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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的“七出”之礼

作者:赵丽莎



  
  两汉时期丈夫单方面抛弃妻子,于礼有“七出”之文:“妇有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1〕从表面上看,“七出”之礼是丈夫出妻的七种理由,但细究之,勿宁说是封建家族观念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七出”之礼具有浓郁的宗法家族性。
  一、不顺父母。两汉婚姻以“继祭祀,繁子孙”为目的,故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旧家族的延续,是两姓的事,这可以从主婚权的归属得到明证。主婚权归属的情况是:先祖父母,然后才是父母,如“五嫁而夫辄死”之女的祖父张负不顾她父亲张仲的反对,把她许与张平。〔2〕父亲的决定权又大于母亲,如吕媪反对将女儿“妄许与刘季”时,吕公曰“此非尔女子所知”,卒与高祖。〔3〕若父不在,母可主之,如《孔雀东南飞》中焦母在逼子休妻后说:“东家有贤女,自命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若父母俱不在,兄、姊决之,如孙坚“以妹妻(徐真)” 〔4〕。若父母兄姊俱不在,可自决之,如诸葛亮自主与黄承彦女成婚。
  婚姻成立重视“父母之命”既然是家族本位的体现,那么婚姻要继续下去,“父母之命”便不能不一如既往地享受它的威严。因此,妻子一切忤逆父母的行为都可使她遭受被出的命运。汉人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云:“不事舅姑,悖德也。”证之于史,西汉鲍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 〔5〕;东汉姜诗妻没有及时给姜母打水,姜诗便“责而遣之” 〔6〕。鲍、姜出妻,都是自愿的。丈夫不自愿的又怎么样呢?《孔雀东南飞》中的焦母一声“便可速遣之”,焦仲卿与刘兰芝的笃深情感便被抹杀了。父母既有权主持婚姻成立,便同样有权力使其离婚。汉代律令虽无明文规定,但于礼确实是如此,即所谓“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 〔7〕。
  二、无子。在宗法家族观念下,生子传宗接代是婚姻的重要目的之一,“婚姻者所以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8〕。两汉人对宗庙颇为重视,结婚时必须在祖宗牌位前举行“庙见”仪式,然后才承认娶来的女子为本家族一员。否则,即使新妇与新郎已结合,她也不能算夫族的一员。孟子提出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在战国秦汉时期广为流传。
  考察两汉,无子出妻是相当普遍的。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云:“妇人有七弃三不去。无子,弃绝世也。”西汉后期,扬雄在《答刘歆书》中写道:“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 〔9〕《东观汉纪》卷十九载,东汉人应顺,少与许敬相友。许敬婚后一直无子,应顺遂帮他去妻更娶。相传曹丕所写的《代刘勋妻王氏杂诗二首》的小序谈及刘勋去妻更娶之事:“王宋者,平虏将军刘勋妻也。入门二十余年,后勋悦山阳司马氏女,以宋无子,出之。” 〔10〕
  三、淫。因淫被出,不仅仅是个人品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与宗族、家族观念有关。妻淫有紊乱夫族血统之虑,所以被禁止。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曰:“淫,弃乱类也。”不仅妻淫被禁,就连诸侯王犯淫也被冠以“禽兽行”、“乱人伦”的罪名加以诛杀。如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 〔11〕。
  四、恶疾。“恶疾”是什么东西呢?说法不一。《淮南子·说山》上记载:“嫁女于病消者,夫死则后复难处也。”“恶疾”指“消渴疾”,即现代医学上的糖尿病。陶希圣先生在《婚姻与家族》一书中认为,“恶疾”是指麻疯病。“恶疾”究竟是一种什么疾病,尚待进一步考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疾病在当时是很棘手难医的病症。妻患恶疾,便不能与丈夫共粢盛于宗庙,而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又在于承宗庙。结婚次日,新妇要礼见舅姑,若他们不在,要以“奠菜”之礼庙见。妻既患恶疾,不能承奉宗庙,所以也要被出,故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云:“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
  五、妒。两汉官僚地主、富户大姓之家多妻妾的现象司空见惯。妻妾间争风吃醋,极易引起矛盾,导致家庭的分裂。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云:“嫉妒,弃乱家也。”所以,心怀妒嫉的妻子要被出。如西汉元帝王皇后(即王政君)的母亲本是朝臣王禁的正妻,王禁“多取傍妻”。大致当时王政君的母亲生妒,王禁便以此为由出之。〔12〕东汉冯衍妻任氏不准冯衍蓄妾,就被以“悍忌”之罪逐出。〔13〕钟繇妻孙氏对钟繇妾张氏表露厌恨与反感之情,且“置药食中”,钟繇“讯侍者具服,孙氏由是得出” 〔14〕。
  
