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7期


浅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作者:黄华燕 曾铜和




  摘要 我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文章论述了如何加强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合作关系,中央怎样给予自治政府充分的权利,怎样最大限度地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让区域自治得到充分体现,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合作,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民族自治;和谐社会;生活习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问题历来是我国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相对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言,民族关系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内容;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世界格局又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总是对我国横加干涉,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在世界范围内又掀起一股新的浪潮,已经对我国的安全和政治稳定构成威胁。因此,能否处理好民族关系,直接决定着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兴衰安危。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形式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3)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4)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5)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截至到2003年底,我国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1147个民族乡、2个民族苏木。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我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
  
  我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历代统治者都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有所认识,意识到“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而采取了特殊的政策来协调、处理复杂的民族关系。这种特殊的政策尽管各个时期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其本质是一致的,即“以夷治夷”,“羁縻之而已”。所谓羁縻,实质就是在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承认归属中央王朝的前提下,朝廷封授民族首领一个职官称号,由其世袭其地,世长其民,以其原有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管理本民族或本地区的事务,只须向中央王朝朝贡,无须缴纳赋税。
  羁縻政策的源头可追溯到商周时期。当时“王命召虎,式群四方,于疆于理,至于南海”,中央王朝的疆域或势力所及已抵达包括西南和岭南的南方地区。西南和岭南的“蛮夷”与中央王朝已建立了朝贡关系,而其统治方式是原封不动地由各少数民族酋长各行统治。
  秦始皇统一六国,拓疆辟土,开始在民族地区设“道”进行统辖。通过对民族首领封以“臣邦君长”、“臣邦君公”、“蛮夷邑君侯王”等官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间接统治。汉承秦制,在民族地区除继续设“道”外,还设置了“属国”、“初郡”等行政机构。这类郡县多以原始部落联盟的范围为区划,既任命太守、县令、长吏等流官代表中央掌治其地,又册封当地土酋为王、侯、邑长统治属民,实行双重统治。
  南朝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左郡”、“左县”、“俚郡”、“僚郡”。这些设置,以原有部族或部落联盟的范围为郡县区划,保留少数民族内部原来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任命民族“酋豪”、“渠帅”为太守、县令,由土长按户征收轻微的赋税统一解纳,是南朝统治下享有较大自治权的特殊郡县。
  自唐代开始,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明确设置羁縻州县。羁縻地方“各有风俗,法律不同”,“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可按照传统的方式处理本部落或地方的内部事务。此外,还可拥有武装力量。
  宋代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羁縻州、县、峒,即“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但宋王朝将土官调离本土,制定了土官承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使羁縻政策开始规范化。
  及至元代,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普遍推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实质上是羁縻制的完善和发展。土司制度历明清两代,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尽管自明代开始,中央王朝即实行“改土归流”,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任流官代表中央王朝进行直接统治。但这一改革进展缓慢,特别是在广西,直至民国时期,土官的统治方告结束。
  
  三、民族区域自治呈现新的格局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断增多,我国的民族格局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日益增多
  原来我国少数民族一般是聚居形式,但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从一些边远省市进入城市,使城市的民族构成有了很大改变。
  
  (二)多元文化相互交融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入城市,不仅活跃了城市的经济,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而且促进了城市文化的多样性,有多少个民族,就有多少种文化共存,各民族的饮食、服饰、音乐、舞蹈、语言等文化相互交融,在各个层面的交往程度加深。
  
  (三)散居化趋势明显
  民族散居化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规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的散居化在城市的发展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世居的少数民族在城市发展中,由于城市改造、拆迁等原因,原先相对集中居住的格局被打破,逐渐分散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因婚嫁、经商、就业等原因迁徙城市的外来少数民族,较快融入当地社会,也是民族散居化的主要构成要素。
  
  (四)民族意识逐渐增强
  在城市化进程中,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更为密切,了解进一步加深。同时,以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也会增强,表现为更加注重本民族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对比,更加关注民族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更加迫切要求加快本民族的发展,更加关心民族形象的维护,更加注意对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加关注政治上的参与等。
  
  四、民族区域自治面临外来威胁
  
  自上个世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浪潮异军突起,民族冲突、宗教纷争和种族纠纷明显加剧。强烈地震荡冲击着转换中的世界政治格局和重整中的国际关系。民族与宗教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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