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期

陶醉

作者:耿占春




  陶醉给我一个望文生义的想象是,陶的破碎。陶醉是形式的失去,自我的暂时消失。就像人们追求理性认识一样,在另一方向上,无论是在情感、意识还是体验上,渴望陶醉成为一种强烈的欲望。人们甚至使用能够对精神状态发生作用的植物来改变意识和体验。由于当代文化的享乐特性,追求陶醉已经成为快感文化的基本特征和主导价值。如果说在古典时期文化的主要价值是对意识生活和理性建构的追求,那么追求陶醉和满足陶醉已经成为当代文化的炼丹士所制作的灵丹妙药。酒店,歌舞厅,游乐园和影院等等,以及一些其他灰色地带,是正当地出售“文化娱乐药片”的合法场所。当代文化把欲望和对欲望的满足形式置于首位。
  在陶醉感的实践中,有一些相对安全与合法的方式,某些植物只是轻微地改变了日常生活的感觉经验,它改变了平淡的感觉带来轻微的兴奋,而不是全面地改写了感觉经验。这些植物的精神作用是“透明”和安全的。我们文化中的茶、烟草、咖啡,就是如此,它们对于意识的作用相当温和轻微,使用这些植物或植物制品的人,并不改变自身的时空坐标,也不强烈地改变自我意识,它们不妨碍日常生活和历行其职责,还会有助于它。然而另外一些强有力的植物的使用却完全改变了使用者的时空体验和自我意识,使他们灵魂出窍飘离了时空坐标和他们自身。而正是这一点构成了巨大的神秘诱惑:面临陶醉的危险深渊,自我意识的彻底丧失。
  也有学者将意识的改变理解为一项基本的人类活动。诗人和艺术家是以特殊的形式创造影响人类意识和体验的人,他们以此为务,就像后期象征主义和超现实主义诗人追求通灵,追求感觉器官的全面错轨,在这里,陶醉似乎是一种手段或者途径。这种现象甚至还发生在儿童自发的行为中,他们会旋转个不停,一直到晕头转向,当然现在儿童乐园里有了各种各样的设施以达到这样的极限体验。改变人类意识状态的方式还有许多,传统的冥想、修行(苦行)、辟谷、高唱圣歌和其他神秘的宗教体验,追求陶醉、满足陶醉感甚至可能是许多对宗教入迷的人们的隐秘动机之一。传统而世俗的方式如饮酒以及食用风味浓烈的食物也是满足陶醉的方式,现代的各种极限运动、观看恐怖片或感觉剥夺试验,它们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具有改变意识状态和情绪体验的功能。当然,强烈入迷的情感经验本身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只是它不能够由行为主体操控,也不能随意进行重复体验。因此人们只能在单调沉闷的日常生活中想念奇遇。
  在所有这些追求陶醉的形式中,最有效也最具争议的是各种植物麻醉品的使用。植物麻醉品是人类快乐的正当性的一个隐喻焦点。一种可以直接改变人的感觉和意识的具有魔力的植物,既是快乐的天堂偶像,也是地狱里的恶魔,既是祝福又是诅咒,既是解放的力量也是禁忌。陶醉体验涉及毒品和文学、哲学、宗教共同具有的一些范畴与经验:它们涉及哲学和法律上的主体性,自由与依附,自然与文化,解放与压抑等许多问题,而陶醉是这些问题的一个隐喻焦点。
  这些植物是一种精神工具。原始宗教和巫医学最早地使用了它。人类热烈崇拜这些麻醉性的植物(民族植物学家们把它们称为“神在其中”的植物),就像古代印度的苏摩教,据圣典《夜柔吠陀》称,苏摩是一种具有神的力量的能够作用于人的精神状态的植物,人们把它视为通向神的知道的一条神秘途径。陶醉既是一条通向神灵的道路,也几乎是人类的神性体验不可分割的要素。
