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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

作者:何清涟




  其他社会各阶层中间阶层的不发达状态
  
  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初期,由于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政策缝隙给了许多下层人士迅速富起来的机遇,知识阶层职业地位相对下降,而政府机构中的办事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商业工作人员的声望、地位却相对上升。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中间阶层(主要是从两个指标衡量,一是职业的社会声望,二是收入),这部分人也分两个阶梯:
  处于中间阶层上部的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人: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共二千九百三十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四左右。
  处于中间阶层底部的是这样几类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一般文艺工作者、一般新闻干部、一般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这些共约八千二百万人。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十一点八。
  上述人除了部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与中小型企业经理,部分个体工商业者与国家垄断行业的部分老职工之外,大都文化素养较好,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在西方国家,通过高等教育培育的所谓中产阶级指的就是这类人。但从他们在中国从业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来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所占的比例。(80年代,美国为33%,日本为28(7%)
  目前由于中国中介组织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这部分人没有办法通过制度化的管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还看不到他们明显的社会影响。
  
  工人经济地位的边缘化
  
  如果按照传统定义,中国工人阶级主要指国有企业的职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工人阶级其实已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营企业与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另一类是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在上述两类不同的企业工作的的职工,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群体,他们与国家、与代表国家的机构或经营者、与资方及其代理人,构成了完全不同的劳动关系。目前,除了欧美企业的白领之外,其余几种工人群体都处在骚动之中。
  简而言之,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劳动力也如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工业劳动力一样,被分为核心与边缘两大部分。前者是国营企业的正式工人,后者是城乡集体企业的正式工与临时工。但后者仅仅只是工业劳动力总数中很小的一部分。这一时期工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与工人在车间发生的工作关系,即生产关系、劳动过程、工人控制生产过程的问题等等。二是由工人所在生产单位所创造的财富,在国家再分配过程中所占份额引发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等。这一时期的不满主要不是针对劳动制度,而是来自严苛政治专制的全面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管理层对工人并无多少控制,工人按照自己的速度工作,管理人员不得不为了赢得工人的合作而作出最大的让步。所谓"国有企业无效率"就是指这种状态。在党支部与党员的严密监督下,没有了个人生活空间,哪怕私下里说的话,也有被打成反革命之虞。利益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提职提薪、分配住房等资源分配是否公正上。中国没有中产阶级,但国营企业工人在中国却起到了"类中产阶级"的作用。因为当时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排他性的界线,将农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设置了阶层之间的流动障碍,由此产生了中产阶级的替代--"类中产阶级",其主体是国营企业工人与党政事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
  改革开放以后,放开了劳动力市场,国家对个人空间控制逐渐减弱,个人现在可以私下批评政府,不用再担心因此坐牢--在公开场合的批评除外。在国家与工人之间一度存在的直接关系,现在楔入了一系列的国家代理人的中介因素,即官僚机构、地方权力层与资本。随着产业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也出现了几种类型:
  一、集体协约型
  这种关系多出现于国营与集体企业,涉及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职工(约12000万人)。这些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设置这些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互相制衡权力,但在人事安排上却与设置的目的相反:公司的总经理有时兼任党的书记,一位没有权力但资格很老的副经理被安排做工会主席,厂长往往又成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理由也很简单: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从近几年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来看,不少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有如纸上谈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东西,有的集体合同中有虚假成份。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合同视为一纸虚文,根本不按合同条文办事,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在实践中却反其道行之。如长春某企业集体合同中规定,行政处分职工时,请工会参与核实、签署意见,工会的意见是最后裁决。但实际情况是:某次处理一位职工时,工会主席提出不同处理意见,该领导不但不听,反而将工会主席的职务免掉了。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因此,大多数工会主席对行政违约行为不得不"谨慎",用他们的话来说:"集体合同的确是带有法律性的契约,但涉及行政责任问题谁敢去对质?还要不要饭碗?"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之初的国营企业的主管,依然没有把提高生产力和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任务,他们的精力都用来对付工人要求维持或增加物质分配的压力上了。在逐渐加大的市场压力下,这些设备陈旧、资金短缺的国有企业,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五花八门的原因--如产品没有市场销路,在贪污腐败作用下资金流向非国有企业,流向经营者小集团的个人腰包等等,加之中央政府财政萎缩,于是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失业(中国名之为"下岗")工人逐渐增多,到一九九九年,下岗的阴影已笼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头上。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数据始终在一千二百多万这一数目徘徊,而实际上失业工人的总数肯定会远远超出这一数目。总之,国营企业工人地位大大下降,日益丧失了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结果是社会中间层的大大萎缩和社会下层的迅速膨胀,这些都表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二、"三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这类企业指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公司与中国国营企业结成的一种混合体,其中也有些是跨国公司独资在中国开办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他们对外方合伙人的看法,基本上同国营企业的经理对国家的看法差不多,认为他们是提供福利之源。这类企业因拥有足够的资金,因此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提供更清洁、先进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给工人提供比赢利的大型国营企业还要优厚的住房条件与其他待遇。所以这种企业的工人常常是其母厂工人羡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实际上,工人的不满情绪,常常不是针对外国雇主,而是针对中方经理,埋怨他们低能、腐化、任人唯亲。
  就投资总额和企业总数而言,这类合资企业在中国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美国是在中国的第三个最大的外国投资者,但欧美资本加起来也不到全部外资的百分之十。在所有外资企业雇用的七百万工人中,西方合资企业雇用的人数相对较少。这类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被看成是引进先进技术的中介,他们能为中方管理人员提供出国培训资金,或者能在中国大城市建立的外国管理学校里,传授人力资源管理哲学基本原理,从而为现代销售和管理技能提供了训练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努力可能会有一定效果,因为无论是西方还是中方都已逐渐明白,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双方协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
  
