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6期
生命通过仪式下的我国婚姻习俗
作者:杨全国
【关键词】生命通过仪式;古代婚俗;婚姻习俗;柯尔克牧族
婚姻从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人类繁衍后代来看,都是一件大事,因此被称为人生四喜之首。《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正由于婚姻具有“事宗庙、继后世”的重大功能而备受世人重视,故以婚姻演绎出来的种种礼仪习俗千奇百怪,不可胜道。不过,婚姻作为人生的一大转折点,将人从一种生存状态转换到另一种生活状态,其礼仪形式也或多或少具有生命通过仪式的一些表现形式,遗留在我国古代婚仪以及少数民族的婚姻礼俗中。
仪式,通常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有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是在特定群体或文化中沟通(人与神之间、人与人之间)、过渡(社会类别的、地域的、生命周期的)、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方式。而“通过仪式”在阿诺德.范.杰内普看来是“伴随着每一次地点、状况、社会地位,以及年龄的改变而举行的仪式”。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所有通过仪式都有标识性的三个阶段:分离(separation)阶段、边缘(margin)阶段和聚合(aggregation)阶段。确实,生命通过仪式就是围绕杰内普总结的三个标识性阶段所从事的一系列社会活动,来达到强化秩序和整合社会的目的。而把生命通过仪式表现得最普遍和最广泛的我国婚姻仪式也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出这三个阶段的特征。
我国有的民族要求男女婚前就有一段或长或短异于常人的生活,这可视为生命通过仪式中的分离阶段。如黎族男、女从十四、五岁起就与父母分居,男子上山备料给自己盖“隆闺”,女子由父母帮助盖“隆闺”,一般在父母居住旁,为青年男女相爱定情的小房屋。黔东南北部东区新婚夫妇在为期三天的婚礼中不得同房,须经新娘三次回门方可。回门期间,新娘每次仅在夫家宿一两夜,更多时间则居娘家。这或许是新娘由娘家生活向夫家生活过渡的一种象征表达,属于从娘家生活分裂出去的时期。湘西苗族亦有此婚俗,新娘必须在婚后回门住一或三夜才能与夫同房。瑶族新郎迎娶时不能径入女家,要到女方事先安排好的东家休息,有时还由媒人出一两个铜钱租个床铺歇宿到第二天黎明方才举行婚礼。满族“青年男女结婚前一天,新娘须由伴娘陪伴,坐车到男家附近预先借好的住处下榻”的“打下墅”风俗等,也是通过仪式中的分离阶段的典型表征。虽然这一时间短暂,但准新娘既不处于娘家生活又非处于夫家生活的状态,就是将仪式主体之新娘分离在非此非彼的生活范式中。云南德宏傣族中“偷婚的男女无论到哪家,都会受到热情款待。但逃到公婆家,只能和男方的姊妹、母亲或亲戚同宿”风俗,与许多民族在婚期内的新婚夫妇不得同房禁忌,从某种角度看就带有分离阶段的特质。这些带有象征意味的禁忌行为,表现了仪式主体从固定的社会位置或整体的一种文化状态之中分离出去的行为,是生命通过仪式中的分离阶段在婚姻礼仪中的原始遗存。
这种原始遗留保存在我国古代婚姻仪式的阈限阶段中的礼俗千姿百态、数不胜数,有的还颇让人感到滑稽有趣、忍俊不禁。
秦汉时期就出现了婚礼上的亲朋好友与新人嬉笑取乐而无所顾忌的婚俗。在此俗浸染下兴起了“捶杖”新郎的戏谑活动,并出现了过失杀人的悲剧。《意林》引《风俗通》:都氏娶妇,酒后相戏,张妙绑住杜氏的脚趾倒挂起来,杖打二十,导致杜氏死亡。东汉仲长统严厉批评这是“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隐私于族亲之间,圩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至甚”,但此风仍未绝迹。 北朝又流行“打蛩”之俗,即打新婿。《酉阳杂俎》载:“蛩拜阖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蛩为戏乐,至有大委顿者。”文宣帝娶妇时,元韶妻依俗戏之,被惹恼的文宣帝向元韶恫吓道:“我会杀尔妇。”其妻只好藏匿于娄太后处,终文宣帝在位期间不敢稍离一步。可见捶打新婿风俗流行之深广。唐时此风更炽,从盘诘戏谑至棍棒交加,无所不用,竟然又出现误杀人命的悲剧。《游仙宴》写媒人五嫂骂饮酒不尽的张郎道:“何由叵耐!女婿是妇家狗,打杀无文;终须倾使劲,莫谩造众诸!”可见,新郎在通过仪式中,其“举止是被动和谦恭的,他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教导者的命令,还要毫无怨言地接受专制的惩罚”,以致有因此而“大委顿”或枉死者,这是仪式主体在通过仪式中处于“阈限阶段”特征的典型反应。
