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郑板桥的“金臀观”及其他

作者:蒋晗玉




  
  做科学研究时应该价值中立,但是作为一个一般人,就不能回避价值判断。作为一个研究者,可以回避同性恋道德不道德这类问题,但作一个一般人就不能回避。应该承认,这个问题曾经使我相当地困惑,但是现在我就不再困惑。假定有个人爱一个同性,那个人又爱他,那么此二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简直就是不可避免的。不可避免、又不伤害别人的事,谈不上不道德。有些同性恋伴侣也会有很深、很长久的关系。假如他们想要做爱的话,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要反对他们。我总觉得长期、固定、有感情的性关系应该得到尊重。这和尊重婚姻是一个道理。
  
  历史上迫害同性恋者最力者,或则不明事理,或则十分偏执——我指的是中世纪的某些天主教士和纳粹分子——中国历史上没有迫害同性恋的例子,这可能说明我们的祖先既明事理,又不十分偏执,这种好传统应该发扬光大。我认为社会应该给同性恋者一种保障,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例来说,假如有一对同性恋者要结婚,我就看不出有什么不可以〔2〕。
  
  郑板桥在其《赠范县旧胥》诗的后记中,曾提及“兄弟婚姻”的事儿。该诗是他离开范县数年后,在潍县令的任上写的:“范县民情有古风,一团和蔼又包容;老夫去后相思切,但望人安与岁丰。”诗的后记说:“旧胥来索书,为作十纸,此其末幅也。感而赋诗,不觉出涕。罢官后,当移家于范,约为兄弟婚姻。板桥郑燮。”这位“索书”而来的旧胥,是不是奔着郑板桥的金币而来呢?郑板桥出手“为作十纸”就是金币。但这样一位“索书”而来的旧胥,如果想干预郑板桥的政务,是不是会被他“即叱去之”呢?我们不得而知。
  郑板桥在范县确实曾有一位非同寻常的老部下,这在他的题为《县中小皂隶,有似故仆王凤者,每见之黯然》诗中,有情感的表露:
  
  喝道前行忽掉头,风情疑是旧从游。
  问渠了得三生恨,细雨空斋好说愁。
  
  口辅依然性亦温,差他吮笔墨花痕。
  可怜三载浑无梦,今日舆前远近魂。
  
  小印青田寸许长,抄书留得旧文章。
  纵然面上三分似,岂有胸中百卷藏。
  
  乍见心惊意便亲,高飞远鹤来依人。
  楚王幽梦年年断,错把衣冠任旧臣。
  
  “故仆王凤”是郑板桥的同性恋对象,这是毫无疑问的。他“能诵《北征》(杜甫长篇叙事诗)、《琵琶行》《长恨歌》《连昌宫词》(元稹长篇叙事诗)、《汉末焦仲卿妻作》,不幸早夭,李复堂、潘桐冈(郑板桥好友)皆为堕泪”。失去王凤,板桥的朋友都为他落泪,板桥之伤心,何复多言?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郑板桥与范县诗文趣事》(李自存、贾璐辑注)中,“兄弟婚姻”的注释为:“兄弟:指亲戚。婚姻:亲家。这儿指结为亲戚。”“兄弟婚姻”被解释为“结为亲戚”,要结的是什么“亲戚”,语焉不详。
  “这儿的‘约为兄弟婚姻’,可以解读为约为儿女亲家,即父母给孩子定亲。但这样的表述,在古代是不多见的。”中州古籍出版社副总编辑王小方先生说,“也可能暗含有别的什么意思。就是说,它是郑板桥‘创造’的一个新词儿,但现在,我们还难以对其进行确切的解读。”郑板桥是同性恋者,他的“兄弟婚姻”,安能让人相信这是为儿女订婚呢?是否就是我们现在一些社会学家讨论的断臂之爱的延续“愿景”——“同性恋婚姻的立法”诉求呢?这份“约为兄弟婚姻”的约定,旧胥没有拿走,遗落在潍县,现存潍坊图书馆。
  我们大略知道了郑板桥对“兄弟婚姻”的态度,但是他对“姐妹婚姻”的态度则不得而知,但他对僧尼之爱表现出来的大宽容,还是闪烁着人性的光辉的。郑板桥的《判潍县僧尼还俗完婚》,写的是一则轰动潍县的风流故事。面对板桥之判,假道学说郑板桥不成体统,开明者称赞其人情通达,此事一时间流布山东,闹得沸沸扬扬。“邑(潍县)之崇仁寺与大悲庵相对,有寺僧私尼,为地邻(附近百姓)觉,缚之官。郑见僧尼年齿相若,令其还俗,配为夫妇。有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
  郑板桥就是郑板桥,我们爱他的艺术就行了。他的“怪”,他的生理心理的偏好,他的浸透到灵魂的“爱”是他自己的选择,与我们何干?避讳,也许是我们有要靠他“吃饭”的私罢!
  
  注释:
  〔1〕《与豸青山人》,见《郑板桥文集》,巴蜀书社1997年版,第99~100页。
  〔2〕见《王小波文集》第四卷,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