎没有甚么效果。北伐成功,也有解放堕民运动,可是解放以后的生计问题却没有人计及,要享受自由就得挨饿,堕民对于这番盛意,还是不敢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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