与男方迎亲“下婿”婚俗相映成趣的是,娶妇之家亦有“戏妇”之俗。晋葛洪《抱朴子外篇·疾谬》云:“俗间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戚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黩,不可忍论。”《世说新语·假谲》第二十七亦载:“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入观,魏武乃入,抽刃劫少妇与绍还出。”无论真劫还是假劫,这已是用粗暴的武力将仪式主体之一的新妇置于或胁迫于不清晰、不确定的状态中。《酉阳杂俎》载有唐代“弄媳妇”的风俗。这些都表明了古时候婚姻仪式中盛行将仪式主体置于分离阶段的风俗。
另外,我国古代还流行许多将新娘置于通过仪式中的阈限阶段的风俗。始于晋代用来障新娘面的“却扇”风俗,至唐代则是在举行奠雁仪式时,以扇“遮女于堂中”。魏晋流行“拜时婚”,“以纱觳巾蒙女氏之首,而夫发之”的盖头之俗却未因“拜时婚”的消失而绝迹,反在后世婚俗中广泛流传。这是因为盖头风俗完全具备了通过仪式中的“阈限阶段”特征才获得长久生命力的。隋唐时,奠雁仪式中又兴起了妇女坐马鞍一俗,到宋代敷衍为女跨、坐马鞍,后再变为男坐马鞍之俗。这都蕴含有置仪式对象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阈限阶段的意韵而构成了生命通过仪式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于唐宋新娘乘眊车和轿子的婚俗以及由此形成的障车风俗也是如此。它们虽历经千百年仍能遗存于我国各民族中,以富有地域风情和极为生动有趣的形态表现出来。
古代婚俗中的“下婿”、“戏妇”活动最能使仪式主体的特征不清晰、不确定而处于边缘阶段,因此也就更能体现通过仪式特征而被广泛留存在我国各民族中,尽管在形式上有不少变异。
“白裤瑶”娶亲由新郎派把躲在母亲房中的新娘“抢”出来领到新郎家的“布概”去女家,在背、膀遭两拳后拉新娘一出门,还要遭到守候于堂屋中的姑娘们围攻和盘诘,他只可躲闪而不能还手。贵州大方县响水一带的男方接亲队伍一到,女方村中男女青年则备细竹条、赖禾麻(荨麻)于新娘家门前群起而攻之,被打得最厉害的是媒人和接亲队伍的“采歌郎”(男青年),还用锅烟抹黑其脸。苗族迎亲队伍到女家当晚,女方姐妹会将事先备好地用桐油拌合的锅底墨笋壳叶细绒毛的涂料抹于手上,偷偷溜至管亲郎身旁,趁其不备,迅速抹在他的脸上。侗族男方迎亲时的全权代表“关亲客”若不代男方出吃“离庄酒”(分别酒)费用,就会被女方抢下衣帽,扬言将它们放到锅中当菜炒,并将随他来抬嫁妆的人画成花脸而使之难以招架时止。保安族娶亲队伍到女家时若不能满足这儿小伙们的要求,就会被他们用棉花或羊毛沾上锅底灰将脸摸黑并不能动怒。西北地区部分回族新郎来到新娘家门口时,早已聚集的顽童用土块或雪球等朝新郎打去,新郎只可躲避,不能还手。这些习俗都是由古代“下婿”风俗演变而成的。更有趣的是阿昌族新郎在接亲时到岳父家吃早饭,得扛岳父新砍荆竹制成的“筷子”。这种筷子要么细的挟不起菜,要么是滑得挟不起菜。景洪县克木人结婚时,新郎来到新娘家,由候在途中的岳母用一块白布背着,她手中拿一把耨草的小锄,退一步挖一锄,一直退挖到自家的门口。这些习俗无不是把仪式主体之一新郎或其代表以各种方法置于一种与常人不同的阈限状态中而使之具有不明确、不确定的状态的,而这种状态又是生命通过仪式中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阶段,集中而典型地反映了通过仪式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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