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0期


康熙中后期福建的农业经济政策

作者:陈 虹




  摘要:康熙前期,福建受战乱的波及使农业生产出现了停滞的情况,福建的黎民百姓生活困窘,康熙中后期清廷采取了一系列的农业经济政策振兴福建。展界使百姓获得土地,大力垦荒,重视粮食生产,适时地减免钱粮等措施,为福建农业的再度兴起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康熙时期;展界;垦荒;粮食生产;减免钱粮
  
  康熙前期为了打击盘踞于海上一隅的郑军势力,康熙十七年(1678年)帝谕:“移福建滨海界外百姓于内地。”[1]在福建的一些重点地区还申饬“凡系港口,寸板不许下水,若系陆路,一丝一粟不许越界。”[2]福建的百姓深受其害。姚启圣于康熙十九年(1680年)就请旨归还边界,他认为展界有如下益处:“若一还边界,则上可以增国课,下可以遂民生,并可以收鱼盐之利,以饷新兵安,投诚之兵永无反侧。远可以使台湾之众望风来归,还可以使春夏之米不腾贵。”[3]鉴于战事地发展有利于清廷,且厦门,金门业已收复,于是,姚启圣于康熙十九年(1680年)请旨:“今界处之厦门,金门等处已设立水陆官兵防守,则所迁界外之地,应复还迁民,开垦输课。”[4]这一建议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同。康熙二十年(1681年),康熙帝下令厦门和金门“照旧展界”清廷几十年的迁界政策有所松动,这暗示着不久的将来福建要开始大规模地展界。
  统一台湾后,展界时机成熟。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帝命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往广东和福建勘沿海开界。同时康熙帝说道:“迁移百姓甚为紧要,应察明原业,各还其主。”[5]这标志着清政府开始全面展界。由于迁界多年,大多田地荒芜,有主之田和无主之田该如何处理成为关键的问题。于是,福建的展界奉文规定了原则:“界外有主之田,仍还原主。无主之田,三分付投诚兵耕作。如屯田例,七分给民开垦,毋得混冒。”[6]这样,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在福建共察还“民地二万一千零十八顷,复业丁口四万零八百”[7]在展界之前“沿海孑遗,逃亡流窜,遍野哀鸿不可收拾。”[8]而展界对失去耕地无法营生的百姓则是“我等众民得还故土,保有室家,各安耕获,乐其生业。”[9]
  为了辅助垦荒,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下令所垦之荒地“五年后按亩起课”,这样使垦荒和恢复生产有了充裕的时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福建等省投诚之人安插各省者“愿屯田者,编入保甲,官给牛种,派以田亩开垦。”[10]此外,福建还有一些隐匿的荒地,为了确定这些荒地,清政府开始了清丈土地。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以福建沿海界外田地历来界址混淆,至是今将福州府之闽,长乐,连江,罗源;兴化府之莆田,仙游;泉州府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龙溪,海澄,召安,福安,福德等县及福宁州沿海地既行清丈。”[11]康熙三十四(1695年)年又清丈了福建沿海州县田地。对不时清丈出的荒地,清政府力行垦荒。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以闽省抛荒田二千六百余顷,至今尚未足额,今勒限一年照数垦足。”[12]清丈荒地与垦荒同时进行,为了提高百姓的积极性,康熙四十七(1708年)年福建巡抚张伯行还饬行各属府县“设立义学训课,以兴教化,劝谕耕垦,蓄积以裕资生。”[13]
  清统治者继展界与垦荒之后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官员十分注重向统治者上报农业气候状况。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闽浙总督范时崇奏报:“今岁福建省入春以来雨沾足,刻下正在播种之时,秧苗茂好,田土皆润泽。”[14]同年范时崇又奏报:“入夏以来雨水太多。”并称:“夙夜恐惧,处实难辞。”[15]闽省官员积极修建防汛工程,除了继续重视海塘的防汛以外,山地丘陵地区的防汛工程开始引起政府的重视。福建巡抚张伯行于康熙四十七(1708年)年奏报:“于山僻险要处添设防汛,地方宁谧,民生乐业。”[16]由于多水灾,福建也易引发虫灾。清政府也积极地采取了应对措施。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范时崇上奏闽省虫灾情况时说道:“臣与抚臣亲往查看,捐给银钱,差员收买,今虫已捉灭殆尽。”[17]
  此时的福建已普遍推广一年两熟的稻米,收成时称为早稻与晚稻。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建宁府属之建阳县地方“得产嘉禾一本,双穗者二十六茎。”[18]康熙末年同安更出现“一亩之田,播种三斗五升”的丰收情况。良种的推广使粮产量的增大成为了可能。康熙帝还亲自提倡灌溉之法。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上谕大学士曰:“福建稻田,以山泉灌之。泉水寒凉,用此则禾苗茂盛,亦得早熟。朕记此言,收玉泉山泉水所灌稻田,亦照此法,果然早熟丰收。”[19]