  六、口多言。在家族同居乃至共财的生活中,“口多言”有使人与人之间多事的危险,会破坏家庭内部和谐、稳定的关系。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云:“口舌,弃离亲也。”所以,礼制防范妇女多言,违者被出。如东汉李充家境贫苦,“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其妻悄悄地对他说:莫如分家单过,“充呵叱其妇,逐令出门”。〔15〕蜀地广汉女子某因争财物,四处挑拨,伤害家庭和睦,其夫“即出妻,让财还弟” 〔16〕。
  七、窃盗。包括偷窃自己家中的财物和别人家中的财物。在父权制下,依礼男子对家庭财产有独自占有权,女子在夫族是宗族中男子的附从物,自己不得私占财产。如《礼记·内则》上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否则,便是盗窃,便是违礼,便要被出。如《韩非子·说林》记载:“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所以,何休注《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云:“盗窃,弃反义也。”证之于史,《汉书·蒯通传》中蒯通曾说:“臣之里妇,与里之诸母相善也。里妇夜亡肉,姑以为盗,怒而逐之。”再如《汉书·王吉传》记载,儒生王吉(字子阳)妻摘取邻人树上的枣子,王吉立即将其逐去,时人称:“东家枣完,王阳(即王吉)妇去。”
  综上所述,“七出”之条皆与宗法、家族观念相关,“七出”之礼曾被认为是“夫族的护身符”。因此,“七出”之礼与其说是丈夫出妻的七种理由,不如说是封建家庭观念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七出”之礼具有浓郁的宗法家族性。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七出”之礼并不意味着对女子的绝对片面限制,其原因有二:一是“七出”受“三不去”制约;二是两汉妻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何谓“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曰:“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两汉妻子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呢?其一,丈夫操行不良或者没有才能。如东汉女子吕荣之夫徐升“少为赌徒,不理操行”,吕荣父“积愤疾生,乃呼荣欲改嫁”〔17〕。《汉书·张耳传》则记载了外黄富人之女“庸奴其夫”,要求决绝的事例。其二,丈夫患有“恶疾”。如武帝姊平阳公主之夫曹寿有恶疾,平阳公主遂与之离婚。其三,丈夫家贫,无以为生。如西汉朱买臣妻以其贫而离婚。其四,男女两方家庭不睦,矛盾重重。如东汉初,马援与姻戚窦固家颇不和睦,马援子马严“白夫人绝窦氏婚” 〔18〕。也有因男家不睦而女家求去的情况,如西汉史丹嫌王商父子“乖忤,为女求去” 〔19〕。
  
  注释:
  〔1〕《大戴礼记·本命》。
  〔2〕《汉书·陈平传》。
  〔3〕《汉书·高帝纪》。
  〔4〕《三国志·吴书·妃嫔传》。
  〔5〕《后汉书·鲍永列传》。
  〔6〕〔17〕《后汉书·列女传》。
  〔7〕《礼记·内则》。
  〔8〕《礼记·婚义》。
  〔9〕《艺文类聚》卷八十五。
  〔10〕《全三国诗》卷一。
  〔11〕《汉书·燕王刘泽传》。
  〔12〕《汉书·元后传》。
  〔13〕《后汉书·冯衍列传》。
  〔14〕《三国志·魏书·钟会传》裴松之注引。
  〔15〕《后汉书·独行列传》。
  〔16〕《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
  〔18〕《后汉书·皇后纪上》。
  〔19〕《汉书·王商传》。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