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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闻”不是谣言

作者:刘长江 秦 静



  我们这里所说的“风闻”是一个专有名词,也叫“风闻言事”或“风闻弹奏”,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的是御史等监察人员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只要依传闻便可立案纠劾,且不记揭发人姓名,不重证词和自讼。御史“风闻弹奏”的职权和对象十分广泛,“肃正朝仪。纠弹不法,鞫审重狱,监察军旅”无所不包,“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通典·职官典》)。被弹纠者一旦被奏以“风闻”,轻则夺薪贬职,重则丢官杀头。御史的这种弹奏方式对作奸犯科者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所以杜佑说:“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也。”(《通典·职官典》)
  由于“风闻言事”是先通过传闻或民谣来立案纠劾的,所以很多人经常把它与谣言混为一谈。这显然是个误解。《辞源》关于“谣言”的解释有两个义项: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二是指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但在当前的语境下,谣言的后一个义项已经淡化,成了一个纯粹不可信的、蛊惑人心的贬义词。关于谣言害人的成语在现代汉语中屡见不鲜,如:蛊惑人心、捕风捉影、积毁销骨、三人成虎、以讹传讹、空穴来风、流言蜚语、道听途说。等等。一言以蔽之,谣言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是凭空捏造的,这就决定了它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最终将不攻自破的。
  而“风闻言事”并非不讲证据。不重事实。“风闻言事”有两个方面的途径:一是御史等监察官员(其他职官也可)先依据传闻纠举,然后进行立案侦查,顺藤摸瓜,搜集证据。如北魏宣武帝时(公元500~515年),御史王显“风闻前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积射将军抱老寿恣荡非轨”,“即摄鞫问,皆与风闻无差”(《魏书·抱嶷传从弟老寿附传》)。特别是清代,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这种方式破获的,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的俞鸿图“私卖秀才”案,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的蒋洲侵亏勒派案,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的李侍尧贪污纳贿案,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的国泰、于易简贪勒亏空案等等,都是历史上有名的“风闻弹奏”的成功案例。当然也有许多只依传闻而不加详细调查因而造成了冤假错案的,著名的如发生于清同治年间(1862~1874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为我国历史上著名悬案之一。知县刘锡彤听信街巷传闻葛品连(小白菜丈夫)之死系杨乃武与小白菜因奸下毒的猜测而胡乱断案,不。作调查,草菅人命,致成冤案。此案不但惊动了同治帝,还惊动了两宫皇太后,影响之大,堪称旷古。这样的做法就不是“风闻言事”而是听信谣言了,二是如《通志·官职四》所言的:“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径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这实际上是对告事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如北宋时,御史翟思以“风闻”奏事,神宗“有旨诘所自来”,御史中丞黄履谏道:“御史以言为职,非有所闻,则无以言。今乃究其自来,则人将惩之,台谏不复有闻矣,恐失开言路之意。”(《宋史·黄履列传》)不但保护了告事人。也维护了御史“风闻言事”的严肃性,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除了在台内听取“风闻”外,御史还会经常出使州郡,收采“风闻”。即“御史出使,悉受风闻”(《魏书·高崇传附子道穆传》)。通过这些方式,御史能获悉大量的案情和作奸犯科的事实,从而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
  当然,并非说谣言与“风闻”毫无联系。就源流来说,“风闻奏事”实际上是由汉代的“谣言奏事”发展而来。西汉时,政府或设“风俗使”收采“风闻”,或派使巡行天下,博采民谣。如汉宣帝时(公元前74~前49年)曾遣使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汉书·宣帝纪》)。东汉时发展到“举谣言”方式,一般作法是:皇帝或监察官派使者深入民间采访评价地方官政绩优劣的民谣,作为朝廷考课官吏和实施监察的参考依据。如范滂,他一次就举劾了“刺史、二千石权豪之党二十余人”(《后汉书·范滂列传》)。纵观东汉一代,“举谣言”与吏政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举谣言”的监察方式,至两晋又演变为“风闻奏事”。实际上,“风闻”是谣言第二个义项的进一步发展。至今,现代汉语中还保留着许多谣言与风俗关系密切的词语,如:僮谣、歌谣、新谣、民谣、楚谣、吴谣、清谣、村谣、俚谣、吟谣、衙谣、三户谣、复陂谣、五挎谣、阜财谣等等。只不过随着历史的发展,谣言的外延逐渐缩小,变成了一个与“风闻”完全不相干的贬义词了。
  
  作者:刘长江:四川文理学院(达州)教授 秦静:四川文理学院教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