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4期

从乐悬制度的演变看春秋晚期新的礼制规范的形成

作者:白国红




  【关键词】春秋晚期;乐悬制度;赵简子墓;礼制规范
  【摘要】孔子曾评说春秋是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后世学者将其理解为春秋社会的全然失序,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有失偏颇。春秋时期的各级贵族在“礼制”上只是顺次对其上一级贵族实行了反动,僭越了上一级贵族的礼制,并将之习惯化,最终将其固定下来,从而形成新的社会规范。本文依据典籍文献,结合太原金胜村赵卿墓出土的考古资料,以春秋晚期乐悬制度的变化为切入点,论证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西周时期有一套自天子至庶人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在礼制上“名位不同,礼数亦异”[1],它将社会中的各色人等均限制在相应的“礼”的规范之内,稍有违背,即是僭越,必受严惩,由此构建起一个在相当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封建盛世。时入春秋,王权式微,霸权迭兴,各诸侯国君从周天子手中强夺过“祀与戎”的大权,忙忙然建立自己的功业。然而,霸业的成功既需要人为的帮助,更得利于旧有制度的变通,于是乎,社会各领域都发生了令王室贵族胆战心惊的变化,他们用“高岸为谷,深谷为陵”[2]来形容当时社会的大变动。然而这只是开端,继之而来的政出家门—瓜分公室,更导致了春秋社会各项制度的变革。孔子曾痛心疾首地将这一局面归纳为“礼崩乐坏”。我们也承认春秋时期社会的动荡的确堪称天翻地覆,但是细揣文献,对照考古资料,我们认为将孔子所言的“礼崩乐坏”理解为春秋社会的全然失序是有失偏颇的,春秋时期的各级贵族在“礼制”上只是顺次对其上一级贵族实行了反动,僭越了上一级贵族的礼制,并将之习惯化,最终将其固定下来。因此,明清之际的著名学者顾炎武所言的“春秋时,犹尊礼重信”[3]是有其道理的。
  下面,我们就依据典籍文献中记载的周代礼制及相关史实,结合考古报告《太原晋国赵卿墓》中赵简子墓葬的实际情况,将二者融入春秋末期的社会大背景中,考察春秋晚期乐悬制度的变化,从而肯定春秋晚期的礼制业已发生变化,新的社会规范已然形成,赵简子的墓葬规格依旧遵守了等级制度中的“卿”制,是与其身份相符的。
  按照西周礼制规定的乐悬制度,乐器的悬挂方式也因主人等级身份的不同而有别。据《周礼·春官·小胥》记载:“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玄注曰:“乐县,谓钟磬之属县于者。郑司农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四而象宫室四面有墙,故谓之宫县。轩县三面,其形曲……’玄谓轩县去南面,辟王也。判县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县县于东方,或于阶间而已。”此种乐悬制度直到春秋中期以前仍被遵守着。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孙良夫侵齐,与齐师遇,败,“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既,卫人赏之以邑,辞,请曲县、繁缨以朝,许之。”“曲县”即“轩县”,仲叔于奚请“曲县”,是以大夫的身份而僭越用诸侯之礼,故而《左传》特书之,并且还记载了孔子对此事的反应:“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可见,此时大夫用“轩县”之制尚属违制。但风气既开,自有后人起而效尤。至鲁襄公十一年,便有晋悼公以“歌钟二肆及其、磬”之半赐魏绛[4]。孔颖达正义引刘炫云:“传言‘歌钟二肆,及其、磬’,则、磬亦二肆。肆之为名,实由钟磬相对。但传于磬下不复更言其数。于钟则言二肆,明、磬数与之同,乃成肆。若磬无二肆,则‘半赐魏绛’,无磬矣,安得有金石也?知色别各三十二枚也。”如此,则魏绛已用“轩县”之制。到春秋末期,势力强大的卿大夫使用“轩县”之制应该已是普遍现象。
