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2期
饶阳县韩村李氏地契辑录及考释
作者:张 玉 李秀荣
【摘要】河北省饶阳县韩村李氏家族保存有8张土地契约,从清乾隆年间到建国后,时间长达近200年,且保存完整,内容丰富,是反映社会现实的宝贵原始资料,对研究清代以来土地转移中的诸问题以及地方沿革、社会变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饶阳县韩村李氏家族保存有8张土地契约,虽数量不多,但从清朝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到建国后的1962年,跨越了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时期近200年时间,且保存完整,内容丰富,不仅有土地买卖、典当、置换契约,而且有手写地契、官制契尾、契纸、验契、印花税票、解放区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证等,是反映社会现实的宝贵原始资料,对研究清代以来的土地买卖、地价、契税、印花税票以及地方沿革、社会变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其辑录如下,并作初步考释。
一
1、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卖契(标点为作者所加;括号内为改正的错别字,下同)
立文人王从福因无钱使用,今将庄基一所,粮工贰分贰厘伍毫,东至买主,西至王秉礼,南至王见莫,北至王秉礼,四至明白。今凭中人王治堂说卖与李善从为业,言定价银贰两伍钱,其艮(银)当日交足,外无欠少,恐后无凭,立文为证。
乾隆三十六年 日立
长可八工(弓)四尺 横可五工(弓)二尺五寸
南北过道 长可八工(弓) 横可二尺
东西过道 长可二工(弓)二尺 横可一工(弓)
此契高38厘米,宽23厘米,为小楷毛笔字竖排书写的民间契约。契约左边粘连的契尾高63厘米,宽40厘米。契约天头处有与契文字体不同的手书“东南小韩村”5字。“乾隆三十六年”右下方有手书“七分五厘” 4字,字体与契文也截然不同,显系收税县吏在办理契税时所书写的。长2厘米、宽1厘米的“税银”小型章钤印在“七分五厘”上方,两枚6.8厘米见方的左满文、右汉文篆字“饶阳县印”分别钤在价银、税银以及契纸左边与契尾连接处。在契尾上除钤盖“饶阳县印”外,还钤盖有10厘米见方的“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之印”(封三,1)。
2、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卖契
立文人赵增禄因无钱用,今将家南东西地一段,粮工贰亩七分一厘七毛六系(丝),南至尹,北至王,东至道,西至尹,四至明白。凭中人王文说卖于(与)李振彩为业,言明共价银贰拾两,其银当日交足,外无欠少,恐后无凭,立文存照。
乾隆五十九年 合价银贰拾两 卅元
长可一百二十六工(弓)二尺
横可五工(弓)零八寸
两可同
此契也为毛笔竖排书写的民间契约,在“合价银贰拾两卅元”处以及契纸左边与契尾联接处,分别钤有 7.5厘米见方的左满文、右汉文“深州直隶州印”。左边契尾上的文字已模糊不清。右边粘连的是民国二十年(1931年)六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验契纸”,骑缝章为“深县县政府印”。验契上贴有酷似邮票的高2.2厘米、宽2.4厘米、白底绿色图案的国民政府印花税票。
3、嘉庆二十年(1815年)卖契(带下划线部分为立契时毛笔书写之字,下同)
立杜绝卖契人丹桂社九甲王振山眼同,今为无力承种,愿将自己册地庄基一段计官尺亩分厘壹毫捌丝肆忽,其东至本主,西至卖主,南至买主,北至卖主,同中言定每亩价银共价银五钱,出卖于丹桂社五甲李振彩永远为业,即日价银交足,并无亏短,恐后无凭,立契存照。
一分五厘
座落 村 方粮地段
长阔 横阔
地段
长阔 横阔
