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2期

把自己诉成被告

作者:陈 冲




  这是一篇思维游戏的文章。思维游戏的规则是:只玩逻辑,不涉及事实和道理。但这次要说的,与一场官司有关。既然是官司,就绕不开法律。而对我来说,法律是世界上最难弄明白的事情之一,不健全的法律就更难弄明白,若是再加上公信力可疑的司法,则尤其格外难弄明白。同样的官司,在不同的地方打,可以打出全然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究竟是法律有问题,还是司法出了毛病,神仙他爹来了也弄不明白。我惟一弄明白了的,就是官司在哪儿打,原是有规定的,叫“管辖权”。但这个规定又似乎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刚性,所以就常常出现官辖权争议,而且这种争议还几乎总是很“绕”。因为按规定,管辖权异议要向受理法院提出,而中国人的老脾气是不愿意认错,他已经受理了,你硬要说他不该管这事,先不先就带上点儿“与虎谋皮”的意思,所以这种异议十回里有八回是要被“驳回”的。但你只有等他驳回了,才能向他的上级法院提出,这个争议才算真正的开始“进入程序”了。
  我要说到的这场官司,就有过管辖权争议。这场官司,用正式的说法,叫“余秋雨诉古远清名誉侵权案”。余秋雨是向上海的法院起诉的,该院受理了,而古远清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这个官司究竟该在哪儿打,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我也弄不明白。就余秋雨一方来说,既然要打官司,维护自己被侵害了的名誉,自然想赢;既然官司在哪儿打有可能结果不一样,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打,既符合逻辑,也合乎情理。
  但是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逻辑前提,就是按余秋雨自己的说法,他打这场官司的目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只是一方面,同时,或许还是更有重要意义的,是他要以此为中国的作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界,树立一个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的样板。中国的文化界始终没有法治意识,没有法治意识其实也就没有人权意识。我要为中国建立一个法治意识。这一类的意思的不同(或大同小异的)说法,多家媒体多次报道过。这在逻辑上可就是一招险棋了。因为一旦官司没打赢,莫说打输了,就是打成个大体平手,例如以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中国的法治就没有希望了,中国作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界就更没有指望了。
  当然这只是我的担心。人家敢说这个话,想必有人家的把握,例如有报道说,人家自称有百分之三百的把握打赢官司。从逻辑上说,这话可信。没有这个把握,怎么敢自告奋勇当样板?这就让人比较地放心了。不过,同样地从逻辑上讲,这里也有一点小破绽:既然这么有把握,既然想做一个样子给天下人看,为什么不按常规,到古远清的居住地去打这场官司?那不是更能显出“有理走遍天下”的意思,做成一块更过得硬的样板?
  话说回来,成为这样的样板,对余秋雨确实要求过高了。别人的法治意识不强,余秋雨也不是天界下凡的神仙,他也得一点点地学习。比如,据报载,他就向记者说过这样的话:现在我能把诽谤者送上法庭,我觉得很高兴。从法治——其实只须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结案之前就认定对方是诽谤者,早了。而在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双方是完全平等的。你先得自己选择上法庭,然后才是别人上法庭。这有什么可以“高兴”的?从逻辑上说,余秋雨一边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一边自告奋勇当法治样板,也不是不可以。只是那不对的地方,并不能因为有志于当样板就变成对的了。前些年我当过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人欠欠人,把债务人“送”上法庭,被债权人“送”上法庭,都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我的体验是,当原告和当被告一样让人心烦。我的实际经验是:官司打下来,当原告不一定就赢,当被告也不一定准输。
  不过还得承认,在中国人的习惯思维里,当被告终归不好,起码不如当原告“硬气”。当被告意味着(至少可能是)“有事儿”,当原告就是要追究那“事儿”。这就是本文标题点出的意思。“余古官司”迄今没有结案,进展如何,媒体也鲜有消息。从逻辑上说,就是那官司正打着。打着打着,打出了一桩蹊跷事儿——把人家余秋雨说成了被告。这当然是误传或误报。思维游戏虽然不涉及事实,但这个事实太直白了。官司是因余秋雨起诉开始的,他当然是原告。
  那么,这种误传或误报能不能从逻辑上找到一点解释呢?可以一试。余秋雨诉古远情侵害名誉,指控的是古在一些文章中说余“文革”期间从事过与“大批判写作组”有关的写作。攻之者说有,辩之者说无。现在就是余要在法庭上充当这个“辩之者”。逻辑很简单:如果古说的那些事“基本属实”,“有”就成立,“侵害名誉”就不成立。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余就得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过那些事,写过那些文章,或那些文章是谁谁写的,不是余某人写的。或许还得举证证明“石一歌”跟“大批判写作组”没关系,是个学术研究团体,或余某人跟“石一歌”没关系,是第十二个。就是说,这官司无论在哪儿打,基本说不着古的“事儿”,焦点是说余的“事儿”。这就是有人把余误解为被告的原因,也可以说,虽然余是起诉一方,却把自己诉成了被告。
  “事儿”的真相究竟如何,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按法律界的意思,在法庭上说“事儿”,不能光凭一张嘴,得拿证据说话。余要证明那些事儿的“无”固然不易,古要证明那些事儿的“有”怕也很难。以我的猜测,余敢打这个官司,没准儿就有这样一种估计:那些事儿即便“有”,能证明其“有”的证据,都属于机密,是不会公开的,是被体制严加保护的。我自己当年被“打”成极右分子,那被打“成”的原委,至今都弄不明白。体制需要保护那些“打”手,所以能给你“改正”,但不能还你一个明白。不过这里也有不可比处,那就是我的事儿太小,而余秋雨的事儿太大。况且他的名气也大,所谓树大招风,引人注目,就容易弄出些意外的事情来。有一条生活的逻辑,叫纸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蛛丝马迹,草灰蛇线,除了那些已被归档的机密,说不定还有什么渣儿沫儿被偶然遗漏在“外面”。这就要看余秋雨的运气了。但无论如何,这个概率不是零,这大概是他事先没有充分想到、算计到的。
  沿着这个逻辑往下推,就显出了这场官司的真正的意义。从逻辑上讲,余秋雨说他是要树立一个法治样板,就变得可疑起来,更何况之前已经有过成十上百件“笔墨官司”,作家的维护意识虽然还不够,但显然已轮不到余秋雨来启蒙了。这个说法既被挤出逻辑链条之外,便被另一种意义所取代,那就是:余秋雨打这场官司,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止人们对一种“往事”的追问,这种往事带有政治色彩,受到体制的保护(其实是只保护它的“政治”方面),但又不是“政治问题”,通常被称为“一般问题”。它可能涉及当事者的人品,也关乎一段历史的原貌。如果是事涉普通人,自己闭门思过应该提倡,他人公开追究似有不妥。如果是公众人物如余秋雨,有人愿意从中搞一点研究,做一点文章,我以为应该允许,我个人甚至认为应该鼓励。
  写这篇文章当中,在网上逛了一逛,发现一条最新消息:余秋雨出任评选“江南丽人”的评委,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归纳出“江南丽人”有别于他方美女的一些特点。不知是不是有人在“搞笑”。若属实,从逻辑上说,这证明他的名誉并未受损。倘要更精确,则可以表述为:喜欢他的人仍然喜欢,不喜欢他的人仍然不喜欢。至于是不是后一类人多了,或更不喜欢了,属于须经调查才能确认的“事实”,不属于思维游戏的内容。200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