  尽管如此,福建的粮食产量依然不足以供应本省米荒现象严重。除有赖建宁府,邵武府,汀州府供应外,尚需外来输入以平衡食粮。这些米主要来至台湾与沿海省份。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帝命截留镇江,松江,湖州漕粮各十万石运至狼山,乍浦,由福建派战船转运,赈济百姓。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八月下旨:“江南运米内速将五万石运至福建,米到日即行平粜。”[20]与江南之米相较台米是福建援济之米的主要部分。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以前已经有台米私贩至福建,由于卖主哄抬价格,影响了正常的价格。于是,朝廷废除了康熙五十六年前的禁止台米运闽的法令,特别谕令:“台湾产米不许私运出洋贩卖。“但同一谕令又规定:”至漳,泉,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从台湾带米至该处,准其照价籴卖。”[21]清政府从防灾,提供良种,倡导灌溉逐步地引导粮食生产进行,粮食生产出现了好转。康熙五十八年前后,福建漳州府“农亦最勤,一岁两熟,卑下为田,耕以水火,种以稻秫,菽麦之类。”[22]
  统一台湾后福建财政困难,姚启圣就曾上疏:“夫有司以正供关系考成,酷比严追,不遗余力,而无告穷民,终剜肉而莫措。”[23]康熙帝多次减免福建的钱粮。所减免的钱粮包括一般性减免和灾害性减免。
  首先,一般性减免钱粮有如下: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免湖广,福建两省康熙二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地丁各项及二十五年未完者。”[24]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谕户部:“……福建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著按数通行豁免。”[25]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再谕户部:“……福建……各属,除漕项钱粮外,康熙五十年应征地亩银……,应征人丁银……俱著察明全免。”[26]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谕户部:“将天下钱粮,自康熙五十年为始,三年之内全免一周。……福建康熙五十年,五十一年地丁钱粮一概蠲免。历年旧欠钱粮,一并免征。”[27]
  其次,灾害性减免钱粮有如下: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免福建侯官等二十六州县被兵后久荒田地康熙十八年以后积久钱粮银三万三千余两,米四千六百余石。”[28]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免福建闽清等三县康熙三十三年分水灾额赋有差。”[29]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免福建闽县等五县本年分旱灾额赋有差。”[30] 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免福建同安县本年分水灾额赋有差。”[31]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谕户部:“福建侯官县二处额银三万六千六百两零,米六千四百石零……尽与豁免。”[32]减免钱粮在地主和佃户之间并不采用一致的标准。清政府规定:“嗣后凡遇豁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33]
  展界、积极垦荒、防灾、提供良种、倡导灌溉、减免钱粮减轻了封建国家对人民的经济剥削。康熙中后期福建农业经济政策是让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的政策,它们凿实令福建的农业有所起色,为福建的农业在雍乾盛世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石,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20][24]蒋良骐.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杨捷.平闽记[M].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61.
  [3][4][5][9][23]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部同编.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
  [6][8]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0][19][25][26][27][28][29][30][31][32][33]陈振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11][12]清高宗敕撰.清通志[M].台北:台北新华书局,1965.
  [13][14][15][16][17][18]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摺编[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
  [21]周凯.厦门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
  [22]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陈虹(1983-),女,福建福州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