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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赘注”质疑

作者:方伯荣




  查词书,知道“赘”的解释是:“多余的;无用的”。另外的几个解释不合《文学自由谈》2004年第4期第30页金文明文章《余先生涉嫌剽窃一例》末尾责编“赘注”的意思,故不引。明明知道“赘”是多余的、无用的,责编偏偏要加上“注”,足见责编对金先生揭露余秋雨剽窃他人文章的不以为然的态度。如若不信,请看——
  金文明是写过《石破天惊逗秋雨》一书引起读者注意的,余先生出版了许多著作,在读者中有很大影响,但是他的文章有这样那样的错误或者疏忽,金先生非常严肃认真地一一查对有关资料加以改正,这对读者和作者都是负责的态度。今年余秋雨又出版了《笛声何处》(昆曲研究专著),其中阐述清初作家洪昇思想成长过程的一段文字共435字,与章培恒教授的《洪异年谱》中的文字一对照,哎呀,435字,一字不多,一字不少,“而且不但句句相同,词序和语序完全一致,就连用字和标点也达到了 99.5%以上的高度密合(所不同者,仅仅是余先生写错了一个人名和引错了一字)。”章教授的《洪昇年谱》出版于1979年,余先生的《笛声何处》杀青于2004年,25年之差!而且余著下篇的全部内容都是照搬他自己1985年出版的《中国戏曲文化史述》(仍然比章先生的晚了6年)。所以金文明断定:“是余先生抄了章教授的,而且还是梅开二度,两次‘作案’。”
  余秋雨涉嫌剽窃一例,金先生的文章证据确凿,早在2004年6月23日《中华读书报》上披露以后(《文章千古事,岂能乱弹琴》),引起广大读者关注。
  现在金先生的文章《余先生涉嫌剽窃一例》在《文学自由谈》上发表。文未有“责编赘注”:“金先生这篇文章,指摘余先生掠人之美。金文引例举证,条分缕析,虽似持之有故,但终究一家之言。俗话说,事越摆越清,话越讲越明。我们欢迎他家之言,乃至多家之说,以图还事物一个本来面目。”
  对这个“责编赘注”我有几点想法,提出来向责编请教,也向读者请教。第一,责编说金先生“指摘”余先生“掠人之美”。不对,不是指摘,是揭露!指摘是指出对方的缺点错误。“剽窃”不是一般的缺点和错误,而是严重的学术道德品质问题,是人的思想品德问题。金先生敢于揭露是捍卫正常的学术立场学术地位的问题。第二,责编表面上肯定金先生的文章“引例举证,条分缕析”,一个“虽似”,一个“但终究”,就露出了责编鲜明的倾向性,认定金说是“一家之言”,不一定可靠!第三,于是责编要求“他家”“乃至多家之说”,大家来“摆”事实,讲“明”问题,给余秋雨剽窃他人文字的严重道德错误来“还事物一个本来面目”!好家伙,一下子露出了责编的立场;原来他是为了“还事物一个本来面目”——余秋雨没有剽窃,你金文明的文章是不符合“本来面目”的!
  这样看来,“责编赘注”并非是多余的,更不是无用的,而是非常有用的,是十分必要的!