  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共出土乐器32件,其中夔龙夔凤纹5件,散虺纹编14件,石磬13件。据报告称,乐器出土时被堆置在四号殉葬者棺上面,未见有,说明入葬时未曾依实际使用时的队形放置,这无疑增加了我们了解其乐悬制度的难度。王子初先生经研究认为:“太原赵卿墓编,为豪华的钟形式,规模达19枚之巨。据纹饰、形体及音列结构,又明显分为2组。若以‘判县’论之,则钟、磬当各为一面。13枚编磬成一列,没有什么问题;19枚编一字排开,与编磬相比,长短悬殊,显不相称。且木过长,难以承受体重量。若将编按2组分上下2层悬挂,则下5上14,亦不成比例。据此,可以排除‘判县’的可能。若按‘轩悬’的制度来加以考虑,即将低音组的5枚夔龙夔凤纹作为一,将14枚散虺纹再列一,二呈曲尺形相交,构成‘曲县’的形式,加上编磬一列,正成‘三面,其形曲’的‘轩县’之制”,因此“将该墓出土乐器的乐悬确定为轩悬之制应是可信的。”[5]王子初先生这一推断与文献所载春秋中期以降乐悬之制的下移情形是一致的,可以信从。如此,则赵简子墓出土的乐器应使用“轩悬”之制,而这也是春秋末期卿一级贵族已经拥有的正当权力了。这样看来,赵简子墓葬在乐悬制度的使用方面并未出现“僭越”的情形。
  不仅如此,再考察赵简子墓葬其它礼器(诸如用鼎、棺椁)的使用规格可知,作为晋国强卿的赵简子,其所用丧制是规范在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之所以如此,并非无因。当此之时,虽然各国政治精英均已预言“赵氏代晋”已是大势所趋,但晋国政局发生质变的时机尚未成熟,赵氏仍处于“蓄势”时期,还需借用守“礼”的幌子去谋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守“礼”成为处于“蓄势”期的赵氏必须保持的一种政治姿态。文献中也载有赵简子守“礼”的言谈,《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黄父之会时,赵简子曾向郑子大叔问礼,子大叔对赵简子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赵简子许诺终身守“礼”,并不是要做旧礼制的盲目维护者,而是因为子大叔所言“礼”能使其“成”、令其“大”。赵简子从中深刻领会到守“礼”对其事业的成功有辅助的一面,因此,赵简子葬制遵循礼制是很自然的。
  此外,从当时的客观政治环境来分析,赵简子也不会“僭越”礼制以遗子孙忧。自范氏、中行氏败亡后,赵简子继续执掌晋政,赵氏家族无疑是晋国的一个强大政治实体。然而,此时赵氏并非一枝独秀,知氏家族势力的膨胀已对其构成严重威胁。赵氏与知氏不睦,文献中屡有流露:其一,晋定公十五年赵简子退保晋阳时,只有韩、魏二家为之向晋君求情,而知氏则否。杨伯峻先生指出:“知氏主逐范、中行,而不与韩、魏之为赵请,则其心可以知矣。”[6]其二,知氏逼杀赵氏得力谋臣董安于,原因是担心“不杀安于,使终为政于赵氏,赵氏必得晋国。”[7]其三,当赵简子在与范氏、中行氏的冲突中取得转折性胜利时,其谋臣傅警诫之曰:“虽克郑,犹有知在,忧未艾
  也。”[8]可见,知氏对赵氏的威胁已是不容回避的现实。赵简子的才智见重于当时及后世,汉朝刘向曾赞誉赵简子“可谓内省外知人矣哉!”[9]他对当时残酷的政治氛围有清醒的认识。按照晋国诸卿轮流执政的体制,赵简子之后正该知伯瑶执政,面对心存吞噬之意的政敌,赵简子绝不会为其寻衅提供借口。
  由上所述可知,春秋晚期卿大夫阶层在诸如乐悬的使用等礼制方面业已升格,这已不是某人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反映了卿大夫势力的急剧膨胀,反衬出各国国君失政的现实。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一套新的“礼制”规范已然形成。
  
  [1]《左传》庄公十八年。
  [2]《诗经·小雅·十月之交》。
  [3]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第100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
  [4]《左传》襄公十一年。
  [5 ]王子初:《太原晋国赵卿墓铜编和石编磬研究》,载《太原晋国赵卿墓》,第337~339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
  [6]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95页,中华书局,1981年。
  [7]《左传》定公十四年。
  [8]《左传》哀公二年。
  [9]汉·刘向:《说苑》卷2《臣术》。
  〔责任编辑:张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