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中国古代城市的商业管理

作者:林成西



  大体在宋代之前,中国城市一直实行坊市制度。在坊市制度下,城市中的住宅区与市场严格分开。市场由官方设立,被限制在四周由围墙圈定的区域内,市场交易活动也只能在白天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当城市商业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对交易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就会越来越束缚城市商业的发展,而最终被商业经济的发展所冲破;并且管理体制也随着城市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发生改变。
  
  一
  
  据《周礼》等典籍记载,先秦时期王城中的市场为“三时之市”,即一天之中有三次交易时间。清晨举行的称为朝市,以商贾之间的货物批发交易为主。中午举行的称为大市,前往购物的主要为城市的普通消费者,即《周礼》所谓以“百族为主”。傍晚举行的称为夕市,参加交易的以“贩夫贩妇”为主。当时王城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小集市,贩夫贩妇在王城市场购买商品,当是向这些小集市贩运,是为城市市场向农村市场的辐射。
  王城的市场设有门的官方管理机构。主管市场的官员称为司市。货物出入市场,必须凭司市所发给的玺节(凭证)方可通行。市场的入口有胥吏手执刑具和标准量具守门,纠察伪诈,以维护市场管理权威和交易的公正。市场内各种货物分类陈列在划定的地段内,称为“肆”。各肆设有肆长负责管理,使该肆商品行列整齐而不杂乱。主管市场治安的官员称为司(武虎),掌管禁令,禁止在市场内斗殴、聚众饮酒等行为;并设有称为司稽的官员负责巡查市场,纠察违规犯禁之人,缉拿市场内的盗贼。
  官方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市场的物价。市场上交易商品价格要经过专管物价的贾师查看并同意后才能出售。市场价格的变动也要由贾师评定。各种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凡是商品交易,都要由叫做质人的官员为买卖双方立书契券约,以避免纠纷。质人还负责校验监督衡器或量器,以保证度量的准确。
  官方对商品的管理原则是,牲畜和奇珍异宝等市场需要的重要商品,没有的要使其有;人们生活的必需商品要使其增多;有害于人的商品要加以排斥,奢侈品要加以控制使其减少。
  对商品的市场准入有严格规定,凡是体现身份等级的官式物品如“圭璧金璋”和“命服命车”,体现神权统治的“宗庙之器”和“牺牲”等,一律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有伤社会风化的所谓“好色乱正色”的商品也在禁止之列。车辆、布帛等商品虽然可以出售,但“车不中度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辐广狭不中度,不鬻于市”。凡是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入市交易。商品管理服从于维护等级制度和维护神权统治的需要,体现了官方的主流意识和对社会生活的严密控制;但其中也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理成分。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还规定未成熟的五谷、果实,未成材的木料,未长成的禽兽、鱼鳖等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规定实际上是通过对流通领域的控制来保护农、林、牧、渔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在官方对城市商业管理中,税收管理一直是贯穿始终的基本职能。但本文的重点在于关注历代对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因此对税收管理略而不论。
  
  二
   
  汉代的市场管理基本沿袭先秦时期的制度。但随着城市工商业发展和人口的聚集,城市商业交易规模扩大,市场管理也有了某些新的变化。
  汉代长安城共有九市,在南北大道以西的六市为“西市”,以东的三市为“东市”。除长安以外,全国其他大中城市也同样设市,作为专门的商业区。当时著名的城市商业市场有洛阳市、宛市、成都市、临淄市、吴市、平阳市、邯郸市等。汉代城市市场仍然为封闭区域。张衡《西京赋》有“郭开九门,通阛带阓”,阛指市场围墙,阓则指市门。四川广汉出土的汉代画像砖,生动地再现了汉代城市市场的管理情况:在市场中建有市楼,市有市门。市楼下层驻有办公的官员,楼的上层悬有市鼓,用来发布市场启闭信号。长安的东市、西市规模大于其他城市。汉朝政府在东西两市各设管理市场的“市令”,归京兆尹(首都的行政长官)节制。长安以外的其他城市,则设“市长”管理市场。市场的治安,由武职“都尉”负责。在长安,有时则以三辅都尉兼领长安市。汉代城市商业管理机构已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
  汉代市官除了过去已有的基本职能外,还负责对市场中营业的商人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度量衡,在市场内设置标准度量衡供商贾和消费者使用。汉代的市场管理较之先秦时期更为规范。
  汉代在商品管理方面有新的变化。汉朝政府将先秦时期一些思想家的专卖理论付诸实施,对盐、铁采取国家垄断,实行专卖制度。汉政府采纳桑弘羊的建议,规定民间只能从事盐的生产,全部产品必须按规定价格出售给国家的专卖机构。产盐户如私自出售其产品,除没收其生产工具,还要予以刑罚处分。汉朝政府对铁的生产和销售则是同时加以控制,严禁私人经营。汉代开始的专卖制度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许多朝代对盐、茶、酒等重要商品实行过专卖制度,直到明清时期,盐的生产和销售仍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
  汉代的物价管理的理念和措施较先秦时期有所发展。西汉前期,一些拥有雄厚财力的富商大贾,贱买贵卖,囤积居奇,操纵物价,致使市场物价暴涨暴跌。对此,西汉政府对物价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平准制来稳定市场物价。当富商大贾乘市场上某类商品滞销而大量贱价购进时,官方的平准机构也利用掌握的经费对该类商品进行收购。当这类商品价格上涨时,官方的平准机构立即以较低价格向市场抛售以平抑物价,从而起到“平万物而便百姓的作用。这是利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把商品价格稳定在一定水平;较之西周时期主要以行政手段控制物价,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三
  
  唐代由于经济的空前繁荣,商业贸易已成为城市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市场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比汉代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变化。
  唐代京城长安有东西两市,东都洛阳有南北两市。两京诸市署设市令一人,下辖丞各二人、录事一人、府三人、史七人、典事三人、掌固一人。京城市令“掌百族交易之市”,负责对京城和东都市场的全面管理。较小的城市市场,只设市令一人,史二人,职责同前。不满三千户的县不设市官。如果地处要道,商业贸易向来比较繁荣的,则不拘此限,可按三千户的规格设置;但必须申报中央核准。
  唐代城市商业仍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交易时间仍有严格规定。日中击鼓二百下开市,日入前七刻击钲(锣)三百下散市。在市场管理中,对度量衡的管理较为严格,规定市场交易一律使用官定的度量衡制和器具。私造度量衡器在市场内使用的,受笞刑;因私造度量衡器而获利的,以获利多寡按准盗贼例惩处。唐代还规定了对度量衡的定期检查制度。长安商人使用的度量衡器,每年到太府寺平校,各地商人则到所在州县政府平校,经平校合格并署印后,才能继续使用。如发现使用度量衡器未经平校的,或官吏刻校不准确、监校不负责任的,都要处以杖刑。
  在商品管理方面,唐代以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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