  许多麻醉性植物可以缓解人类的痛苦是它具有快感特征的一个例子,一些麻醉性植物可以使人释放压抑,激发欲望,缓解压力,解除禁忌,平息社会生活给人带来的负面感受。这里我们将很快遇到一个争论或隐喻的歧义。马克思著名的断言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尽管用其负面意义,他也无法把痛苦的安慰功能从毒品的修辞学中彻底消除)。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说烟馆和酒馆是穷人们的地上天堂。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马尔库塞在感觉革命和非压抑社会的理想中无疑赞同了麻醉性植物释放压抑的解放功效,在这个意义上,马尔库塞不同意19世纪两位先知的预见,陶醉和解除压抑不仅是穷人的需要也是富人所需。某种陶醉感或着魔状态,是某种艺术家、赌徒、英雄、信徒、沉思冥想者、神秘主义者所共同具备的。甚至可以在极度痛苦和快乐的时刻的人、祈祷中的人身上看到这种陶醉性的品质。无论赞成还是批评,他们都在把麻醉性植物的使用视为一种精神工具。无奈这些植物身上凝结着过于复杂多义的隐喻。赞成或批评者在使用它的部分隐喻。
  陶醉感涉及这些思想性的主题:自由与依附,快感与痛苦,自我与社会。“陶醉”这个词有着一个区域广阔的语义学光谱。它被不同的思想体系赋予了有时完全不同的色彩与含义。德里达在《毒品的修辞学》一文中说,毒品的概念有一个被赋予的和制度化的定义:“不管是清晰的还是概略的,它包含了一种历史,一种文化、习俗、价值观、规范,以及纠结一团的话语的整张网络,一种修辞法。”围绕着它所形成的不是科学的而是道德的和政治的价值判断,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被赋予了意义。它本身是规范和禁忌,一种法令,也是一个玄妙的术语。在我们所能够意识到的关于毒品与吸毒的制度化的特性中,两种不同的“伦理——政治”公理进行着抗衡。它贯穿着两种不同的修辞与逻辑。站在“自然”一边反对“制度”,或者站在制度一边反对自然。然而,“自然主义并不比约定主义更自然”。因为制度保护的是法则总体的可能性:“通过禁止毒品,我们保障了有决断力的主体、公民及诸如此类的人们的正直和责任。没有意识明确、警醒和正常的法定主体,即他或她自己意念的和欲望的主人,就不可能有法律存在。”
  然而与毒品相伴随的快感、欲望、幻想和逃离世界即使作为消极的自由,也作为重要的思想隐喻性的存在于文化现象之中。比如,它存在于宗教和文学之中。吸食毒品所造成的自我同世界的割裂,从现实中对自我的放逐,远离客观世界和真实而恼人的社会生活,进入一个幻影和虚构的世界,这些也是宗教和文学所允诺给人们的,也是文学在现代社会仍然迷人之处。在正常的情况之下,这些特性不会遭受人们的谴责,尤其是在文学的形式中。文学的虚构性是一目了然的,但文学和诗歌与致幻剂之间的幻想修辞仍然存在着区分,尽管它们都是某种意义上的“虚构的体验”。文学不会使人彻底丧失现实感,他甚至能够生产一种新的结构,用以使复杂的现实得到理解,而且他是一个生产者,他的产品至少被理解为真实的一个特殊的资源,尽管文学的真实来自于虚构的媒介。在文学中,虚构与虚构的体验的因为虚构主体所具有的生产性或创造性,因为这个创造虚构体验的主体所具有的更加复杂甚至可能是更加清醒的意识经验而重新获得了合法性,使他的活动产生了价值。即使如此,文学和诗歌所具有的快感与游戏特性,它的虚构性和幻想,在人类历史中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它的起诉。如果诗人的作品没有在起码的意义上承担哲学家的政治学,没有承担载道的道德功能,那么诗人就会被认为沉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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