  三、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亚洲国家投资的"三资"企业与中国本地的私营企业
  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指的是劳资关系退回到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劳资关系。关于那种劳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进行了淋漓尽致的经典批判。
  在亚洲国家投资的绝大多数企业里,工人们被迫每天连续工作十至十二小时乃至更长时间,周末不能休息,上厕所规定三至四分钟时间,且有次数限制。这类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既差又不安全,事故发生频繁,因没有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太差,导致失火引致数十人死亡的事件已曝光多起。许多生产有毒产品的企业根本连任何防毒设备都没有,这种事件也经常见诸报端。尤其是在台资厂与韩国人办的工厂里,劳资冲突屡有发生。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深圳、东莞、南海等地,劳资冲突发生率相当高。广东省劳动厅虽然发布过有关劳动保护法,但"东亚龙"在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很少认真落实这些法规。
  在如何处理劳资关系上,中国政府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中国号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投资办厂,大多迁就这些投资者。还有不少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与投资者多保持一种私人关系。在利益牵引下,他们其实对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状态非常清楚,但从不干预。即使有大胆的媒体闻讯采访报道,他们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干扰记者追踪真相。而每当事态严重时,如一些大火烧死了工人,事后追查时,总是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根本没有按规定督促投资者装置消防设施。但这类事情的处理,往往在"为了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保护地方经济增长"的借口下,葫芦提了结。在边缘化的工农阶层中,这个阶层是最无助的阶层:远离家乡与亲人,求告无门。
  
  ⑦杨继绳:《中国当代阶层结构的总体分析》,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
  
  ⑧本段资料除注明者外来源于:
  长平、余刘文:《周立太代民工泣血上诉,近百起工伤案陆续开庭》,《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6日第一版。
  赵云胜、刘如民:《我国职业灾害的概况和对策》,载《劳动安全与健康》1996年第1期。
  肖希康:《来自煤城染血的劳动安全法制报告》,载《江西劳动》1995年第2期。
  河南郏县劳动人事局姬文生、李俊闯:《浅谈私营企业雇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对策》,《劳动内参》1997年第4期。
  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关于维护"三资"、乡镇、集体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提案》,载《劳动保护》1997年第5期。
  《1996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通报》,载《劳动保护》1997年第6期。
  唐灿:《城市外来女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载《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
  刘渊源:《展翊厂黑幕重重,打工仔危机重重》,《羊城晚报·新闻周刊》1998年10月22-28日。
  《强令七女工脱裤验身,一台资企业侵害职工人身权益》,《上海法制报》1998年7月22日。
  《王法何在,公理何在》,《报刊文摘》1998年7月27日。
  
  ⑨《工人日报》199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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