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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的本质是人治主义
作者:张缪斯
一、韩非子对商鞅法治思想的批判
在战国以前,主要是不成文法(习惯法)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起着作用。无论是礼还是《尚书》中的《吕刑》,都是作为一种文化传统而存在,起到保护传统贵族利益、稳定社会的作用。而到了战国时期,整个社会都呈现出一种大变革的趋势,各国所进行的变法运动就是对被束缚在传统札制之中的统治者的一次解放,使他们可以自己颁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有利的政策与刑法,从这时起成文法才真;正开始确立起来。成文法的出现虽然大大加强了君主对权力的集中,但是也会对王权起到限制和削弱的反作用。
当年韩非子实际已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予以了揭示。这体现在他对商君之法的批评中。韩非指出。商君之法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不仅百姓,官吏甚至是君主都受它的限制: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在这种看似矛盾的关系中。其核心是以君权为主导的,法律是不可能限制君主的。韩非进而认为,想利用单纯的法治维护君主集权制也是不行的,因为法律一旦形成,必然要求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一致遵守,所以势必会与王权转化成对立面:而执法又是官吏的职责所在,如果官吏权力得以加强,便会对王权造成更大的威胁。
商鞅虽然多次修改法令想使秦国更加强大,但大臣们反而利用变法的成果牟取私利,正因为这一点才使强大的秦国十几年都不能完成霸业。这就是单纯使用法治的弊端。所以,韩非的观点是:不必使用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君主也不要一味地迷信法律: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与法治相配合,去维护君权独尊的地位。
二、韩非对申不害术治思想的补充
正是因为韩非看到了君权与法之间的这种矛盾,才更加认识到法、术并举的重要性。韩非子的术治思想来源于申不害。他认为申不害的术实际上就是依据承担、解决事情的能力来授予官职,依据职位的特点对其应做出的相应政绩而提出要求。操纵生死的大权,考察大臣们的能力,这些是应该由君主来亲自掌管的。这些就是术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内容,所以西方学者将术译为管理国家的艺术。但是,这仅仅代表术的一部分浅层的含义,术治更主要的意义在于君主独自操纵臣下的秘密权术。韩非在《外储说右下》中说:“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
韩非子虽然赞同申不害的思想,但也注意到当时韩国尽管进行了变法,国家却没有安定下来。他认为这正是因为没有统一、稳固的法令来辅佐,结果晋国时的旧法还未废除,韩国的新法又颁布了。臣子们便趁着新法与旧法,前令和后令相互矛盾之际获取个人私利。至于申不害在辅佐君主时所用的考验官吏的办法,实际是一些阴谋把戏,不可能对国家法制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这样的阴谋一旦泛滥,上行下效,为臣下所用。只会使政治更加腐败、混乱,进一步威胁君主独尊的地位。
韩非在《定法》中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就是说两者是缺一不可的,都是君主治理国家所必备的,而君主不必亲自实施法令。君王居高临下,任命官吏担负具体责任:然后主上通过术来驾驭臣下,最终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即韩非所认为的“是以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外储说右下·说四》)
所以,韩非子认为“二子(申不害、商鞅)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申不害提倡官吏属守本职。自己职权以外的事知道了也不能讲:但是如果所有的官吏都遵循这一规则,君主就不可能通过他们了解到真实情况了。而要真正驾驭臣下,必须让他们了解参与本职以外更多的政事,使他们互相牵制,互相监督,这才更有利于巩固君主的权威。对于商鞅将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认为,如果让全凭勇气和力量立功的人来担任治理政事的官吏,就如同让杀敌有功的人去当医生和工匠,这是与他们的才能不相称的。他认为用人必须考虑量才录用、人尽其才,以免造成尸位素餐的后果。
三、韩非对慎到势治思想的改造
韩非的势治思想主要受到慎到的影响。势主要指的是利用自己相对于他人的优势、地位,对别人施加影响和支配的力量。“分势不二”是慎到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分就是一个人的社会、政治地位;而势是处于这个地位所具备的条件,根据它而决定一个人的权利大小。按照慎到的势治思想,无论什么人,一旦担任相当的官职,其所具权势就会对众人造成无形威压。像他所说的“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
韩非也注意到,针对慎到的这种势治思想,有人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能否治理好天下。实际与治理者先天具有的本质有关,贤与不肖担负同一官职的实绩大不一样,而权势本身对于天下的治与乱并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只与身居重位、掌握权势的人有关;贤者利用权势能使国家繁荣富强,而道德低下、才具平庸的人滥用权势也能使天下大乱。
韩非子认为,无论是慎到的势治还是反对慎子所提出的贤治都是过于极端的想法: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政的中等才能的君主。比上虽不及尧舜,比下也不会像桀纣,只要他们能在居高位的同时坚守法度就能治理好天下。而慎到所提出的这种权势,实际是一种“自然之势”,即是由客观存在所决定的,所以会有这样的结论:“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针对于此,韩非提出人为的势,即是需要与法令来与之配合的势:“无庆赏之劝,刑法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然而。无论是贤治还是势治,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是既不能相提并论也无法禁止,所以只有利用法治来弥补单纯势治所不能顾及到的方面。
四、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治主义本质
正是因为韩非子看到了法、术、势各自内部的矛盾,才能利用三者互补的关系形成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三者的共同点为基础,即以君为本,使它们各自发挥有利于君主集权的部分,削弱威胁君权的部分。这正如蒋重跃先生在《韩非子的政治思想》一书里所提出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就是各部分相互补充,为同一个目标服务的。所以,要想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找出一项中心,是不可能的。法、术、势三者之所以能互补地存在,就是因为有着共同目的:强化王权。
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个奉法者即是君主,法令由他颁布,“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有度》)韩非子认为,君主不能和臣下太亲近。应采取虚静无为的态度,使自己能在国家大事上乾纲独断。与臣下太亲近,一旦受到奸臣的影响。国家就会衰乱。但是,君主又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督促百官群臣,所以需要术治,“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
与此相应,韩非还认为,单纯的势治和贤治也都有不足。所谓势治应定义为“抱法处势”。法是解决势治内部矛盾的方法,但永远不能高于权势,并且要受到君主个人意志的支配。这其实也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点。其本质是人治主义。韩非子的这种法术势三者围绕君主权力的循环互补的政治思想体系,对以后中国的封建君主集权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先秦史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