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自由的崛起》译后记

作者:王书亚




  加尔文主义的政教观被作者凯利称为“二元主权论”。凯利梳理的一个重心,是这种二元主权观如何从加尔文到诺克斯和清教徒,尤其是在苏格兰盟约派的反抗中,和在英格兰革命和威斯敏斯特会议期间的争论中得以演进的。在加尔文那里,“政教分离”的根本意思是对两个国度的关系的一种描述。政教分离的意思不是国家不能与宗教有关系,而是不承认一种单一的主权观,即“国家”是宇宙历史中唯一的关乎人的自由的场域,或“国家”是人的自由的唯一的寄存点。换言之,无论在加尔文、诺克斯还是美国宪法之父们那里,“政教分离”的意思就是宪政主义,就是对任何一种国家主义的反对。
  一个最好的例子,是《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这是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之源头。在1776年的第一稿中,两位起草人这样写道:
  
  宗教……只能由个人的理性和确信提供指导,而不能通过强迫和暴力。因此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从事宗教行为,仅仅听从个人良心的指示。这就是所有人都应接受的彼此宽容的责任,和彼此的爱与仁慈。
  
  这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很熟悉的、一种启蒙作家式的宗教宽容观。它的核心不是世俗与灵魂两个“国度”之间的关系和张力,而是在“国家世俗化”与“信仰私人化”之下,对宗教的一种相对主义和分离主义的立论,其实仍然暗含着一种国家主义倾向。“宽容”在这里,依然“暗示着世俗政府拥有能够评价和干预宗教事务的主权”(托马斯·C.约翰逊)。这是一种与加尔文主义相去甚远的政教观。威瑟斯彭的学生麦迪逊竭力反对这一论述。他认为“宗教自由”的意思,并不是国家的自我克制;而是提醒国家,它的权柄根本就在灵魂的国度之外。在他的坚持下,第一稿中“宽容”的启蒙运动式的含义在最后法案被大大削弱了。同时,麦迪逊将“良心的自由”,清楚地定义为“如同从威斯敏斯特会议中获得自由那样”。
  1788年,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涉及宗教的建立及其自由的法律”。这与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稿的意味有巨大而微妙的差异。这一表述,是对麦迪逊的观念的表达,也符合加尔文宗的《威斯敏斯特信条》对政教观的表述。它意味着,国家和教会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权柄,它们共同顺服在上帝的律法之下,彼此分离,彼此协作,彼此都不是对方的合法性来源,彼此不能控制和裁判。从宪政主义的角度说,这是对世俗国家的第一重制约。国家不能独立完成对其合法性的论证,这是国家主权残缺性的第一个意思。国家既无权宣告自己的神圣性,也无权宣告自己的世俗性。个人的信仰、思想和良心的自由,就建立在这一加尔文主义式的、圣约和国度之下的政教观中。它意味着人类自由的整体性,自由不是一个碎片,而是一个国度。因此作者在书中,特别区分了“信仰自由”(religious liberty) 与“个人自由”(civil liberty)。信仰自由并非民事权利的选项之一,而是公民在国家之内的自由的、一个政体意义上必不可少的前提。
  好东西都是从苏格兰来的,凯利也是苏格兰人,爱丁堡大学博士,近年出过几本书,是颇有名的福音派学者,加尔文《撒母耳记》讲道集的翻译者和研究者。这本书,起因于一个神学家与法学家的联合研讨小组。在宗教与法律的混合视野下,作者论述了加尔文主义在十六至十八世纪对五个政体(日内瓦、法国、苏格兰、英格兰和美国)的影响,并如何持守和参与演化出这一人类政治自由的传统。凯利也分析了加尔文主义影响的一个世俗化过程以及自由主义和启蒙运动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大的影响。
  (《自由的崛起》,(英)凯利著,王书亚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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