地段 中阔
嘉庆二十年 月 日立
地邻
中人 王如福
官尺
地方
借字人
卖契人
此契为木刻黑墨印刷的官制契纸,天头处有“东南小韩村”5字。在“价银五钱”、“嘉庆二十年”以及“卖契人”等处分别钤“饶阳县印”;在契税“一分五厘”处钤小型章“税银”。左边与之粘连的契尾印刷文字已褪色不清楚,但能看清“业户李振彩壹毛捌丝肆忽用价银五钱投税银一分五厘壹佰二十五号 右给业户李振彩准此嘉庆二十年”等字,在“嘉庆二十年”处钤“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之印”方形章。
4、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卖契
立杜绝卖契人丹桂社九甲尹广禄眼同,今为无力承种,愿将自己册地段计官尺○亩壹分玖厘肆毫捌丝捌忽,其东至买主,西至王世隆,南至过道,北至王世隆,同中言定每亩价银共价银捌两零贰分伍厘,出卖于丹桂社五甲李振彩、李世杰永远为业,即日价银交足,并无亏短,恐后无凭,立契存照。
二钱四分一厘
座落韩村 方粮地段
长阔捌弓○二寸 横阔五弓一尺四寸
地段
长阔四弓 横阔一弓○四寸
地小段 中阔
嘉庆二十四年 五月 日立
地邻
中人 王德章
官尺
地方 王从隆
借字人
卖契人 尹广禄
此契版式与嘉庆二十年地契同,皆为官制契纸。从内容看,是尹广禄出卖庄基(由契中“南至过道”可知)与李振彩、李世杰的卖契。在地亩“壹分玖厘肆毫”处钤印长方形章“道光九年奉文查验讫”,买主“李振彩”旁边的“李世杰”三字写在粘贴上去的小纸条上。左边契尾上的文字清晰,在“价税银”以及与地契连接处分别钤“饶阳县印”,在“嘉庆贰拾肆年”处钤“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之印”(封三,2)。
5、道光二十年(1840年)卖契
立杜绝卖契人丹桂社九甲王心志眼同,今为无力承种,愿将自己庄基一段计官尺 亩肆分伍厘玖毫丝忽,计东至买主,西至王,南至王,北至王。同中言定每亩价银共价银贰拾两整。出卖于丹桂社五甲李振彩、李世杰永远为业,即日价银交足,并无亏短,恐后无凭,立契存照。
六钱
座落 村 方粮地段
长可三弓二尺 横阔一弓
长阔十弓零三尺二寸 横阔二弓三尺
中阔东西可八弓
南北可七弓一尺二寸
道光贰拾年 月 日立
地邻
中人 尹尽忠
官尺 长可七弓 横可三弓
卖契
借字人
地方 王素轩
此契大小格式与嘉庆年间地契基本相同,为官印契纸,是王心志出卖庄基与李振彩的卖地契。钤在地契上的“饶阳县印”也与嘉庆年间的同。契尾上的时间为“道光贰拾年”,是当年纳税。在官制契纸右上方有一长方形章“道光三十年查验讫”,表明在纳税10年后官府又进行过查验。
6、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当契
立当契人王凤鸣因不便,今将东西庄基壹所,粮弓叁分,四至不同,凭中人王世丰说当于 名下,言明共价大洋陆拾五元整,钞到许赎。恐口无凭,立当契为证。
中保人 王世丰
民国贰拾肆年叁月初九立
此当契为毛笔竖行书写,当契中没有收受人姓名,但从李氏保存有这张当契可知,为王凤鸣当于李氏庄基一所,当价为“大洋陆拾五元整”(封三,3)。
7、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此证高38厘米,宽34.5厘米,其大小、格式、内容与笔者见到的河北省束鹿县“土地房产所有证”[1]完全一样。右侧纸边骑缝字为“饶字第叁零伍伍零号”,上钤篆字“饶阳县政府印”骑缝章。上方梯形格内有“土地房产所有证”7字,右侧首行为“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一联,饶字第三○五五○号……”等,左侧表格内详细列出土地房屋的坐落、种类、亩数、四至、长宽数以及颁证时间“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发”(封三,4)。
8、1962年置换庄基地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